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全押运合同精选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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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住所地址):
信阳市鸡公山大道盛世华章斜对面
袁奎宝
为了保障甲方特种物资的运输安全,受甲方委托,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武装押运有偿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河南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保安服务业最低收费标准》等规定以及甲方押运工作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合同标的
第一条押运对象:
甲方的现金(人民币和外币)、金银、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重要印章、机密资料、贵重物品等特种物资。
第二条 乙方押运工作范围:
(一)负责甲方业务库与人民银行信阳中心支行发行库、浉河农联社及固始农商行调拨现金的押运工作;
(二)负责每天从甲方业务库到甲方辖区内各营业网点接送钱箱(包)的押运工作;
(三)负责甲方辖区内各营业网点出、入库的押运工作;
(四)负责甲方领缴外币、金银、债券的押运工作;
(五)负责甲方领拨有价单证、重要凭证、重要印章、机密资料和重要物品的押运工作;
(六)负责甲方到异地(城区以外)的长途押运工作;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甲方特种物资的押运任务。
第二章 乙方陈述与保证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一)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许可证和公安机关批准其从事武装押运的资质证明文件;
(三)具备与承担业务和责任相适应的资金、装备、人员及风险承受和赔付能力;
(四)完全了解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这种风险。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对乙方押运工作安全和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向乙方通报检查情况,若发现乙方有不称职人员或违反约定服务事项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调整人员;
(二)指定的相关人员(名单报备乙方)有权在规定的押运范围内通知乙方负责人,使用乙方提供的所有运钞车辆及乙方留行待命的押运人员执行押运任务;
(三)依照约定和具体工作需要配合乙方搞好押运工作,并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四)为乙方留社待命的押运人员和车辆提供办公室和乙方负责人办公室及停车场所;
(五)甲方应对乙方武器、装备设施、路线、时间及操作程序相关情况进行严格保密。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配备8辆专用运钞车承担押运工作。
专用运钞车的性能和安全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行业标准GA164-1997《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车辆的书面资料应送甲方备案。
乙方调换运钞车辆的,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将车辆的书面资料送甲方备案;
(二)每辆专用运钞车应根据公安部、人民银行的规定配备两名武装押运员和一名专职驾驶员,并将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照片、政审结论等资料送甲方备案。
武装押运员和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觉悟和高度的责任感,按规定着装,配置武器、防护器材和通讯工具等,持乙方制作并互盖公章认可的有效证件上岗。
(三)对武装押运员、驾驶员的押运工作应进行有效管理并加强安全检查。
尽量保持武装押运员、驾驶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正常调换人员的,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将照片等有关资料送甲方备案。
对甲方提出的不称职人员或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应及时查明事实,予以调整或整改;
(四)足额支付武装押运员、驾驶员的工资、服装、医疗、保险和伤亡抚恤、福利等与押运工作有关的费用。
(五)保守押运线路、时间、网点等押运秘密以及在履行约定义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有关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出工作范围进入甲方的其他区域;
(六)每天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待命,保证甲方各营业网点按时营业和营业期间的现金及时出、入库及规定的押运任务的及时完成。
如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含大雾、大雪天气、路滑)或其它情况而延误的,应立即通知甲方指定的部门或联系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押运任务或恢复原金库。
(七)发生赔偿事故后,应在赔偿责任认定30天内向甲方支付赔偿款。
(八)乙方对派出人员的所有行为及人员伤亡、枪械、车辆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 保险
第六条保险:
(一)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向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足额保险手续,以保证赔偿能力。
保险期限不短于合同履行期,运钞车的特种物资的保险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乙方应在保险单上注明,出险时标的物所有权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标的物所有权方权益的条款。
同时应将保险单(受益人联)复印件提交受益方保管;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
否则,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因此支出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有权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扣除上述费用及相应的违约金。
(四)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终止后,乙方应及时续保,否则,甲方有权代为办理续保手续,因此支出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并且甲方有权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扣除上述费用及相应的违约金。
第五章 风险责任界定
第七条本方案规定的乙方的押运责任范围内的全部安全保卫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押运责任范围区间如下:
(一)甲方业务库现金交接室门至固始农村合作银行、浉河农联社指定区域;
(二)甲方业务库现金交接室门至甲方各营业网点通勤门;
(三)甲方凭证库门至上级凭证库门、凭证库门至营业网点通勤门;
(四)合同规定的押运范围内的其他押运任务的责任区域;
(五)乙方押运员要待甲方将押运物资安全入库或入柜台门内关锁完毕并待调款员交接操作结束后,方可撤离警戒地点。
(六)金库出入以及网点库款交接期间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除本合同第二十三条外,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在押运责任范围内,若发生抢劫、盗窃、爆炸、涉枪、火灾、丢失、交通事故等案件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以及因乙方人员失职、渎职、过失等违反合同规定行为造成甲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乙方以有权部门和甲方共同核定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依据,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人员泄露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银行有关信息,以及超出工作范围进入银行其他区域,造成甲方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违反约定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按逾期部分费用的日万分之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反约定不能按时支付赔偿款的,逾期部分应按日万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一方因其他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如损失金额超过违约金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
第七章 服务费用和结算方式
第十五条 服务费用:
1、本方案设计贵社城区现有营业网点及与人民银行信阳中心支行发行库、浉河农联社、固始农村合作银行调拨现金的押运共需2部运钞车辆;
乡镇现有网点需5部运钞车辆;
机动线1部。
城区和乡镇共8部运钞车调剂使用,乙方确保按时完成押运任务。
2、每辆专用运钞车每年甲方应支付给乙方押运费为:
城区及出县城长途现金调拨每部大写:
城区共2条(合计大写:
伍拾伍万元),(每部27.5万元),乡镇五条大写:
贰佰贰拾伍万元,(每部45万元),备用车一部贰拾贰万元整。
3、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库守卫年服务费贰拾万元整。
4、服务费用总计大写:
叁佰贰拾贰万元整小写:
(322万元)。
5、息县至固始农合行送款,每次费用壹仟伍佰元,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十六条结算方式:
押运费按季度结算,甲方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收到当季乙方押运费发票后,应在10天内(遇节假日顺延)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之日起成立。
自本合同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生效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贰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前30天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续签或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或提前解除,都需经过双方的书面确认,否则对未确认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如需要调整服务项目或服务费用,双方可在国家公布有关物价指数的范围内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若一方修改合同条款,应提前60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署《合同变更书》。
《合同变更书》自甲乙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变更书》与合同条款有冲突之处,以《合同变更书》条款为准。
第二十条若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本合同,双方应签署《解除合同书》。
《解除合同书》自甲乙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无须征得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到乙方后生效。
(一)因乙方人为的严重违约行为,给甲方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中断或撤销保险,或者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终止后,乙方不及时续保的;
(三)乙方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特种行业经营资质或被撤消时。
第二十二条合同有效期满或双方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的,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条款性质如属于本合同中终止后继续有效的,应继续有效至完全履行为止。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三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二项方式解决:
(一)由当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由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包含附件若干:
附件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二:
河南省公安厅批复复印件;
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
甲方:
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印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
信阳宝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