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控政策规定 辅导讲义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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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控政策规定 辅导讲义Word格式.docx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

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

1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12.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

15.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三、内容辅导:

第一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一)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

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政策。

要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地,特别要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少占好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地等。

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也要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

除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外,不得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开发、复垦不少于所占面积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耕地。

开发耕地所需资金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复垦所需资金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

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逐步实行由建设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将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

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谁开发耕地谁受益的原则,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鼓励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与耕地后备资源较丰富的地区进行开垦荒地、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的合作。

各地要大力总结和推广节约用地以及挖掘土地潜力的经验。

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报程序,制定包括耕地保护、各类建设用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耕地开发复垦等项指标在内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加强土地利用的总量控制。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严格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各地人民政府要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实有耕地面积为基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落实到地块,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地力保养和环境保护制度,有效地保护好基本农田。

积极推进土地整理,搞好土地建设。

各地要大力总结和推广土地整理的经验,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搞好土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

(二)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报国务院审批。

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和安居工程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仍按原规定报批。

各项建设用地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土地管理部门就要对项目用地进行预审。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内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和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都不得批准用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大城市的用地规模,特别要严格控制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用地。

对城市建设规划规模过大的,要坚决压缩到标准控制规模以内。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冻结县改市的审批。

城市建设用地应充分挖掘现有潜力,尽可能利用非耕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作重大变动,必须在得到审批机关认可后进行,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要求备案或报批。

对各类城市的建设用地,要在城市规划中实行规定标准管理,从我国国情出发,统筹安排,确定人均占地标准,具体落实到每个城镇,不得突破。

大城市的城市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到二○○○年应控制在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的近期规划范围内,不得再扩大。

要加强对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和用地审批权。

(四)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

要结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定好村镇建设规划。

村镇建设要集中紧凑、合理布局,尽可能利用荒坡地、废弃地,不占好地。

在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村镇改造将适宜耕种的土地调整出来复垦、还耕。

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

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相对集中建设公寓式楼房。

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严禁耕地撂荒。

对于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而弃耕的土地,要按规定收回承包权。

鼓励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集约化经营。

积极推行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提倡火葬。

土葬不得占用耕地。

山区农村可集中划定公共墓地。

平原地区的农村,提倡建骨灰堂,集中存放骨灰。

要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取得当事人支持与配合的前提下,对占用耕地、林地形成的坟地,采取迁移、深葬等办法妥善处理,以不影响耕种或复垦还耕、还林。

发展乡镇企业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节约使用土地。

乡镇企业用地,要按照经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粘土砖生产,严禁占用耕地建砖瓦窑。

已经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要限期调整、复耕。

除国家征用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也不得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因与本集体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土地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或向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出租、抵押附着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应依法严格审批,要注意保护农民利益。

集体所有的各种荒地,不得以拍卖、租赁使用权等方式进行非农业建设。

(五)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

严格控制征用耕地出让土地使用权。

禁止征用耕地、林地和宜农荒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游乐宫、高级别墅区等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以及兴建各种祠堂、寺庙、教堂。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鼓励公平竞争。

建立土地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的公布制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底价须在科学估价的基础上,依照国家产业政策确定。

成交价格应向社会公布。

涉及国防安全、军事禁区、国家重点保护区域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土地开发的项目,一律报国务院审批。

禁止对外出让整个岛屿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经营的,除法律规定可以继续实行划拨外,逐步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地价评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国有企业改组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旧城区改造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由政府依法收回,除按法律规定的范围实行划拨外,其余一律依法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

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严禁炒买炒卖"

地皮"

等非法交易。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非法转让的,应依法处罚,没收其非法所得,直至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属于非法转让,要依法查处。

今后,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地方,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中低产田改造;

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全部上缴中央,原则用于耕地开发,具体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土地收益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六)加强土地管理的执法监督检查

要在总结一些地方进行土地执法监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制度,强化土地管理的执法监督工作。

国务院责成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部、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各地的土地清查工作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并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

土地执法监察要形成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从严查处。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耕地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批地、严重渎职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全国土地管理动态信息系统,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全国土地利用状况的动态监测。

(七)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例题:

中发[1997]11号文件规定,各地人民政府要以()为基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落实到地块,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A.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估计耕地面积B.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实有土地面积

C.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实有耕地面积D.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实有耕地面积

答案:

C

解析:

第二节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1)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

(2)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3)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我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认定的占用耕地的补充方式有()。

(2007年试题)

A.用农民自行开发利用的废弃地补充

B.缴纳耕地开垦费集中开垦新耕地

C.东部省份到西部省份异地开发

D.用国家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补充

E.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BE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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