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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的智力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利关系。

“知识产权”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含义

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人身权。

2.人身关系的类型

(1)人格关系。

指基于自然人和法人本身所具有的权利主体资格即人格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权”

(2)身份关系。

指基于自然人和法人的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权”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非财产性

(2)专属性(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

 

第三节民法的本质

民法是权利法,私法,市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民事责任具有同质救济性

第四节民法的渊源

含义:

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一元制、多元制)

多元制的民法渊源体制

1、宪法2、民事基本法3、民事单行法4、综合性单行法

5、行政法规6、地方性法规7、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8、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9、民事政策10、民事习惯11、法理

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功能

1.民事立法的准则2.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4.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四、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单选、理解)

①平等原则

体现在:

a、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b、法律保护平等

c、法律地位平等

②自愿原则:

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参与民事活动、缔结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体现在:

a、合同自由(契约自由)

b、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c、遗嘱自由

③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应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④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诚待人,恪守信用,自觉履行义务,不为欺诈行为。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2、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具有对等性和相应性

3、形成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4、保障措施一般具有财产性和补偿性

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划分标准)

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

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

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

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体与主体相对应。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名词解释、简答)

概念:

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主体自愿

3)权利义务相互公平对应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案例分析、简答)

1)主体: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内容:

即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客体:

即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

物、行为、智力成果

三、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表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为了追求某种利益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自由。

权能: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取得利益的具体方式。

权限:

权利和义务的综合

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

5、既得权与期待权6、原权和救济权

7、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二、民事义务

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分类(划分标准)

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

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

三、民事责任

指民事主体不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

1.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2.连接民事权利和国家公权力的中介。

3.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主要是财产责任。

第四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3、能满足人的需要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1、动产和不动产

2、流通物、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物

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4.主物和从物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6、原物和孳息

7、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8、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是和法人相对而讲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取得

1.出生的要件

(1)与母体相分离

(2)活体(3)为人所生

2.出生的证明

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参照其他有关证明

3、胎儿利益的保护

(1)总括的保护主义

(2)个别的保护主义(3)绝对主义。

消灭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1.死亡的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消灭

死亡的时间,三种学说:

心脏停止跳动说、呼吸停止说和脑死亡说。

2.死亡时间的证明

一般以户籍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

如果户籍登记的死亡时间与自然人的真实死亡时间有出入时,则应以真实死亡时间为准

3.同时死亡的推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以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为基础。

2、法律予以确认的3、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被限制或者取消。

划分标准:

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2.类型

普通的,即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特殊的,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

2.类型: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从事的行为

(1)纯获利益

(2)日常生活必需

(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财产处分;

(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C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从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类型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三节自然人的户籍和住所

户籍

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

住所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

第四节监护制度

含义

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亲权与监护的区别

1.亲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监护则不强求以血缘关系为基础。

2.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而法律对监护在相当程度上只有义务的规定。

3.立法对亲权采放任主义,而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则受到种种限制。

类型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由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

3、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监护人基于正当理由而辞职;

5、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被撤职;

6、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含义:

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死亡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一、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

自然人从出生时就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死亡时终止。

2、民事行为能力(单选、案例分析)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

原则上:

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

特殊情况: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例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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