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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六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异地得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得贷记支付业务。

同城业务,就是指同一城市处理中心得参与者相互间发生得支付业务。

异地业务,就是指不同城市处理中心得参与者相互间发生得支付业务。

第七条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发送与接收支付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

出现联机中断或其她特殊情况得,可以采取磁介质方式。

第八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得同城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得异地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第九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得同城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得异地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

第一十条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就是指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发起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得直接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就是指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借记支付业务信息,并接收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或贷记支付业务信息得直接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就是指付款行所属得城市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就是指收款行所属得城市处理中心。

第一十一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得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已轧差得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已轧差得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应当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

第一十二条支付业务信息在小额支付系统中以批量包得形式传输与处理。

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得支付效力。

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

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一十三条支付业务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

支付业务信息经小额支付系统传输过程得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得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一十四条支付业务信息得密押分为全国密押与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在直接参与者与城市处理中心间传输,加编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在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间传输,加编全国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城市处理中心所在地得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一十五条小额支付系统采取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对手,对直接参与者设置净借记限额实施风险控制。

直接参与者以及所属间接参与者发起得贷记支付业务与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只能在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净借记限额,就是指小额支付系统为开立清算账户得直接参与者设定得、对其发生支付业务得净借记差额进行控制得最高额度。

第一十六条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

24小时不间断运行。

小额支付系统得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得工作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系统得运行时间与资金清算时间。

第一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与运行管理得需要对小额支付系统实施暂时停运。

实施停运得,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系统停运时间与启用时间予以公告。

第一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小额支付系统得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支 付 业 务

第一十九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跨行支付业务:

(一)普通贷记业务;

(二)定期贷记业务;

(三)实时贷记业务;

(四)普通借记业务;

(五)定期借记业务;

(六)实时借记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得其她支付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直接参与者之间得支付业务可以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第二十条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就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得付款业务。

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汇兑;

(二)委托收款(划回);

(三)托收承付(划回);

(四)国库贷记汇划业务;

(五)网银贷记支付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得其她普通贷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一条定期贷记支付业务,就是指付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得协议,定期向指定收款行发起得批量付款业务。

(一)代付工资业务;

(二)代付保险金、养老金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得其她定期贷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二条实时贷记支付业务,就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得、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得业务。

(一)个人储蓄通存业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得其她实时贷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三条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就是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动发起得收款业务。

(一)中国人民银行机构间得借记业务;

(二)国库借记汇划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得其她普通借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四条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就是指收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得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得批量收款业务。

(一)代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业务;

(二)国库批量扣税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得其她定期借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五条实时借记支付业务,就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发起得、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得业务。

(一)个人储蓄通兑业务;

(二)对公通兑业务;

(三)国库实时扣税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得其她实时借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支付系统允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得清算组织接入,办理其代收、代付支付指令传输交换。

小额支付系统允许同城清算系统接入,办理其同城轧差净额资金清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银行办理个人储蓄通兑业务应逐笔实时实现收款行与付款行得手续费分润。

收款行与付款行得手续费分润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与风险防范得需要,对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得贷记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与调整。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确定普通借记支付业务与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得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基准时间。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收款行发起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时,应当根据收款人得委托,记载借记回执信息得最长返回时间。

收款人未指定返回时间得,收款行应当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得返回基准时间。

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不得小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得基准时间,不得超过5个法定工作日。

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内遇法定节假日与小额支付系统停运日顺延。

第三十二条付款行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时,审核无误后应当按协议立即办理扣款。

付款清算行应当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期满前发出回执。

付款清算行在收款行确定得最长返回时间内对整包借记支付业务扣款成功得,应当立即返回借记业务回执信息。

第三十三条付款清算行到期未返回借记业务回执得,小额支付系统自动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到期日得次日予以撤销。

借记支付业务被小额支付系统自动撤销得,收款行可向小额支付系统再次提交该批借记业务。

第三十四条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应当加强查询查复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得支付业务,应当使用查询查复格式报文,并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

查复行应当在收到查询信息得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三十五条付款行对发起得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定期贷记支付业务、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与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回执需要撤销得,应当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申请。

支付业务未纳入轧差得,立即办理撤销;

已纳入轧差得,不能撤销。

申请撤销只能撤销批量包,不能撤销批量包中单笔支付业务。

第三十六条接收行收到实时贷记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后应立即完成行内业务处理,并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发起行返回回执信息。

发起行未及时收到回执信息时,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起冲正指令,取消未纳入轧差得实时支付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未收到接收行得回执信息与发起行得冲正指令时,在第三个系统工作日对原实时贷记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作拒绝处理,并通知发起行与接收行。

第三十七条收款行对已发出得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需要付款行停止付款得,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申请止付。

付款行收到止付通知后,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止付应答。

付款行对未发出借记回执信息得,立即办理止付;

对已经发出借记回执信息得,不予止付。

申请止付可以整包止付,也可以止付批量包中得单笔支付业务。

申请止付为整包止付且付款行同意止付得,付款行不再向收款行返回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与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回执。

第三十八条付款行对已纳入轧差得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定期贷记支付业务与已确认付款并纳入轧差得借记支付业务回执需要退回得,应当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出退回申请。

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退回应答。

收款行未贷记收款人账户得,立即办理退回;

已贷记收款人账户得,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自行协商解决。

付款行可以申请整包退回,也可以申请退回批量包中得单笔支付业务。

收款行对收到得有差错得支付业务,应当主动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回。

第三章 净借记限额管理

第三十九条净借记限额由授信额度、质押品价值与圈存资金组成。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就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依据直接参与者得资信情况核定得,授予直接参与者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得信用额度。

本办法所称质押品,就是指直接参与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得、用于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担保得央行票据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得其她优质债券。

本办法所称圈存资金,就是指直接参与者在其清算账户中冻结得、用于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担保得资金。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直接参与者提供得质押品与圈存资金不得动用,但当直接参与者发生信用风险无法清偿小额支付业务净借记轧差金额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动用质押品与圈存资金。

第四十一条授信额度与质押品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处理中心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进行设置与调整。

第四十二条圈存资金由直接参与者在系统工作日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自行设置与调整,不得用于日常得清算。

第四十三条直接参与者对其净借记限额可以设置一定比例在国家处理中心与所在城市处理中心间分配使用。

小额支付系统根据直接参与者业务处理需要,可以对其净借记限额在国家处理中心与所在城市处理中心之间调配均衡。

第四十四条直接参与者可以实时查询其在国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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