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研发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及其阶段表现.rtf资料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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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研发;

风险分类合作研发己经逐渐成为企业广泛采用的重要的技术创新战略,但合作研发中的知识共享会使参与企业面临自身知识产权的泄漏和流失问题,知识产权风险这一概念是国外学者在研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问题时提m的,后被许多管理咨询公司广泛采用,还有许多学者虽然并没有直接使用这一概念,但也针对企业联盟中知识产权流失现象研究了知识保护问题,本文结合已有的合作研发和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对合作研发中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了界定,提出了对其分类的几个维度,并详细阐述了其在合作研发各阶段的不同表现形式。

1合作研发中的知识产权风险1.1合作研发中知识产权风险的定义目前对知识产权风险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在为数不多的有关文献都是从内容或分类角度谈到知识产权风险,在前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将知识产权风险定义为:

给持有人对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基于知识产权的当前或潜在收益带来负面影响的事件及其可能性,知识产权风险涵盖的内容很多,而本文关注的焦点则是合作研发背景下知识共享和学习机制给合作参与者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因此将合作研发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定义为:

在合作研发中由于伙伴之间的合作和知识共享机制,而产生的给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基于知识产权的当前或潜在收益带来负面影响的事件及其可能性。

1.2合作研发中知识产权风险的主要内容合作研发的实质是合作伙伴间通过开放企业边界共享对方的互补性的技术知识,以创造新的知识资产,知识共享不仅是企业参与合作研发的重要目的与动机,也是合作研发能否成功的重要决定因素,但合作研发中的知识共享和学习使参与企业的知识外溢增加,从而其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也更为突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作研发中的知识共享要求合作伙伴贡献出自己的独特知识,而知识的半公共产品的特性又意味着其他企业一旦获得这些知识就可以免费重复使用,企业必然要面临自身的知识产权被模仿和挪用等问题;

合作研发在确定各伙伴企业的投入比例时涉及对伙伴企业知识产权的界定和评价,存在着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风险;

合作研发中企业很有可能接触到其他成员的核心知识,而对这种知识的滥用会导致侵权风险;

对合作产生新的知识产权的界定和归属问题,会带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风险。

1.3合作研发中知识产权风险的分类1.3.1以知识产权风险的诱发原因分类a.道德风险,某些合作伙伴参与合作研发的动机在于搭便车并窃取其他伙伴的知识产权,我们将这种恶意的机会主义行为给企业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称为道德风险。

b.逆向选择风险,在合作研发的组盟阶段,由于知识揭露悖论的存在,伙伴都不会完全公开自身的核心知识,因而企业很难明确了解合作伙伴的知识对自己是否具有互补性,由此可能导致合作中企业和伙伴间不对称的知识流,使企业与伙伴在以后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c.知识外溢引起的风险,这里的知识外溢是狭义的概念,指合作研发的知识交流和学习机制导致的企业知识向合作伙伴以及通过合作伙伴向第三方的流动,它包括两部分:

企业提供给伙伴共享的知识和不在共享范围的企业其他的知识,知识外溢虽然不会造成企业短期内的收入减少,但可能会使企业知识产权贬值,壮大竞争对手的实力,损害企业的长期竞争优势。

d.契约不完备风险,契约是合作研发中用来规范各合作伙伴行为的协议,各个伙伴的投入、对成果的分享等在契约中一般都会有所规定,但签订契约时,人们不可能预见到未来合作中有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形,因此必然会产生关于背景知识产权的使用以及前景知识产权的分配等纠纷,给企业带来知识产权风险。

本文着重从合作中风险产生的微观机制角度考虑风险的诱发原因,而把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保护程度等外部环境视为知识产权风险的影响因素。

1.3.2以风险事件对主体的影响机制的不同分类Osterberg对知识产权的分类是按照风险事件的不同进行的,只是他研究的知识产权风险并非以企业合作为背景,因而内容更为宽泛,在他的分类基础上,本文将合作研发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分为以下几种。

a.执行风险,合作研发中的知识共享可能导致企业核心知识泄漏,增加了其他企业对该企业技术知识模仿和复制的可能性,使企业难以充分执行其知识产权权利,或者执行成本大大增加。

b.所有权风险,是指合作中的纠纷和冲突可能使企业丧失应属于(或部分属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c.侵权风险,企业研发人员有可能在内部研发中有意或无意地使用由合作所获取的其他企业的知识,从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使企业可能遭到巨额索赔。

d.评估风险,在合作研发中,企业原有的背景知识产权和合作产生的前景知识产权都会涉及评估问题,如果背景知识产权被低估或前景知识产权被高估,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1.3.3以风险客体的类型分类知识产权风险的客体即所有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在企业合作研发中一般涉及到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及著作权等,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执行特点和保护方式各不相同,因而面临的风险也各有侧重,相应地,其知识产权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专利风险;

商标风险;

商业秘密风险;

著作权风险。

2知识产权风险在合作研发不同阶段中的分布及表现对丁联盟的生命周期,不同学者由于研究侧重点不同对其划分也不尽相同,本文结合知识产权风险在合作研发不同工作内容内的分布特征,将合作研发分为三个阶段。

2.1伙伴选择阶段伙伴资源是否具有互补性对于合作的成功非常重要,因此伙伴选择当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企业知识资源和技术实施能力的展示、交流和评价,但在这一阶段,企业之间还没有真正展开合作,知识产权风险以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为主。

2.1.1企业的知识产权被恶意窃取和复制的风险部分企业并没有真正参加合作的意图而是为了借此机会恶意窃取其他企业的知识资产,他们在伙伴选择时的知识资产展示和评价中,向对方提供虚假或错误的信息如以专利申请号冒充专利批准号,提供自身并不拥有版权的软件等;

或者有意掩盖自身技术中的重大缺陷,而学习盗用对方的知识资产(如商业秘密,技术诀窍,软件等),如果这种恶意企图无法在伙伴选择阶段被有效识别,还会在以后的合作运行中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为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2.1.2知识在与伙伴的交流中自然外溢在伙伴选择的谈判和交流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双方的知识资产,而企业双方在相互了解对方的知识产权之后,可能会发现,双方技术配套性、相容性或互补性不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如不相容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对双方知识资产的价值评估意见分歧等,难以达成合作契约,这时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就不复存在,而成了纯粹的竞争对手,如果在这一过程中企业过多地透露自身的知识产权如技术诀窍、商业秘密等,其他伙伴在以后的竞争中,便有可能会利用所获取的这些知识资产,使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2.1.3企业在确定自身知识产权合作中的共享范围时,决策失当企业提供给合作伙伴的知识产权的共享范围并非是无边界的,而是根据合作需要对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分级保护,如果创新项目可以进行比较明确的任务分解,则企业可以确定较小的共享范围如在部分合作伙伴间共享并仅限项目内使用,反之就要扩大共享范围,如图1所示,企业确定的共享范围过小,则不仅影响合作的效果且会遭到其他企业的反对,难以达成合作契约;

而共享范围过大,会造成不必要的核心能力的流失,企业要在这两者之间进行权衡,确定合适的共享范围非常困难。

2.1.4背景知识产权的评价风险对各伙伴背景知识产权的评价直接关系到各伙伴对合作投入的分摊以及合作成果的分配,而知识资产的无形性、不确定性又使得其价值评估相当复杂和困难,目前使用较多的主要是两类方法:

基于经济收入的和基于市场的,这些方法考虑的主要因素如市场前景、预期收益、研发成本、专利期、专利权的覆盖范围等都很难准确量化,现存的不同方法的评估结果也可能差异很大,因此合作伙伴往往会展开较为激烈的谈判,谈判中如果企业对相关因素考虑不全面,就有可能过高估计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低估自身的知识产权,从而使自己在合作的成果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

2.2合作运行阶段在合作运行阶段,合作伙伴必须贡献出自己的知识产权来构建一个平台,在此基础上展开深入的交流和合作,以创造新的知识资产,合作运行阶段的知识共享是否成功(在合作要求的知识产权范围内),直接关系到合作的绩效,在这一阶段主要是知识外溢导致的知识产权风险,2.2.1企业提供给伙伴共享的知识产权被挪用参加合作的企业在提供自身所有的知识产权给其他伙伴共享的同时,对于共享的范围都会有比较明确的界定,但伙伴之间在最终产品市场上可能是竞争关系,部分伙伴可能将其他成员仅限合作项目内共享的知识产权用于项目外的生产;

而且在合作运行中,可能会有部分伙伴退出,这些事件的发生都可能导致企业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业秘密等得到扩散,从而使企业知识产权面临执行风险。

2.2.2企业在合作中自身知识发生泄漏企业与伙伴之间研发人员的往来导致企业在合作契约规定共享范围之外的知识产权发生泄漏,一方面是企业参与合作的研发人员的保密意识可能不强;

另一方面是合作伙伴研发人员之间隐性知识的转移具有潜在性,因此不管对方企业是否有窃取的故意,都可能会获悉本企业在共享范围之外的知识产权,造成企业知识产权的泄漏,如果有合作伙伴同时参与了多个研发合作,那么企业的知识产权还有可能通过该伙伴与其他研发联盟的交流而泄漏到第三方企业,合作研发的技术支持机制不完善引起的企业知识产权泄漏,为了实现合作的无区域性、动态性和快捷性,现代的企业研发合作(尤其是虚拟研发)各伙伴问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大部分通过互联网进行,由于网络犯罪的无形性和取证的困难,伙伴之间通过网络传递的信息有可能遭到有意或无意的拦截和攻击,导致企业的知识产权泄漏。

2.2.3核心技术人才离职导致的知识产权流失在合作伙伴的相互交流和合作中,其他合作伙伴可能会对企业的技术骨干和潜在的技术人才相当了解,从而在合作结束后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以更高的薪水、职位或其他优惠条件将该企业的人才挖走,这些人才的流失会使企业一些商业秘密和技术诀窍以及存在于员工头脑中的隐性化程度较高的经验性知识等发生流失。

2.2.4企业与伙伴间不对称的知识流在双方的知识资产交流中,对方企业可能由于信任,或出于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考虑,只提供所拥有的次要的知识资产而将核心技术予以保留,或者只提供显性部分,而将隐性部分予以保留,知识转移本身是一个充满困难的过程,特别是对方企业的核心知识隐性化程度较高的情况下,知识本身的模糊性、知识源的激励不足、知识接受方的激励和吸收能力的缺乏等都会导致知识转移中的粘滞性,使得企业可能无法学习到其他合作伙伴的核心知识,从而造成企业知识资产的单方面外溢,这不仅造成企业的知识产权贬值,而且使自身员工的技术能力大幅度提高,从而成为企业的可怕的竞争对手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子被动。

2.2.5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合作的无地域性使合作伙伴之间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跨地区、跨国界的技术合作研发越来越普遍,但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不统一,有些方面差别较大,这使得跨区域的合作研发中,如果企业与伙伴之间在背景知识产权的使用以及合作产生的前景知识产权的分配上发生纠纷,而不同的法律体系对纠纷的处理结果可能不同,企业可能在这种纠纷中丧失在部分地区的某些知识产权。

2.2.6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在合作运行当中,部分成员提供给伙伴共享的知识产权可能与研发联盟外的其他企业发生纠纷:

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侵犯他人权利;

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如专利、软件等在与第三方的纠纷中,被法院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部分或全部无效;

企业陷入与第三方的长期诉讼战中,这些纠纷会使其他合作伙伴面临共同侵权的危险,不仅会遭到巨额索赔,而且也使商业形象受到损害,同时由于无法使用该项知识产权,合作研发可能归于失败,另外,企业在防范自身知识产权的泄漏的同时,往往会忽视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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