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六七章文档格式.docx
《经济法六七章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六七章文档格式.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注意判断题)
注意2:
在前面所述的认定标准中,诸如“会计核算不健全”、“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和“以……为主”等情形,不是由纳税人自己判断的,都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三)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四)一般纳税人
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埋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注意,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
(一)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
一般销售货物,是指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注意:
不动产的销售虽在广义上也属于货物销售的范围,但考虑到不动产的增值具有特殊性,故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2.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注意此项不包括“购进”。
这里所说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项目。
对某一税种来说不需要纳税的项目,称为“非应税项目”,即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但可能属于其他税种的征税范围。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以上(4)~(8),“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的货物都是视同销售,“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属于视同销售范围。
视同销售:
1.
(1)-(3)----销售
2.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对内或对外使用
都做销售处理(销项税额)
3.外购的货物看情况:
----对外的—销项—原购进时进项可以抵扣
-----对内使用的:
进项税额---
(1)用于应税产品生产的—进项抵扣
(2)用于非税项目的---进项转出
无进项-----不抵扣也不转出
3.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
这里的“一项销售行为”,即一项业务涉及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和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
提供者是同一人,接受者也是同一人,但并非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4.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5.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境内的货物。
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
基本税率为17%:
(1)销售或进口货物;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再加:
工业盐)
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
(6)音像制品。
(7)电子出版物。
(8)二甲醚。
(9)食用盐。
零税率:
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征收率4%减半: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
征收率6%:
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征收率4%:
销售下列货物: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3%: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征收率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①低税率中的农产品不包括经过工业加工的,例如水果罐头;
②零税率不等于免税。
③“减半征收”不是税率减半,而是税额减半,两者计算结果不一样。
④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不得变更。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用扣税法计算。
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是个重要的时间限定,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确定的纳税期限;
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
税率
或:
当期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只有前两种方法都不能确定,才使用“组成计税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如该货物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其计算公式为:
(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1+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率)
“成本”分为两种情况:
①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
②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根据规定统一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2.当期进项税额的确定
当期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它主要体现在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或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上。
按照增值税的原理,一般来说,将来会产生销项税额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将来不可能产生销项税额的,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不准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前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8)进口货物,在海关计算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各种税金(包括销项税额);
(9)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10)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合计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增值税销项、进项税额时限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进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4.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计算(对一般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4%)
应纳税额=销售额×
4%÷
2
(2)销售自产的货物,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抵扣进项税额。
(1+6%)
6%
(3)销售货物,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抵扣进项税额。
4%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1.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采取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要分离出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
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1+3%)
2%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如果进口的货物不征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
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税率
也可以: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1+关税税率)
如果进口的货物应征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五、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二)放弃免税权
1.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