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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Word下载.docx

住院期间。

  (三)食宿费、交通费--第30条第4款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30条第6款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第32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应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十级】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七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7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再次发生工伤】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42条。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①配偶:

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X40%

②其他亲属:

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X30%

孤寡老人、孤儿每人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了一定的年龄或就业后,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

亲属死亡的,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

(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第41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注:

1、职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后其直系亲属享受相关待遇并不以是否经过宣告失踪为程序要件,而是从事故发生、职工音讯消失当月起即按规定发放有关待遇。

2、从职工被宣告死亡之日起,该职工的直系亲属、供养亲属便可以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2条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30条

  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第43条第1款

  4、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第43条第2款

  5、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第43条第3款

  6、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43条第4款

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重新确定职工一方的工资待遇,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数额就会随之变化。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七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一次性赔偿【伤残】=治疗期间的费用+一次性赔偿金

一级=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16倍

二级=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14倍

三级=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12倍

四级=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10倍

五级=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8倍

六级=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6倍

七级=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4倍

八级=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3倍

九级=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2倍

十级=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1倍

一次性赔偿【死亡】=治疗期间的费用+一次性赔偿金+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倍

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10倍

1、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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