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精选word文档 10页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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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精选word文档 10页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二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年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连续工作”和

以下“累计工作”的时间,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六条工作人炅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五条第

(二)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七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

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当年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复员}士官、退伍士兵,在办理工资关系转侈手续时,应随附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

如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可在现单位享受带薪年休假;

当年在原单位休假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天数的,现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在一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十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单位安排的特殊工作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本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毎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

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当年退休,退休前因组织原因没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

本人退休当年在岗发放的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生前因组织原因没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箅办法是:

本人生前当年在岗发放的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结合病假、事假、考勤和岗位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带薪年休假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要建立徤全相应考勤台账,明确专人负责,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

每年2月底前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休假计划,应报上级分管负责人批准;

每年

1月底对上年度休假情况在单位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因病、因亊需要请假的,须按规定进行请假手续。

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工作人员应主动按照单位制定的年休假计划及时向单位请假、销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每年度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除部分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单位外,原则上应按照“休假为一般,不休假为特例”的原则从严审批。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严格审批。

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需报上级分管负责人批准,单位班子成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分别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单位人事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发放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时,由主管部门于下一年2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休病事假情况、考勤台账、不能安排休假审批材料、休假公示情况等。

对于违反规定滥发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将按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致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篇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

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

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

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

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

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

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

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

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

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

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

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

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

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

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

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

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

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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