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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N0001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Word文件下载.docx

2017年1月16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管范围,规定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的基本安全要求,本规程颁布施行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吴占稳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

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吴国军

安徽合力股份育限公司王英

上海龙工控股有限公司谢英华

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张威

中困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景为科钱剑雄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尚洪

1总则……………………………………………………………………………

(1)

2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2)

3使用安全管理…………………………………………………………………(11)

4检验……………………………………………………………………………(13)

5附则……………………………………………………………………………(16)

附件A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17)

附录aa叉车产品数据表…………………………………………………(18)

附录ab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产品数据表……………………………(19)

附件B叉车检验项目表…………………………………………………………(20)

附件C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检验项目表……………………………………(2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含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1.2.1机动工业车辆

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

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注1-1:

本规程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

1.2.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观光车,是指具有4个以上(含4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车和内燃观光车。

观光列车,是指具有8个以上(含8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由一个牵引车头与一节或者多节车厢组合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列车和内燃观光列车。

注1-2:

本规程所指蓄电池观光列车的驱动方式为电动机,且其动力源为锂电池组。

1.2.3适用范围

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1.3特殊规定

1.3.1使用路况和标志

场车行驶路面应当平坦硬实;

行驶路线中存在陡坡、长坡、急弯、窄道、深沟等特殊路况时,应当设置保护设施、警示标志和限速提示等。

1.3.2观光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下同)大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得大于23人;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1.3.3观光列车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不得大于72人,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小于或者等于2个,车厢总节数不得大于3节,每节车厢座位数为20个-35个(含20个和35个);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4%(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2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2.1基本要求

2.1.1义务和责任

(1)制造单位对设计文件负责;

(2)从事场车制造、改造、修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书,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活动,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的场所内制造场车;

(3)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施;

(4)境外制造且在境内使用的场车,由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型式备案;

(5)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并且保证有效运行;

(6)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对场车的安全性能负责。

2.1.2一般技术要求

(1)场车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和使用场所环境的要求;

(2)场车车身的技术状况应当能够保证驾驶人员的正常工作条件,并且具有良好的视野;

(3)场车的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置于场车的显著位置;

(4)观光车辆的轮距不得小于1.15m;

(5)观光车辆乘客座椅上表面最低点(H点)距地面的高度值不得小于660mm;

(6)观光车辆所有车轮上均应当设置行车制动装置,并且由驾驶人员直接操纵;

(7)观光列车的牵引车头及每节车厢的车轮数,均应当大于或者等于4个。

2.2设计

2.2.1一般要求

(1)应当有完整、正确、统一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明细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主要参数表等;

(2)叉车应当留有安装车牌的位置,观光车辆应当证留有安装前后车牌的位置,该位置的尺寸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规定;

(3)观光车、观光列车的每节车厢应当设置有固定的灭火器的位置,并且便于取用;

(4)观光车辆空载状态下的侧倾稳定角不小于35°

(5)叉车的稳定性应当符合相关稳定性验证试验的要求;

(6)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应当满足GB19854-2005《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GB/T26950.1-2011《防爆工业车辆第1部分:

蓄电池工业车辆》、GB/T26950.2-2015《防爆工业车辆第2部分:

内燃工业车辆》的要求。

2.2.2主要受力结构件

2.2.2.1叉车

叉车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门架、货叉架、货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当叉车承载1.33倍额定起重量或者偏载时.主要受力结构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2)货叉符合GB/T5182-2008《叉车货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2.2.2.2观光车辆

观光车辆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车身金属结构、座椅,成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车架、车身金属结构选用金属材料,并且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

(2)座椅有足够强度,并且固定牢靠。

2.2.3主要零部件

2.2.3.1一般要求

(1)蓄电池驱动的场车,行走电动机应当采用60min(S2)工作制,电动机的绝缘等级不低于F级;

(2)轮胎应当满足使用场地的条件。

2.2.3.2叉车

起升链条的安全系数不低于5。

2.2.3.3观光车辆

(1)前照灯应当符合GB28710-2012《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前照灯》(2017.3.23日起改为GB/T);

(2)挡风玻璃、轮胎等主要零部件,应当采用CCC认证产品。

2.2.4系统与装置

2.2.4.1动力系统

2.2.4.1.1叉车

(1)叉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2)应当设置防止罩壳(如牵引蓄电池、发动机罩)意外关闭的装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叉车上或者安装在叉车的安全处;

(3)内燃叉车排气和冷却系统的布置,应当避免引起操作者的不适;

(4)蓄电池叉车,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应当有30mm以上的空间,当盖板和带电部分之间具有绝缘层时,其间隙至少lOmm;

(5)内燃叉车应当选用满足有关排放标准要求的发动机;

(6)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安装的内燃机应当符合GB20800.1-2006《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第1部分:

可燃性气体和蒸汽环境用Ⅱ类内燃机》、GB20800.2-2006《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第2部分: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Ⅱ类内燃机》。

2.2.4.1.2观光车辆

(1)观光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15%;

(2)观光列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7%;

(3)额定载荷按照额定载客人数乘以85kg计算(注2-1)。

注2-1:

每位乘客的总重量按85kg计,其中,每位乘客本身的重量按75kg计,每位乘客的手提物及随身行李的平均重量之和按10kg计。

2.2.4.2叉车的传动系统

(1)机械传动叉车,换挡应当有同步器;

(2)液力传动叉车.应当具有微动功能;

(3)静压传动叉车,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4)内燃叉车,应当配备在传动装置处于接合状态时,能防止发动机启动的装置。

2.2.4.3转向与操纵系统

2.2.4.3.1一般要求

(1)转向系统应当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在任意转向操作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

(2)应当具有良好的直线行驶性能。

2.2.4.3.2叉车

(1)向前运行时,顺时针转动方向盘或者对转向控制装置的等同操作,应当使叉车右转;

(2)控制装置的动作应当和叉车的运动方向保待一致,并且被限制在叉车的轮廓内;

(3)采用动力转向的叉车,转向时作用在方向盘上的手操作力应当为6N~20N;

左右转向作用力相差不大于5N。

2.2.4.3.3观光车辆

(1)方向盘不得右置,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和向右转角均不大于15°

(2)应当设置转向限位装置。

2.2.4.4液压系统

(1)应当设置能防止系统内压力超过预定值的装置,此装置的设计和安装能够避免意外的松动或者调节,调整压力需要有工具或者钥匙;

(2)叉车液压系统用软管、硬管和接头至少能承受液压回路3倍的工作压力。

2.2.4.5制动系统

2.2.4.5.1一般要求

(l)应当具有可靠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并且设置相应的制动装置;

(2)行车制动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当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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