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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授信的内部控制

第五章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六章存款和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七章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八章会计的内部控制

第九章安全保卫的内部控制

第十章信息科技系统的内部控制

第十一章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信用社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农村信用社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全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内部各项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第四条全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渗透各项业务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据可查。

(二)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五)独立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第五条内部控制应当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战略、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风险特点以及成本与效益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包括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市联社”),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第七条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的前提和基础,一般包括法人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识别与评估是指识别、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内部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措施是指对所确认的风险采取的防范、控制和化解的必要措施,以及保证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得以实现而制定的各项规范性文件。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信息交流与反馈是指对内部和外部信息进行识别、捕捉、传递、交流和反馈的活动,确保对信息进行有效利用。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监督评价与纠正是指对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

第八条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省联社应当指导市联社、县级联社建立健全法人治理和内部组织结构,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第九条县级联社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理(董)事会负责保证县级联社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负责审批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

负责确保县级联社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经营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

负责审批内部管理机构;

负责保证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事会负责监督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负责监督理(董)事会及理(董)事、经营管理层及高管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负责要求理(董)事、理(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县级联社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经营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各项规范性文件,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负责执行理(董)事会决策;

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

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第十条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明确划分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在任何一个机构(部门)内部,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变动均不得由一个人独自决定。

第十一条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及人员,确保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满足内部控制需要,并与业务发展相适应。

第十二条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

省联社倡导和引导全省农村信用社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和良好企业文化的建设。

第十三条县级联社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

授权应当适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县级联社应当利用信息科技系统等现代化手段,控制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业务权限,对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控。

县级联社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县级联社的决策,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联社应当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规范性文件,实施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并保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省联社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逐步实现全省农村信用社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

第十六条县级联社设立新的分支机构或者开办新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未建立防范风险的规范性文件的,不得设立新的分支机构或者开办新的业务。

第十七条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把关,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有效的制度,对授权、授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逐步实现业务操作和管理的电子化,促进各项业务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整合,做到业务数据的集中处理。

第十九条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条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明确各类风险管控的归属部门,由该部门负责相关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以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县级联社应当逐步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和各个操作环节的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

第二十二条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明确法律事务的归属部门,统一管理各类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本。

开办新业务时,应当事先开展法律论证,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第二十三条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在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应急处置,以预防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

第二十四条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各项业务经营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迅速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数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外报送。

第二十六条县级联社应当建立内部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理(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及时了解本县级联社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每一项信息均能够传递给相关的员工,各个部门和员工的有关信息均能够顺畅反馈。

省联社应当建立全省农村信用社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定期分析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和风险状况。

第二十七条内部稽核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并实行垂直管理的体制。

稽核部门应当有权获得权限范围内的稽核事项所涉及的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

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配备充足的、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稽核人员,并建立专业培训制度,每人每年确保一定的培训时间。

第二十八条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和纠正机制,业务部门、稽核部门和其他人员发现的内部控制问题,均应当有畅通的报告渠道和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九条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评价机制,对内部控制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检查,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作为考核的必备项目,并根据实际适时予以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条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员工引进、退出、选拔、绩效考核、薪酬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奖惩等内控制度,持续规范和优化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十一条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有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

第三十二条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明确关键岗位(重点岗位)及其控制要求,对高管人员、授信、会计、稽核等关键岗位(重点岗位)人员应当建立准入制度,并执行人员交流、轮换、强制休假和近亲属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将风险控制与薪酬分配紧密挂钩,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员工考核应当实行以“德、能、勤、绩、廉”为核心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择优上岗、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

第三十四条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不断培养合规意识,持续提升全员素质。

第三十五条县级联社应当统一管理授信,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管理规定授信,防止信贷资金违规使用。

省联社对县级联社的授信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可以授权办事处(市联社)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县级联社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风险管理部门,对不同客户对象、不同种类的授信进行统一管理,设置授信风险限额,防止信用失控。

第三十七条县级联社应当建立有效的授信决策机制,设立授信(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授信。

县级联社的理(董)事长、监事长和主任不得担任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三十八条县级联社应当对授信实行统一的法人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应当根据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资产质量、所处地区经济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审批权限。

县级联社应当根据风险大小,对不同种类、期限、担保条件的授信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审批权限应当采用量化风险指标。

第三十九条县级联社授信岗位设置应当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岗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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