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第七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案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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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1个批号,即100箱内出现玷污现象;
(2)收货人实收998项,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
根据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当分别向谁索赔?
(1)属于一般附加险,包含在一切险范围,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2)属于短量险,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3)由于外表良好,应为出口商所装食品量不足,是交货以前发生的,向出口商索赔。
[案例7]
2003年4月,我某外贸公司与加拿大进口商签订一份茶叶出口合同,并要求采用合适的包装运输,成交术语为CIF渥太华,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生产厂家在最后一道工序将茶叶的湿度降低到了合同规定值,并用硬纸筒盒作为容器装入双层纸箱,在装入集装箱后,货物于2003年5月到渥太华。
检验结果表明:
全部茶叶变质、湿霉,总共损失价值达10万美元。
但是当时货物出口地温度与湿度适中,进口地温度与湿度也适中,运输途中并无异常发生,完全为正常运输。
试问以上货物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为什么?
尽管属于一切险赔偿范围,但是应当找到主要责任原因。
由于运输过程正常,因此船方无责任;
另一方面由于茶叶包装并不能满足其一般运输防潮要求,因此货物问题应当是由于包装不能满足基本运输要求所引起的,这是在运输交货前发生的,所以责任应当是在生产厂家,货物损失应当由出口厂家赔偿。
[案例8]
中国某公司在国外承包一项工程,由于业主修改设计造成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减少的事实,为此,该公司决定向业主索赔,在索赔内容上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增加工程量部分应索赔,而减少工程量部分不应索赔,索赔费用仅低于直接费用部分。
第二种认为,增加和减少工程量都应索赔,索赔费用即应包括直接资,也应包括间接费用,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第二种意见正确。
理由:
(1)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以后,业主单方面修改设计属于违约行为。
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2)本案中,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减少都属于违约行为,都可能给我方带来损失,因此我方均应索赔。
(3)索赔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案例9]
A商场进口一集装箱彩电,通关后由承运人B公司另雇C运输队运往北京。
运送的集装箱车在中途翻车,电视机部分受损,在A、B、C、三方都已投保了一切险的情况下,A商场应向何方索赔?
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承运人B公司索赔。
[案例10]
某贸易商以FOB价向我国某厂订购一批货物,在买卖合同中定明若工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
后工厂交运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货款得3%。
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商是否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
因合同规定工厂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并且工厂交运延迟5天,造成违约,故贸易商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
[案例11]
有一美国公司A向外国一贸易商B购买一批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
合同规定卖方应在9月底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到10月7日才装船。
结果圣诞节销售时机已过,火鸡难以销售。
因此,买方A拒收货物,并主张撤消合同。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撤消合同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商的违反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A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案例12]
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公吨,合同装运条款规定:
“CIFHamburg,1989年2月份:
由一船或数船装运。
”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
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
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
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
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
[案例13]
我进口商向巴西木材出口商订购一批木材,合同规定“如受到政府干预,合同应当延长,以至取消”。
签约后适逢巴西热带雨林破坏加速,巴西政府对木材出口进行限制,致使巴西出口商在合同规定期内难以履行合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我方延迟合同执行或者解除合同,我方不同意对方要求,并提出索赔。
请分析我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按照国际惯例,政府颁布禁令属于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巴西出口商依据合同规定向我方提出延迟或者取消合同的要求,有据可依,我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案例14]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以FOB价签定的进口合同,装货港为伦敦。
合同签定后不久,英方通知我方货已备妥,要求我方按时派船接货。
然而,在我方安排的船舶前往英港途中,突然爆发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被封锁,禁止一切船舶通行,我方船舶只好改变航线绕道好望角航行,增加航行近万公里,到达装运港时已过装运期。
这时,国际上的汇率发生变化,合同中的计价货币英镑贬值,英方便以我方未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提高货物价格,并要求我方赔偿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
对此,我方表示不能接受,双方遂发生争议。
如你是我方派出的代表,将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中东战争是不可抗力,我方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不付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
但是我认为依据损益相抵原则,我方可以接受适当提高货物价格。
[案例15]
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
请问:
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
首先应认定该伞厂的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控制)。
如实为不可抗力,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免除责任。
[案例16]
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定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
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
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不合理。
因为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但是,我方有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通知对方的义务,并与对方商定是解除合同还是延期履行。
如果没有按时通知,我方对卖方应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17]
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定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
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
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
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
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即要到9月30日后才生效,而合同规定在9月份交货,所以日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18]
某年我国某公司出口某种农产品1500公吨给英国某公司,货价为348英镑每M/TCFRLONDON,总货款为522,000英镑;
交货期为当年5――9月。
订立合同后,我国发生自然灾害(水灾)。
于是,我方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豁免合同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并称该商品市价上涨8%;
由于我方未交货,使其损失15万英镑,并要求我方公司赔偿其损失,我方未同意。
最后双方协商并同意仲裁解决。
问结果会怎样?
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我方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豁免责任。
对于因我方未交货造成的损失,对方可要求合理补偿。
[案例19]
A国的甲公司与B国的乙公司签订了购销麻纺织品的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于1999年12月底之前交付200吨麻纺织品给乙公司,而当乙公司收到100吨货物后,于1999年5月明确通知甲公司由于麻纺织品销路不畅,不会接收甲公司的继续供货。
这时甲公司仓库下存麻纺织品10吨。
甲公司为了赢利,在收到乙公司通知后,继续按双方合同约定为乙公司收购了其余的90吨麻纺织品。
后因乙公司拒绝接收后100吨麻纺织品,酿成纠纷。
问:
本案谁违约?
属于哪种违约行为?
本案应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乙公司是属于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是毫无疑问的,他的行为构成了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
依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应该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但是由于甲方在乙方明确告知即将违约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采购了90吨的麻纺织品,扩大了损失的范围,所以甲方在本案中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案例20]
有一份合同,印度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黄麻,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印度政府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
A因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而无法向美国公司出口黄麻,遂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印度公司能否主张这种权利?
印度A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因为印度政府在买卖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和配额制度,A公司无法取得出口黄麻的许可证即无法向美国B公司出口黄麻,这属于不可抗力事故。
故印度A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案例21]
某企业以CIF条件出口1000公吨大米,合同规定为一级大米,每公吨300美元,共300000美元。
卖方交货时,实际交货的品质为二级大米。
按订约时的市场价格,二级大米每公吨250美元。
(1)根据《公约》的规定,此案中,买方可以主张何种权力?
(2)若买方索赔,其提出的索赔要求可包括哪些损失?
(1)本案中,卖方违约的后果并未达到完全剥夺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该得到的利益,因此,根据《公约》的规定属于非根本性违约,买方据此可以主张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
(2)根据《公约》第74条规定,买方要求索赔时可包括:
a一级大米与二级大米之间的差价;
b因卖方违反合同而使买方遭受的损失。
[案例22]
中国某外贸公司(买方)与日本甲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购买15套A型设备和8台K型仪器的合同,总价值40万美元,价格条件CFR大连,装运期为1997年9月底,付款条件是,买方在货物装运前二个月开立货款全额的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
1997年9月30日买方通过银行开出了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未交押金),卖方于10月9日、31日分二批发运了货物,从议付银行议付了货款,议付行从开证行处获得偿付。
10月15日,第一批货物15套A设备到港,11月8日,第二批货物8台K仪器到港,这两批货物买方都是在未取得正本提单情况下,以副本提单从船公司代理处提取。
经省商检局检验认定,15套设备具中有4套不合格,根本不能生产出标准部件,且无法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