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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证办事指南

BSZN

BSZN-007000-2014

 

《取水许可证》

办事指南

 

绥江县水务局

2014年10月30日发布

 

取水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1、事项:

《取水许可证》

2、代码:

69-6

二、受理范围

绥江县辖区内取水许可的许可发证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四、实施机关

绥江县水务局

五、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1、在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三)申请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人需提交的有关资料如内容下:

1、《XXX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

2、法人、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个人提供身份证。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涉及到第三方的,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等有效材料。

(原件1份)

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申请人同时需填写《XXXX取水许可申请书》,表格可在水政股处领取。

六、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限数量

七、受理地点

地址:

绥江县中城镇县府街9号绥江县水务局水政股办公室

电话号码:

八、申请材料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九、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

受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承诺办理时限:

13日

十、审批收费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9)163号)文要求和绥江县发改局核准水资源费

一、水资源类1.江河取水:

(1)工业用水元/立方米

(2)其他用水元/立方米(3)生活用水元/立方米2.地下水

(1)城镇规划区外的生活用水元/立方米

(2)工业用水元/立方米(3)其他用水元/立方米

二、发电取水水资源类

(1)小型水电企业元/度

(2)缴付时间: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缴款手续。

十一、咨询

(一)咨询方式

窗口查询:

绥江县中城镇县府街9号绥江县水务局水政股办公室

电话号码:

(二)咨询回复

针对申请人咨询的问题,窗口工作人员能够现场解答的及时给予回答;不能够现场解答的,窗口工作人员要将问题录入问题库同时登记申请人联系方式,通过咨询相关业务科室后,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给予解答。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绥江县中城镇县府街9号水务局水政股办公室提交

(2)网络提交

网址:

(暂未开通)

(3)传真提交:

(4)提交时间

窗口、传真提交: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4:

30-17:

00。

网络提交:

时间不限。

(暂未开通)

(二)受理

1.窗口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取水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获得绥江县水务局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获得绥江县水务局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获得绥江县水务局补正材料通知书。

2.网络受理。

申请人将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短信等方式被告知获取通知书的方式。

(暂未开通)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

绥江县中城镇县府街9号绥江县水务局水政股办公室

电话进程查询:

网络进程查询:

(暂未开通)

(四)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核准结果将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持有效证件到绥江县水务局水政股领取项目核准文件。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核准结果将在绥江县水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审批信息平台上公开。

(暂未开通)

十三、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电话投诉:

12388(纪检监察)、12310(机构编制)、96128(政务服务)。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绥江县水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绥江县人民政府或者昭通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同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绥江县人民政府或昭通市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十四、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附件一取水许可行政审批流程图

 

取水许可申请书

 

编号:

()字申〔〕第号

 

申请单位(个人)

单位性质

申请日期

 

绥江县水务局

 

单位名称(全称)

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号码

取水方式

取水起始日期

申请取水标的

生活取水

供水人口

用水定额

升/人.日

工业取水

生产产品

平均年产量

年总产值

万元

其它取水

类别

年取水量

万米3

年计划取水总量万米3

地下水

1井号

水源地点

成井深度(米)

成井口径

(毫米)

成井时间

开采层位

米至米

机泵型号

出水量

米3/时

申请日开采量

米3/日

2井号

水源地点

成井深度(米)

成井口径

(毫米)

成井时间

开采层位

米至米

机泵型号

出水量

米3/时

申请日开采量

米3/日

3井号

水源地点

成井深度(米)

成井口径

(毫米)

成井时间

开采层位

米至米

机泵型号

出水量

米3/时

申请日开采量

米3/日

年取水量

万米3

取水用途

地表水

水源名称

取水地点

年取水量

万米3

取水用途

节水

措施

污废水处理

措施

废水

排放

工业废水排放量

吨/日

万元产值废水排放量

吨/万元

退水

地点

取水单位

 

签章

年月日

水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意见:

 

调查人:

年月日

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签章

年月日

编号

取水()字〔〕第号

取水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发证日期

领证人签字

年月日

注:

年取水总量不统计水力发电用水

取水工程位置及平面布置示意图:

填表说明

一、“申请单位(个人)”,由一个单位(个人)兴办取水工程的,填写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由几个单位(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其协商推举的代表单位名称(姓名);单位与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单位名称。

推举的代表应提交有关联合兴办单位(个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栏中,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四“取水地点”和“水源地点”栏中填写乡(镇)、村、组地名及所属渠系名称。

五、“取水方式”栏中填写凿井、提水、引水、蓄水及其他利用水工程或机械取水设施的各类取水形式。

六、取水单位在报送取水申请书时,应同时附具批准取水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报告、成井抽水试验报告及近期使用情况等资料。

七、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一式二份。

 

附件3绥江县水务局材料收件凭证

(申请人名称):

你于年月日申请的材料收悉,特此证明。

收到材料:

1、

2、

3、

4、

5、

受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申请人(或代理人):

(签字)

监督电话: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4绥江县水务局取水许可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补告字[]第号

你(单位)申请的,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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