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本科高职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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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毕业生选择到艰苦行业、艰苦地区和西部地区工作的,学校予以鼓励。
第十四条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报考研究生,若被录取本协议书失效”字样。
通过研究生考试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校出示有关证明,不论是否加盖学校公章,不按违约对待。
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而被录取为研究生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已与用人单位约定不报考研究生,但事后报考研究生而被录取要求攻读研究生的。
(二)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未与用人单位约定报考研究生的事宜,事后报考研究生而被录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不予谅解拒不出具退函,毕业生本人坚持攻读研究生的。
(三)被录取研究生后,拒不通知用人单位,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
凡被录取研究生不办理违约手续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寄发用人单位。
第十五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的5月20日前向所在二级学院和学校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
到派遣时未获得出境的,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将其户籍关系、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区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第十六条毕业生应于毕业当年的5月30日前落实就业单位。
5月30日到毕业离校时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在7月初由校就业办统一一次办理就业手续。
在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在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学校。
对于将户口保留在学校的未就业毕业生,档案必须保存在学校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
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将户口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对于将户口保留在学校的未就业毕业生,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已经毕业的学生在社会上发生的一切行为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对于能就业而暂不就业的毕业生,户口不得在学校空挂,应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十七条能够就业而以复习报考下一年度研究生或以其它理由表示不就业的,户口不得在学校空挂。
毕业生本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在派遣时将其户籍关系、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区。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和各二级学院不得为此类毕业生开具报考下一年度研究生的证明和有关的说明。
第十八条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协议即生效。
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须经另一方同意后才能办理违约手续,由违约方向另一方缴纳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在就业协议书中约定。
第十九条定向培养的毕业生,须按定向合同到定向单位就业。
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委托单位就业的,须征得原定向单位的同意,将原定向单位同意的函件和新的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函件,在5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由学校将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被批准调整的毕业生,方可办理就业手续。
未被批准调整的毕业生,仍派遣回原委托单位。
定向生报考研究生须经定向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条派遣前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对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暂不派遣,让其回家休养。
一年内治愈的,须于下一年度5月20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检查证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就业计划。
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学校将户籍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区的有关部门,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按在职人员病休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二十二条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用人单位同意录用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学校在9月30日前派遣。
在规定时间内无录用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当地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第二十三条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已纳入就业计划而没有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结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联系,如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的,可按原计划派遣,《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
如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可在结业生家庭所在地区范围内联系用人单位,学校可以推荐。
有用人单位接收的,学校在9月30日前派遣。
第二十四条结业生经过补考,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负责办理就业事宜。
第二十五条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参加就业的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第四章就业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应掌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德智体诸方面的表现以及其他情况,并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专业和行业收集需求信息。
所收集的需求信息报校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向毕业生公布。
第二十八条学校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将在适当的时候,举办各种类型的用人单位在校内招聘毕业生的活动。
各二级学院经校就业指导办公室批准,可以举办面向本学院毕业生的招聘活动。
第二十九条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先由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
(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
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毕业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加盖二级学院院级公章,并予以登记备案;
(四)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加盖校级公章,纳入建议性就业计划。
第三十条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签署意见,并将毕业生就业去向在本院备案;
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后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学校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性计划;
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
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
第三十二条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已盖章(或签字),并已加盖校级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即生效。
由于地区政策学校决定推迟加盖校级公章或情况特殊经学校认定应以生效的就业协议书按生效对待。
第三十三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并未加盖校级公章,毕业生以此为由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毕业生须取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或谅解并向学校出示有关书面证明后,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院(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退回原就业协议书,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不按违约对待。
第三十四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未加盖校级公章,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必要时学校将予以通报。
对于不主动道歉造成恶劣影响由此而损害学校声誉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按违约对待。
第三十五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有其他约定条件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并在就业协议书签订后三日内,向所在院(部)和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报告,并按约定的内容履行。
未注明、未报告并已加盖校级公章毕业生本人无故拖延造成约定条件成立的,按违约处理。
第三十六条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
邮寄应采用挂号的方式,送交应亲自面交用人单位,邮寄或送交的收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就业协议书不邮寄、不送交用人单位的,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一律按违约处理。
第三十七条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的,派遣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三十八条学校派遣毕业生将颁发《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将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
第三十九条派遣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原则上9月份毕业生须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同意,报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
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查同意,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办理改派手续。
第四十条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再负责其就业。
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待业人员对待:
(一)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第四十一条就业工作时间安排:
(一)11月~4月,公布就业信息,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以及其他形式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二)6月,毕业生就业计划上报天津市教委审批。
(三)7月,毕业生派遣。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改派工作原则上于毕业当年的12月底全部结束,逾期不再办理有关改派事宜。
第四十三条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或采取欺诈、伪造就业协议书情节严重的,或违反本办法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其他严重违纪的行为,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有权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
纪律处分报学工部审查批准后公布。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以及天津市教委下达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应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毕业生派遣后《报到证》遗失的,本人提出申请,由毕业生所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补发手续。
户籍关系遗失的,按照户籍关系补办的有关规定到学校保卫处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校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校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可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解释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