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突发应急预案4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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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预报解除

  4.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行动

  信息报送和处理

  通信

  指挥和协调

  应急处置

  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信息发布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善后处置

  调查总结与评估

  6.应急保障

  通信保障

  资源保障

  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宣传、培训和演练

  奖励与责任

  监督检查

  8.附则

  名词术语解释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解释部门

  预案实施时间

  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和财产损失,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港口和航道发生的涉及人身安全、通过能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

  

(1)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

  负责,相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实施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2)根据相关部门(单位)的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的分工和具体职责,保障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有序。

针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与支持保障、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等应急全过程,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体系。

  (3)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将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人力物力资源加以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4)做好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路交通应急工作。

  成立株洲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交通局局长(书记)、县地方海事处处长任副指挥长,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电信局、县卫生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公路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地方海事处,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领导、组织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传达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对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的指示;

拟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决定启动与终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

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指挥、协调乡镇水路交通应急工作;

组织后期处置与恢复、事件调查处理与奖惩。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办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

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具体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

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

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港口、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时上报。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交通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行业管理、组织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构方案;

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源和技术支持。

  县水利局做好相关水利水电枢纽的运行调度工作,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县公安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维护、爆炸险情控制、危险品清除、协助遇难人员的营救,以及必要的公众隔离、保障交通畅通等。

  县安监局负责水路交通应急处置中的安全督促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预算,并监督使用。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火灾扑救。

  县电信局根据港口、航道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有效的通信保障。

  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人员及救生器材参与救援。

  县环保局负责事发地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防控和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县农业局负责核查和报告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农业用水水源保护区,通知所属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受到直接污染和废弃物的间接污染。

  县地方海事处承担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水路运输资源参与应急行动;

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以及提供水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等。

  县公路局负责协调解决普通公路物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水运事故灾难事件:

如航道中断、港口瘫痪受损、港口危险品事故、核幅射超标事故、港口环境污染损害、水运建设事故等。

主要应急任务包括:

保障并恢复水路交通能力、预警预防水运事故灾难的发生、应急处置水运事故灾难事件等。

  水路交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如恐怖袭击、暴力犯罪、集团犯罪、群体性事件、破坏港口设施、破坏航道设施等。

降低各类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保障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自然灾害事件:

如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保护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重大职业中毒等。

保障水路交通能力和运输畅通、提供应急救援物资运输支持、阻断疫情传播和救助伤病员等。

  3.预防预警机制

  信息内容:

主要包括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以及其他内容等。

  信息来源:

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卫生、公安等)提供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秘密情报信息;

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提供事发地港、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进出港船舶、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港口航道安全和社会安全信息等可能诱发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源信息;

其它有关机构及公众发布或提众有关的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信息报送:

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提供的风险源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具体报送程序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办理;

公众信息、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的信息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收集办理。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和发布所辖区域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海事部门:

针对港口和航道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及时通报信息、编制应急预案,实行专用救捞船

  舶和全天候动态待命和救助值班制度,随时执行救助打捞等救援抢险任务。

  由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水路交通预警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与共享工作,建立相关信息库和预报分析模型库,对事发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提供科学的预警预防与应急反应对策措施建设,发布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防信息。

  预警级别确定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主要依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自然灾害、水运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短缺事件,可能造成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

  预警信息确认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确认预警级别,并及时向相关的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在确定和发布各自管辖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同时,应立即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严重、特别严重预警应报省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较重预警应报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一般预警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较重预警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严重、特别严重预警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确定。

  当确定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不会发生时,发布预警预报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预报;

已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分为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ⅳ级)、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ⅲ级)、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ⅰ级)四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级:

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的;

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2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的;

造成5—6级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或7级及以下航道断航的;

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

调用当地资源能够控制的;

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

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的;

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

4有以上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其他5—6级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的;

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

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

调用本市资源能够控制的;

对本市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

重要港口遭受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惩堵塞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

造成4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的;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的;

造成

  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

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的;

对本省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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