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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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Word下载.docx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体现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查明水害情况;

地测部门综合分析各种探查成果并提出水害分析报告,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后,方可作为设计和施工的依据。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强调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析查找透水原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针对矿井主要含水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结合矿井涌水量、水质等观测成果,定期综合分析,提高水害预测预报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雨季重点水患区域巡视制度,成立抢险队伍并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洪水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强调暴雨洪水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二百五十四条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

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

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煤矿应当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

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二百五十五条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五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如果在山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

特别低

第二百五十六条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

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

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

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

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三)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

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

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七)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

第二百五十七条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第二百五十七条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

河道中的障碍物要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

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

第二百五十八条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

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

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九条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第二百五十九条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二百六十条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第二百六十条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用专用探水钻机、按规定探水前进。

第二百六十一条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二百六十一条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情况危急时,调度室要及时组织井下撤人,确保矿井安全。

第二百六十二条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

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百六十三条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未修改,可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百六十四条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百六十四条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

严禁顶水作业。

第二百六十五条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

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第二百六十五条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岩巷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应当用专用钻机探水前进。

如果前方有水,应当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可预先构筑防水闸门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否则,不准施工。

   

强调了用专门钻机进行探水前进。

第二百六十六条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二百六十六条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分析原因,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百六十七条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第二百六十七条矿井采掘工作面掘进回采前必须采用钻探方法或者钻探为主、配合其他方法查清掘进巷道或回采工作面相关区域内老空水、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富水性等情况,地测部门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范措施。

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

有下情况的,必须停止施工,进行探放水:

(一)采掘工作面涌水量增大。

(二)采掘工作面发生底鼓、片帮等现象。

(三)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

(四)其他地质异常现象。

第二百六十八条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

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第二百六十八条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合理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厚度。

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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