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实施指南高职高专0311页word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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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实施指南高职高专0311页word资料

各位馆长:

大家好!

唐宋或更早之前,针对“经学”“律学”“算学”和“书学”各科目,其相应传授者称为“博士”,这与当今“博士”含义已经相去甚远。

而对那些特别讲授“武事”或讲解“经籍”者,又称“讲师”。

“教授”和“助教”均原为学官称谓。

前者始于宋,乃“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科目的讲授者;而后者则于西晋武帝时代即已设立了,主要协助国子、博士培养生徒。

“助教”在古代不仅要作入流的学问,其教书育人的职责也十分明晰。

唐代国子学、太学等所设之“助教”一席,也是当朝打眼的学官。

至明清两代,只设国子监(国子学)一科的“助教”,其身价不谓显赫,也称得上朝廷要员。

至此,无论是“博士”“讲师”,还是“教授”“助教”,其今日教师应具有的基本概念都具有了。

根据大连会议安排,我已经完成汇总与整理《实施指南与评价指标》(第二稿)的修改工作。

现发给大家,请继续组织若干成员馆如法炮制地进行第二轮次修改。

     评价指标中涉及具体数值的问题,留待天津会议时集体讨论定夺,大家组织修改时继续请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结构上对实施指南与评价指标的整体性把关,注意重复项和缺项问题,需要调整、修改与补充的条目项、段落与句子直接填空式修改;

     第二,集中力量对《评价指标》进行修改,要充分考虑实施指南中未涉及,但确是图书馆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务请大家直接补充上去;

     第三,评价指标中内容描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请从严把关。

文字方面请精雕细琢地斧正,直接修改。

     若有质疑的难解问题另外发给我,以便在天津会议上集中讨论用。

     因涉及面广,请大家抓紧时间进行修改,完成后即发送给我,不要拖至最后的时间期限。

按照大连会议的时间任务书要求,第二轮次修改完成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

还是赶前不赶后,以避免集中到最后的"路塞"。

最后再强调的是,用红色字体表示拟删除,蓝色字体表示拟增加。

     收到请告知,谢谢。

辛苦大家了,祝合作愉快!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安军

“教书先生”恐怕是市井百姓最为熟悉的一种称呼,从最初的门馆、私塾到晚清的学堂,“教书先生”那一行当怎么说也算是让国人景仰甚或敬畏的一种社会职业。

只是更早的“先生”概念并非源于教书,最初出现的“先生”一词也并非有传授知识那般的含义。

《孟子》中的“先生何为出此言也?

”;《论语》中的“有酒食,先生馔”;《国策》中的“先生坐,何至于此?

”等等,均指“先生”为父兄或有学问、有德行的长辈。

其实《国策》中本身就有“先生长者,有德之称”的说法。

可见“先生”之原意非真正的“教师”之意,倒是与当今“先生”的称呼更接近。

看来,“先生”之本源含义在于礼貌和尊称,并非具学问者的专称。

称“老师”为“先生”的记载,首见于《礼记?

曲礼》,有“从于先生,不越礼而与人言”,其中之“先生”意为“年长、资深之传授知识者”,与教师、老师之意基本一致。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实施指南(高职高专)(暂定)

这个工作可让学生分组负责收集整理,登在小黑板上,每周一换。

要求学生抽空抄录并且阅读成诵。

其目的在于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热爱生活,所以内容要尽量广泛一些,可以分为人生、价值、理想、学习、成长、责任、友谊、爱心、探索、环保等多方面。

如此下去,除假期外,一年便可以积累40多则材料。

如果学生的脑海里有了众多的鲜活生动的材料,写起文章来还用乱翻参考书吗?

高职高专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图书馆是高职高专院校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担负着为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提供教育信息资源服务的重要任务。

为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进一步加强图书馆现代化、科学化、信息化建设,结合我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升服务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实施指南(高职高专)(以下简称《实施指南》)。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实施指南》为依据,支持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与发展,并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各高职高专院校应按照《实施指南》的要求,将图书馆建设列为学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长期、稳定的投入。

各高职高专院校应按照《实施指南》的要求,加强图书馆自身建设与管理,为学校的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提供切实有效的信息资源保障,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

同时,接受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高职高专院校执行《实施指南》情况的督查。

《实施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类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以下简称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

《实施指南》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1.目标与任务

1.1目标

为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规范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引导图书馆发展方向,评价图书馆建设与发展提供参考依据,进而提高图书馆资源建设质量、读者服务与管理水平,从整体上促进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

1.2任务

图书馆应围绕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定位,秉承先进理念,运用现代技术,拓展信息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实现科学管理。

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为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构建切实有效的信息资源保障体系。

主要任务包括:

(1)建设满足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需求,符合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对文献信息资源进行组织、管理、保存和维护。

(2)建立健全学校文献信息服务体系。

做好流通阅览、阅读推广创新服务工作,开展读者满意度调查,加强与读者的互动交流,提高读者的满意度。

开展文献信息资源推送和参考咨询工作,充分揭示本馆文献信息资源,拓展和深化文献信息服务内容,提高文献信息资源利用效益。

(3)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素质教育,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提高读者有效获取、准确评价、合理利用信息的能力。

并纳入学校课程体系。

(4)积极参与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将图书馆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营造文化氛围,开展文化素质教育与文化育人活动。

(5)积极参与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建设,开展多方面的合作,加强馆际间的交流与协作,实现资源共知、共建与共享。

(6)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文化传承创新和交流活动。

研究图书馆学及相关领域的理论、技术与方法。

发挥图书馆文化传承创新功能,加强文化交流。

(7)结合馆藏特色和专业特点,建设特色资源数据库。

逐步建设机构知识库,以集中保存和展示本校的学术成果。

(8)发挥资源和智力优势,为行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对社会免费开放图书馆部分资源,增强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功能。

2.体制与机构

2.1图书馆实行主管校(院)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2.2图书馆馆长应参加与图书馆工作有关的校(院)长办公会议或学校重大决策性会议。

学校在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对于涉及文献信息保障方面的工作,应吸收图书馆馆长参与或听取其意见。

2.3图书馆应从实际工作出发,以方便读者和有利于科学管理为原则,为图书馆设置业务部(室),明确各部(室)的相关职责,并按照学校人事管理办法聘任或任命部(室)主任。

2.4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实行分馆制,分馆是总馆的分支机构,受总馆领导。

对设有院系、社区、企业分馆的学校,图书馆应对系、社区、企业分馆的工作给予指导及帮助,院系、社区和企业分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应纳入学校统一规划和建设,以确保学校文献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共建与共享。

2.5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校图书馆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由相关职能和教学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学校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工作报告,研究图书馆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听取委员对图书馆建设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3.工作人员

3.1图书馆馆员应热爱图书馆工作,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2图书馆设馆长一名,副馆长或馆长助理若干名。

图书馆馆长是专业管理(技术)岗位,应保持适当的稳定性。

馆长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副馆长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馆长和副馆长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图书馆事业,了解学校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目标,熟悉图书馆业务,有较高的理论与实践水平。

馆长主持全馆工作,组织制订图书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等,并组织贯彻实施。

副馆长协助馆长负责或分管相应工作。

3.3图书馆应根据馆舍分布、读者人数、资源数量、服务项目与开放时间、设备设施维护需求等因素适当配备工作人员。

图书馆馆员由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组成,专业馆员的数量应不低于工作人员总数的30%,专业馆员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层次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通过图书馆学专业教育或系统培训。

辅助馆员可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辅助馆员一般应具有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层次学历,辅助馆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岗位的培训。

按照馆舍面积和工作职责,在校生人数超过1万人,没有分馆的图书馆工作人员不少于20人,有分馆的图书馆适当增加3-5人。

在校生人数在5000-10000人之间,没有分馆的图书馆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有分馆的图书馆适当增加2-3人。

3.4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学科结构与专业背景应满足图书馆建设和服务的需求,有计划地引进、聘任具有图书情报或其他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图书情报专业人员数量应达到工作人员数量的50%。

3.5图书馆工作人员学历、职称及年龄结构应科学合理。

工作人员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其比例不低于60%。

职称结构由高级、中级、初级组成,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应保持适当比例;年龄结构应呈现合理梯度。

根据需要设置图书馆辅助人员。

3.6图书馆应根据学校主要专业类别加强专业馆员队伍建设,以利于图书馆专业人才学有所用,发挥专业馆员在图书馆核心业务工作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并制定相关政策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体现用有所得。

3.7图书馆专业馆员的业务培训应纳入本校师资培训计划,加强专业馆员和信息素质教育课程教师队伍建设。

学校应为图书馆工作人员提供在职培训和进修学习的机会,以提高馆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定期或不定期对专业馆员进行考核,加强图书馆骨干队伍建设。

3.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图书馆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

根据图书馆工作特点,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聘等的依据。

3.9学校对于在图书馆从事特种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劳保待遇。

4.经费、馆舍、设备

4.1图书馆经费应列入学校经费预算。

图书馆经费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运行费和专项建设经费等,其中运行费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维护费和办公费等。

图书馆的经费占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的比例应符合教育部基本办学条件中的有关规定,并作为办学条件评价的必备指标。

每年度下拨经费不低于上一年度实际使用经费。

4.2图书馆应依法积极争取各种形式的捐赠和资助,以扩充馆藏资源。

4.3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需要相适应,并

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逐年增加。

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总量和生均年购文献总量不低

于教育部和省级主管部门基本办学条件中的相关规定。

电子书刊及数据库资源占

有比例逐步提高到50%。

4.4图书馆经费由图书馆统筹协调,合理使用。

图书馆在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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