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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

 

大爱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本

大爱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小组成员组成……………………1

大爱医院对毒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措施……2

大爱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6

大爱医院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8

大爱医院毒性药品安全管理制度………………………14

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5

大爱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流程……………………………17

大爱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登记本…………………………18

大爱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情况评估表…………………19

 

大爱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小组成员组成

组长:

谢春旺

成员:

许嫚、段金叶、毕坚强

 

药剂科对毒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措施

毒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

第一条药库安装专用防盗门;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第二条药库设有毒麻药、精神药品专库。

专库设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与院保卫科监控报警系统联网。

第三条毒麻药、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于专库保险柜内;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四条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毒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

第一条药剂科应当凭取得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向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条根据本院临床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毒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第三条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四条药品入库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五条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六条药库设立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卡,实行专人管理。

第七条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

第一条 已有普通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药师不得为本人调剂该类药品。

第二条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

第三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严格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四条 及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

发药日期、患者(代办人)姓名、发药量。

药品卡片台头:

药品通用名、剂型、剂量规格、剂量单位,收支结存及经手人。

第五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和专册登记卡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和专册登记卡保存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

第一条 已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第二条 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按照《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药品。

第三条首诊医师应当亲自检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四条 医院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在病历中应留存以下资料备查: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4)《知情同意书》也应存入患者病历内。

第五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第六条为普通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每次就诊只准开具一张;为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门(急)诊患者,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应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第七条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住院患者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以不开处方,而以用药医嘱单领用药品,但该用药医嘱单应保存两年备查。

第八条对癌痛患者确需超常用剂量使用吗啡制剂,医师应在患者病历中记录超剂量使用理由,并在处方超常用剂量处再次签名。

同时更要加强监管,防止麻醉药品流失。

第九条除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第十条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第十一条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为一次常用量,并只准在本院内使用,不得带出医院外使用;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药剂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安全管理

1.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一精药品)必须在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后,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药公司购买。

所购买药品由医药公司直接送至医院,不得自行提货,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2.验收 麻醉、一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复核人签字。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一精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3.储存储存麻醉、一精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麻醉、一精药品库存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一精药品建立专用帐卡,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领用部门、领药单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专用帐卡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应在领药单上签字,领用单据保存三年。

4.过期、损坏的麻醉、一精药品应当登记造册。

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院保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情况应登记。

二、麻醉、一精药品的调配和使用安全

1.根据临床需要在门诊、住院药房设置麻醉、一精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周使用数量。

周转柜应有交接班清点记录,各药房每天核对处方数量与日消耗数量必须一致,使用HIS系统的还应与HIS系统统计的日消耗量一致。

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

麻醉、一精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2.药房调剂麻醉、一精药品应遵循《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等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拒绝调配。

麻醉、一精药品处方应双人复核、正楷签署全名。

3.麻醉、一精药品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

专册登记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临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三、其它安全事项

发现如下情况之一,应当立即报告科室领导,由科室领导报院保卫科,再由保卫科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一)麻醉、一精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

(二)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一精药品。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医院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全过程。

第三条医务处、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负责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处方权

第四条 设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人员及职责见附件1),负责院内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第五条 各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第六条 定期对我院执业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及涉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经过8个学时以上培训并考试合格,报卫生厅备案后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均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第八条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名单将以文件形式公布,药剂科在具体工作中应严格查对,不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律不得调配。

 

第三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第九条 根据医疗需要由药剂科编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年度采购计划报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到指定医药公司购买。

采购人员按用药情况采购,保持合理库存。

所购买药品由医药公司直接送至医院,不得自行提货,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十条 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二条 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卡,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领用部门、领药单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专用帐卡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应在领药单上签字,领用单据保存三年。

第十三条 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

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院保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情况应登记。

临床科室破损及过期的麻醉、精神药品应交回药剂科统一销毁,并有记录。

第四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 根据临床需要在门诊、住院药房设置麻醉、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周使用数量。

周转柜应有交接班清点记录,各药房每天核对处方数量与日消耗数量必须一致,使用HIS系统的还应与HIS系统统计的日消耗量一致。

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十五条 急诊和各临床科室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固定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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