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村级物业经济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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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村级物业经济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修改版

第一篇:

关于扶持村级物业经济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关于扶持村级物业经济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增强集体经济发展能力,夯实新农村建设基础,经研究,现就扶持村级物业经济,推动集体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坚持自力更生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加快推进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创新,以发展村级物业经济为重点,结合农业产业化和农村

二、三产业发展,增加有效投入,多渠道、多途径地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保障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基础。

(二)对象和目标

扶持对象:

主要扶持集体经济薄弱村,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经济薄弱村。

省定经济薄弱村是指村集体经济年收入10万元以下、且经营性收入(村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和投资收益之和)5万元以下,村级组织运转困难的村。

1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5年努力,使省定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其中经营性收入不少于5万元。

第一阶段,到2013年底使经营性收入3-5万元的村基本转化;第二阶段,到2015年底使经营性收入1-3万元的村基本转化;第三阶段,到2017年底使经营性收入1万元以下的村基本转化。

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经济薄弱村标准和扶持转化目标。

二、创新村级集体物业经济发展路子

(一)创新发展模式

——发展农业设施。

结合现有支农惠农政策,鼓励村经济合作社利用集体所有的农、林、水等资源,围绕区域特色主导产业,建设农业生产、加工、经营设施,通过发包获取租金收入,将资源优势转化为集体经济发展优势。

——建设租赁场所。

在符合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在建设用地上兴建标准厂房、仓储设施、来料加工场所、职工宿舍、商铺店面、渔业码头、小型冷库等物业,通过租赁经营增加村级集体收入。

——兴办物业服务业。

建立各类生产、生活资料市场和农家乐经营点、农家乐管理服务中心、车库泊位等,积极发展各类服务业,增加集体物业和服务收入。

(二)创新开发方式

2——原地开发。

位于城郊和中心镇、二三产业较发达的村,要用好村级留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各种方式兴建集体物业项目。

积极开展集体土地登记,大力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原有办公用房、会堂、学校、厂房、仓库等物业,以及城镇规划区外合法的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兴建物业。

——异地开发。

对一些偏远或受规划限制、村内资源匮乏、发展空间较小的村,结合中心镇、中心村以及开发区建设,在区位较好的区域或中心镇规划区,异地兴建或购置物业,明确产权和收益归属村集体。

——联合开发。

充分利用城镇化物业升值的优势,鼓励几个村联合在区位条件较好、产业集聚度较高的区域联建或联购物业,获得升值或出租收益。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建责任公司,集中资金、资源,采用统一购置、统一租赁、统一收益分配模式,组团式经营物业项目。

(三)创新发展机制

——独立自营。

村级集体经济有存量资产或发展空间,又能通过各种途径筹集到启动资金的村,可由本村独立投资建设物业经营项目。

——股份合作。

村集体经济较发达但存量资产少、发展空间受到制约的村,可与存量资产丰富、土地空间多的经济薄弱村结对发展。

通过签订联合投资物业协议,统一租赁经营,或明晰产权,自主租赁经营。

实现资金与资源互补。

3——对外招标。

对市场前景好,村集体缺乏开发实力的项目,可实行“BOT”模式开发,即项目产权为村集体所有,通过招标确定项目业主,由业主实施项目建设,在一定期限内业主以经营项目收益和部分租费抵冲投资。

——村企结对。

在符合规划和建设用地性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带资金、带技术、带设备、带原料支持家庭工业集聚点、标准厂房等建设,确保物业项目发挥效益,实现村企共赢。

三、加大对村级物业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对村级物业经济发展的扶持以县(市、区)财政为主,省、市适当补助。

从2012年开始,各地根据当地经济薄弱村数量和年度物业建设扶持计划,将扶持村级物业经济发展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省财政每年安排80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专项用于扶持欠发达地区经济薄弱村发展物业经济,扶持资金按项目申报验收制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列入省扶持计划的项目,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省以下财政和村集体按2:

2:

1的比例分担,确保项目建成后每年为村集体增加5万元以上经营性收入。

各市、县(市、区)在安排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时,重点向村级集体物业项目倾斜。

(二)建立村级物业发展用地机制。

村级物业发展用地应坚持优先、适量、兼顾的原则。

各地应确保当地年度可用

4建设用地指标的10%用于新农村建设,并确保优先安排村集体物业用地。

积极稳妥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应在优先满足农户建房、农村公共设施、村集体物业建设后,才能调剂用于城镇建设。

省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保障村集体物业用地较好的地区,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涉及林地的,在征占用林地定额的安排上予以支持。

各地要结合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农村住房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等,为村集体物业发展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农转用指标和建设用地,落实区位条件较好的城镇规划区用于经济薄弱村物业项目建设。

村集体物业项目用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或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手续。

对发展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如农资仓库、农产品分捡包装、收购仓储用房、临时育种育苗房、农机(具)库房、晒(堆)场等,要切实落实《中共★★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号)、《★★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号)等规定,按农业生产设施配套用地报批。

属于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用好用足留用地政策。

实行留地安置政策的市县,对土

5地征收中安排村集体的留用地,要优先用于发展村集体物业经济。

各地在下山搬迁小区建设中要安排一定的土地指标,用于发展集体物业。

(三)实行免费缓税政策。

对村集体投资兴建标准厂房、仓储设施、商铺店面、职工宿舍、来料加工场所、渔业码头、小型冷库、农贸(资)市场、农家乐经营设施、车库泊位、临时育种育苗房、农机(具)库房、晒(堆)场等物业建设项目,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白蚁预防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减免后由同级财政对其补贴;对需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如设计、规划、审计评价、公证、测绘、评估等项目费用减半收取;项目承租企业所交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可按比例补助到村,用于村级组织运转;土地出让收入收益部分,在符合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规定的前提下,全额安排给集体经济薄弱村,50%安排给一般村;对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企业结对帮扶村集体物业经济发展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物业项目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支持村级集体物业项目建设。

(五)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对村集体物业项目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相关部门要出台指导性意见,规范项目审批环节中涉及的中介服务。

四、切实加强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村集体物业经济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突出任务,列入新农村建设工作考核。

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发展村级集体物业经济联席会议,由党政领导牵头,经常性研究村级集体物业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村级集体经济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责。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村级集体经济特别是物业经济发展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扶持力度,确保村级发展物业经济专项扶持资金落实。

各级国土部门要积极为村级发展集体物业经济提供用地保障。

各级发改、规划、税务、人防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免费缓税政策,并为村级物业项目审批开设绿色通道。

乡镇(街道)要切实抓好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要把村干部报酬与村集体物业经济发展和积累挂钩,实行激励机制。

(二)深化配套改革。

按照深化统筹城乡配套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按照构建城乡统筹基层党建新格局的要求,深化和巩固农村创先争优活动成果,切实抓好农

7村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发展和管理集体经济的领导能力。

(三)加大帮扶力度。

深化部门帮村、村企结对、村银结对制度,把促进村集体物业经济发展作为帮扶重点,帮助引进物业项目,解决资金困难,增强村集体造血功能。

继续实施党政领导与经济薄弱村结对联系制度,县、乡党政领导至少确定一个经济薄弱村作为联系点,切实帮助解决联系村在发展村集体物业经济中碰到的困难与问题。

(四)加强管理服务。

发展村级物业经济要坚持稳健原则,降低市场风险,做到项目可行、程序到位、建设规范,效益明显。

各县(市、区)村级集体经济主管部门要会同党委组织部门及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对物业经济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及验收,做到全程监督、公开透明。

进一步推进村级民主管理,健全完善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加强村级物业项目开发经营情况的日常监管。

第二篇:

博罗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博罗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和《博罗县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石坝镇和观音阁镇下辖的25条试点村开展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试点,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现形式,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分配

第三条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安排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省按照中央要求安排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和市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配套资金。

第四条试点资金主要依据财政部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要求、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计划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方案进行分配。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实施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第六条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试点村探索以资源有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

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在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支付的入股土地流转、土地整治、劳务等费用;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种子、化肥、农药、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为规模生产经营配套服务的农业机械、喷药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烘干设备等机具购置、仓储、冷藏等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等提供费用支出。

(二)支持试点村探索以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

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创办为农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加工、流通、仓储、劳务等有偿服务所需的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等费用开支;为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及建设农产品加工、经营、服务设施等提供费用开支;为完善农产品营销体系、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建立农产品网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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