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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附件1:

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一、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

方法

检查情况

 

1、安全

管理

 

每一套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隐患排查管理机构),其中设有矿长一名、生产副矿长一名、安全副矿长一名、机电副矿长一名、总工程师一名,高瓦斯矿井还需配备专职通风副总工(凡按“双突”管理的矿井,必须配备地测副总工)

《煤矿安全规程》第4、5、9条

现场查看有关文件

2、人员

素质

职工

培训

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地测副总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现场检查各类资格证书,人证逐一核实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矿山类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并在井下工作三年以上或有相应专业职称。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检查毕业证及职称证书

井下现场有带班区队长或班组长负责安全并经过培训合格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井上下检查

有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所有从事生产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人员数量满足生产需要。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检查培训计划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并检查持证情况

二、安全管理

1、安全

制度

煤矿必须具有一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落实到位:

1、各级领导、只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建立健全“一岗双责”制度;

3、矿级领导入井跟班制度及下井记录、档案制度、公示制度;4、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5、安全办公会议制度;6、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效果评价制度;

8、安全技术审批制度;9、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0、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11、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2、入井检身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13、瓦斯监控系统各项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4、10条

现场检查各种责任制度及会议记录,井上、下现场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2、图纸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电子图纸1、井上下对照图;2、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3、巷道布置图;4、采掘工程平面图;5、通风系统图;6、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7、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8、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9、井下避灾路线图;10、井下运输系统图;11、井下通讯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查阅各类图纸并井上下检查。

图纸能反应实际,内容准确、图列清晰

3、计划

措施

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经矿级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审核并签字。

《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

查阅资料,井上下检查

有职业危害预防措施,综合防尘措施,粉尘检测制度,瓦斯专项治理措施,并经矿管理机构组织审核。

《煤矿安全规程》第185、655、187、626、628、652、653、654条

按照“双突”管理的矿井,必须制定“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4、煤矿救护、劳动保护、安全技措费及其他

1、按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就近(行车距离不超过30min)的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煤矿安全规程》第676、678条

查阅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设备、井上下检查

2、企业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按矿井2个班下井人数配备完好、有效的自救器,入井人员随身携带。

《煤矿安全规程》第13条

4、按矿山维简费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具实列支和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煤矿安全规程》第11条

5、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措施和矿山应急救援预案

6、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MA)的煤矿产品。

《煤矿安全规程》第10条第一款、第88条第2款

 

5、其他

1、办公室、职工宿舍、绞车房等室内整洁、干净,工业广场整齐

现场

检查

2、所有井口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砌碹,并有护坡,工人必须穿戴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4、所属各单位(含施工队)生活用电、用火、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安全管理是否可靠。

是否存在用火、用电违章情况;火工品安全管理、使用情况;各单位责任区域卫生情况。

三、采掘

1、安全

出口

1、具有能独立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两个出口距离不得小于30米

2、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应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3、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一个通到进风巷。

《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第一、88条一款;第97条第一款

 

查阅矿井设计、作业规程、图纸、现场检查

2、顶板

管理

1、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米范围内加强支护,各交叉点必须加强支护。

《煤矿安全规程》第58条第一款、97条第2款、101条第一款

2、巷道无离层、片帮、支架折损等现象

《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第一款、第104条

3、有足够数量的支护材料

《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第一款

4、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第三款

3、巷道

高度

1、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

《煤矿安全规程》第90条第一款第一项

2、采区或盘区的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

薄煤层不低于1.8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第一款第二项

3、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

其他采煤工作面不低于1.6米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第2款

4、采掘

作业

 

1、必须编制内容完整、图文清晰的采掘作业规程,并经矿安全管理机构会审,相关人员必须签字。

《煤矿安全规程》第38条

2、作业规程必须向工人贯彻并留有文字记录和被贯彻人员签字

《煤矿安全规程》第38条

3、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配备探放设备并记录齐全。

4、工作面遇特殊地质构造带及老空区时,必须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第二款

四、通风

1、通风

系统

矿井必须具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呢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

矿井、采区和掘进工作面的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突出矿井的通风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3条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42、159条

 

查阅矿井设计、安全专篇、通风系统图、测风记录、资质部门近期测风报告;井上下检查并实际测风

2、通风

设施

1、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通风机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现场工作面风量必须满足施工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58、159条

2、在总进和回风巷建测风站,各分区地点设测风点,配备高、中、低速风表一组,并按规定检定合格;压风设施设备及专用管路;每旬测风一次,有测风台账及每月分析报告。

每季度必须聘请有资质部门对矿井进行测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3、采空区、报废巷道、长期停工地点有密闭,风墙不漏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

4、主要进、回风巷道间行人的联络巷,各安设2道正、反向风门,风门不漏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

5、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必须采取独立的通风系统。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的通风需符合《规程》第168条的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66、168条

 

3、局部

通风

 

1、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第一款

2、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04条第9款

3、压入式局部通风机的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大于风机吸入量

《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第二款

4、必须采用300毫米以上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小于6米。

《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第三款

5、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自动切换。

必须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第3款

五、瓦斯防治

1、瓦斯

管理

1、有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第170条

 

查阅鉴定报告,各种检查记录,瓦斯日报,计算应配数量及现查检查

2、按矿井需求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检员和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定期有具备资质的机构标校、检验

《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

3、改变通风系统、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由符合《规程》规定的专项措施并经矿组织审核

《煤矿安全规程》第142条

4、煤矿必须实行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执行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瓦斯检查地点、次数、方式符合《规程》第180条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

1、按规定委托有资质部门编制瓦斯抽采设计,并经评审

2、按规定安装瓦斯抽放系统。

突出矿井及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3、经鉴定为突出矿井,必须设置满足放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

及培训

《煤矿安全规程》第181条

4、矿井装备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齐全,并能正常运行;井下避灾路线标志及各类标志牌清晰、准确、齐全。

《煤矿安全规程》第487条

5、掘进工作面采用“三专两闭锁”供电或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线路供电

《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第3款

6、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及防突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91条

3、突出管理

1、矿井应按照规定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

突出矿井应绘制矿井(采区)瓦斯地质图

 

 

查阅鉴定报告,各种检查记录,瓦斯日报,计算应配数量及现查检查

 

2、突出矿井(采区)应编制专项防突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规定审批。

3、区域预测结果、区域防突措施应按照规定审批,并严格执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测结果应经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4、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应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执行。

5、石门。

立井、斜井等揭穿煤层前应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区域及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应按规定审批,并严格执行。

4、瓦斯抽采管理

1、定期对瓦斯抽采系统瓦斯的浓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进行测定。

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主、干、支管及抽采钻场每周至少测定一次,并根据实际测定情况对抽采系统及时进行调节

 

2、定期检查抽采系统,并有记录可查。

确保抽采管理无破损、漏气、积水;抽采管理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3m(采面留管除外)。

抽采检测装置、仪器、仪表齐全,定期校正,台帐、记录齐全。

3、抽采钻场及钻孔应按规定设施管理排版,,数据填写必须及时、准确,并有记录和台帐。

4、高瓦斯和突出矿井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应超出瓦斯抽采的达标煤量,生产安排应与瓦斯抽采的达标煤量相匹配,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和抽采达标煤量保持平衡

 

5、瓦斯抽采与利用考核指标应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相关规定》。

6、瓦斯抽采设施、抽采泵站应符合相关规定

7、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抽采巷等)应编制设计并按计划施工

8、矿井瓦斯抽采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瓦斯抽采系统是否合理,瓦斯抽采效果是否达标。

5、监控

管理

瓦斯监控与视频监控必须与矿区、旗级、盟级监控中心实现远程联网监控。

各类传感器的种类、安装位置、校验必须符合《AQ—1029》《AQ—6021》行业标准

《AQ—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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