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工作指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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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案原则。
建议备案工作遵循“方便、高效、诚信”的原则。
备案受理单位(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下同)为备案申请人提供方便、高效的备案服务;
备案申请人诚信申报,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备案目的。
备案工作主要达到以下两个基本目的:
一是备案受理单位对备案材料作形式审查,建立台账,掌握小散工程的主体、时间、地点、内容等基本信息,以便后续开展针对性的巡查、执法等工作;
二是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播放警示教育视频等方式,提醒备案申请人应负安全生产职责及过程中存在风险,进而督促、引导建设各方依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形式审查。
备案受理单位仅需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无需对内容作实质审查。
即仅需核对是否符合小散工程的纳管范围,以及备案材料是否齐全。
符合上述两项要求的,即可予以备案。
六、限额标准。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以及《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深圳市小散工程的纳管范围相应同步调整。
即《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四)(五)类小散工程的限额标准由“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第(六)(七)(八)类的小散工程的
纳管范围不变
七、备案受理时限。
各区应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备案工作制度,优化备案流程,压缩备案时限,明确备案时限要求。
原则上建议:
备案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纸质备案材料的,备案受理单位当场对符合以上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人予以修改完善;
备案申请人通过所在辖区开通的网上备案渠道进行网络申请并提交网上备案材料的,备案受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符合以上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以上形式审查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人予以修改完善。
八、备案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
为保证备案工作效率,降低备案门槛,同时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建议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有关材料划分为备案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
一是对小散工程安全纳管的备案材料进行精简,并根据各类小散工程特点分别制定了备案材料清单(详见附件,备案材料须在备案时提交);
二是对于未纳入小散工程安全纳管备案材料清单,但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为确保安全生产应当具备的其他必要材料,备案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完善有关手续或材料,以保证小散工程的合法性、安全性。
巡查人员、执法人员等有关工作人员在对小散工程现场进行巡查核查、执法检查时,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
各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和要求对备案材料另作调整。
九、备案流程。
备案基本流程如下:
备案申请人对照相应类型的备案材料清单,向备案受理单位提交备案材料;
备案受理单位按照备案要求对备案材料作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对备案申请人发放备案受理回执,以及安全生产指引、提醒、宣传等有关材料。
十、信息化备案。
各区应大力推进小散工程的信息化管理,建立辖区小散工程智能监管平台,开发微信上报端、APP端、PC端等端口,通过微信申报等网上申报方式实现便捷备案和“不见面”审批,方便企业、市民办事,提高备案效率。
十一、诚信申报及违规处置。
备案申请人应当诚信申报,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其他许可手续)的,或者依法应予禁止、控停的违法建设、生产作业活动的,备案申请人不得以小散工程进行备案。
备案受理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发现有关情形的,应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别作相应处理。
对备案申请人以隐瞒、欺骗、或者肢解等方式规避施工许可或其他许可,或者进行违法建设或生产作业的,将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予以通报曝光。
附件:
1.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材料清单
2.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
3.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
4.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附件1:
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材料清单
(各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和要求对备案材料另作调整)目录
一、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二、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三、限额以下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
四、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
五、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六、限额以下的水务、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七、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
八、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外接受工程弃土,消纳量在20万方以下的零星受纳工程
九、限额以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以及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我市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如辖区参照《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进行纳管的)
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
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清单一、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一)备案材料清单(备案申请必须提交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扫描件或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另须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扫描件或复印件)
3、小散工程备案登记表;
(扫描件或原件)
4、安全生产承诺书;
5、装饰装修涉及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的情形的,须提供与该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以及该企业在有效期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扫描件或复印件)
注:
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的情形包括:
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涉及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
涉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涉及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涉及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的;
涉及危大工程的。
(二)其他必要材料(备案时可不提交,但应按规定完善,供检查人员备查。
以下不完全列举):
1、须委托装饰装修企业的,应有企业资质证书;
项目负责人所在企业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2、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3、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4、涉及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5、涉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6、涉及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7、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8、涉及特种设备操作和特殊工种的,应有与作业内容一致
且在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操作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的资格证明;
(扫描件或复印件)
10、其他有关材料。
1、房屋权属或者租赁合同等证明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另须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或原件);
5、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情形的,须提供与该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情形包括:
(1)
涉及以下室外工程的:
搭设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异型脚手架的分部分项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0kg及以上(含1000kg)的起重吊装工程;
使用高处作业吊篮的;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的;
(2)涉及以下内
容的:
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等;
(3)
涉及其他危大工程的。
二)其他必要材料(备案时可不提交,但应按规定完善,
供检查人员备查。
1、须委托施工企业的,应有企业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
8、涉及必须委托施工企业的第
(1)类情形的(室外工程)应当有专项施工方案;
9、涉及特种设备操作和特殊工种的,应有与作业内容一致且在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的资格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或者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合格证明;
(二选一,扫描件或复印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或原件);
搭设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