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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主创业补偿协议

员工自主创业补偿协议

篇一:

自主创业协议书

员工自主创业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培养员工自主创业能力,提升员工职业技能,在保持原有劳动关系的基础上,鼓励员工自主创业。

在乙方自愿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有关待遇

乙方选择自主创业,甲方提供如下待遇:

1、甲方每月支付乙方自主创业前应发工资的100%(其中工龄工资随工龄的增长作调整)。

2、乙方承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交纳部

分(由甲方每月在发放工资时扣除),企业部分由甲方承担。

甲方负责缴纳乙方高额住院保险,并负责协调乙方住院理赔事宜。

3、乙方享受原企业年金政策。

4、如遇工资结构体系变动,甲方依据政策调整乙方档案工资,在自主创业期间不调整岗位工资。

5、乙方自主创业期间,甲方不再对其发放任何奖金、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

6、乙方自主创业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二、执行期限

乙方自主创业时间自2010年4月1至2011年3月31日,期限一年,期满可以续签。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由甲方通知乙方终止自主创业。

三、协议终止

自主创业期满不再续签或由于政策原因协议终止,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岗位公开竞聘上岗,不竞聘和落聘的,按规定作待岗处理。

达到退休年龄则依照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四、乙方在自主创业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企业规章制度。

乙方行为造成经济纠纷、安全责任事故和法律责任的,由乙方负责。

其行为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及伤害,符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按照劳动合同执行。

五、为对乙方负责,便于甲方管理,乙方必须定期与甲方

进行联系,按月填报《创业情况反馈表》。

乙方必须预留可

联系电话。

乙方违反本条规定,使甲方无法控制的,甲方停止发放乙方一切工资待遇;达到一个季度的,终止本协议,作待岗处理。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2010年3月31日

创业情况反馈表

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填报人:

填报日期:

篇二: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

附件3: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

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社会保障号:

经—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与自谋职业

(自主创业)人员—(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自愿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已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将档案存放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乙方同意按规定标准,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报告经营状况并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甲方同意在乙方履行相应义务情况下,为乙方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并按规定标准,按月自—年—月起给予乙方共—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乙方不按规定时间、标准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停止,并不再给予乙方社会

保险补贴。

五、乙方自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每年4月5日前,应主动向甲方出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通过的个体

工商户营业执照。

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并不再给予乙方社会保险补贴。

六、乙方在享受甲方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甲方有

权对乙方经营进行检查,发现乙方有歇业、停业或转租他人经营的行为时,有权停止并不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七、甲方不按规定时间、标准足额给予乙方社会保险补贴,乙方有权向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诉,并要求予以补贴。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乙

方出现违反协议事项时,本协议自行解除。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中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

月日

篇三:

深圳市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及身份认定办事指南

深圳市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

见》(深府[2015]70号)

《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毕业学年内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

生(包括深圳户籍及非深圳户籍),以及须为深圳户籍的下

列人员:

1、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

2、登记失业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随军家属

5、残疾人

符合上述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是

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学年除外),可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三、申请流程

(一)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初创企业应在完成商事登记及企业参保登记后,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

()进行单位注册立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完成注册立户后,登陆深圳市公共就业

服务网(),补充完善单

位基本信息。

(二)符合身份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持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合伙创办企业的,符合补贴对象及条件的全部合伙人都需

在首次补贴申请之前全部完成自主创业人员的身份核实,并

提供合伙协议。

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验身份证明资料。

对于资料完备的,当场受理并查验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能够当场进行核实的,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当场即办,并告知申请人核实结果;无法当场进行核实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场出具

《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核实结果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自主创业人员本人。

(三)符合身份条件且满足创业补贴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持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和补贴申请资(转载于:

www.cSSyq.com书业网:

员工自主创业补偿协议)料,在进行身份核实的同时一并提出某一项自主创业补贴申请。

对于事先核实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街道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于自主创业人员一并提出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和初核。

对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和更换租赁场所的初核,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

查。

(四)通过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且符合《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四、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自主创业人员身份认定申请表》(窗口领取

填写);

(二)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历验证证明(技工学校毕业生除提供毕业证书外还需提供高级技工、预备技

师、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毕业学年我市在校学

生需提供在校学生证;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证明;转业军人、随军家属需提供市军转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随军家属介绍信开具的当年度有效。

非当年度开具的,需补充提供随军部队出具的证明)复员退役军人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残疾人需提供市残联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各类身份证明资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所创办实体单位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纳税证明或民办非企业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需提供书面合伙协议(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自主创业人员身份终止

完成身份核实后,未提出自主创业补贴或自主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自主创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自主创业人员身份终止:

(一)初创企业商事登记成立超过3年的;

(二)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毕业超过5年的;

(三)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

(四)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不再是

初创企业出资人的;(五)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

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六)除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外,自主创业人员户籍迁出的。

六、其他说明

(一)自主创业补贴对象为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自主创

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

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属于残疾人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到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自主创业补贴。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残疾人自主创业人员,需在其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身份核实后,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三)以“登记失业人员”类别申请身份核实,属于独资创办初创企业及本人创办合伙企业的,应在其失业登记有效期内完成初创企业商事登记;属于后续入伙、入股合伙初创企业的,应在其失业登记有效期内签订增加合伙人的合伙协议,或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合伙协议书及股东变更登记表应在申请身份核实时一并递交)。

(四)毕业学年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

校学生可申请并享受初创补贴、场租补贴及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能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在毕业学年内申请并享受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需在其毕业后,提出下一期场租补贴或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时,携带“毕业5年内的普

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要求的相关身份证明资料,一并进行身份核实。

身份核实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同时对其剩余补贴的时段进行再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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