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环境保护-烟气污染控制教案[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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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前常用的几种低氮氧化物燃烧技术及SCR工艺

难点:

1.湿法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原理与影响因素

2.低氮氧化物燃烧技术的原理

3.SCR工艺的基本原理及影响因素

上课时间:

第三次上课地点:

综合楼主阶6

课程名称:

电厂环保技术年级:

班级:

第3周第5~6学时年月日

本次课题章节:

第二章第一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教学目的:

(1)了解我国火电企业现行的环境保护制度的产生历程;

熟悉其主要内容;

(2)掌握《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l3223-2003)的主要内容

重点:

火电企业现行的环境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l3223-2003)的主要内容

难点:

教学方法:

采用多媒体教学课件

讲课内容及时间分配:

第一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共2课时,讲授

教学内容

一、我国火电企业现行的环境保护制度

目前电力行业实施的“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权申报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简称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污染制度和实行关停并转制度,可以归纳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针对电力行业新增项目,限制新污染源进入,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是电力行业的前期环境管理制度。

第二层次,排污收费制度、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许可证制度是针对电力企业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制度,是控制火电厂排放污染物的关键政策。

第三层次,限期治理污染制度和实行关停并转制度是以“限期治理”为原则,实施环境质量目标的最后控制政策,是后期环境管理制度。

(一)我国火电企业现行的环境保护制度,经历了以下几个转变。

1.由单纯的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

2.由单纯的终端管理到全过程监督

3.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到发挥市场的作用

(二)电力行业环境管理制度概述

电力行业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要求电力项目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电力项目必须遵守“三同时”制度,“三同时”是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的主要渠道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装机容量30万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放者

排污许可证制度

对所有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限期治理

凡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企业实行限期治理

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1996年国务院批准《“九五”期间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计划》。

2003年修订《大气法》明确规定,国家要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国务院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SO2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

实行关停并转

对于采取限期治理不能达到排放或污染十分严重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最早为1969年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所确立,此后,许多国家都相继采用了这一制度。

我国1979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了这一制度,此后,又在相关的单行法律条款中得到了确认,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项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定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力建设项目,在建设前对该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产生的影响所进行的调查、预测和估计。

主要包括: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以及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所负的法律责任等。

2.“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独创的环境保护法规制度。

最早出现在1973年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1979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对“三同时”制度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从而使这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被确立。

“三同时”制度是指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体现了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协调发展,同步实施的方针,是实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同时”制度主要包括:

“三同时”制度的使用范围;

“三同时”制度在不同建设阶段的要求;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及违反“三同时”制度所负的法律责任。

3.排污收费制度

它是指国家或地方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环境法律、法规以及环境标准的规定对排污者征收费用的一套制度。

它包括:

排污收费的对象;

排污收费的范围;

排污收费的标准;

排污收费的程序;

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以及违反征收排污费制度所负的法律责任。

它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排污收费作为一项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在中国的环境管理方面已显示了很大的作用。

我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涉及火力发电企业排污缴费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气(SO2、NO)、烟尘、污水、灰渣、噪声。

4.排污许可证制度

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排污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项括动。

排污申报登记;

分配排污量;

发放许可证以及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这是污染物排放经环保部门行政许可的法制化,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5.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长期超标排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放者,以及对设立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设施,经地方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设定一定的期限,要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治理,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

6.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简称总量控制)是在过去浓度控制的基础上提出的一项新的管理制度,是将某一控制区域(例如行政区、流域、环境功能区等)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

总量控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地域及排放污染物的时间。

关于“两控区”的规划就是总量控制的一种模式。

“两控区”是酸雨控制区和SO2控制区的简称。

我国两控区的面积为109万km2,占国土面积的11.4%,其中酸雨控制区的面积为80万km2,占国土面积的8.4%,SO2污染控制区的面积为29万km2,占国土面积的3%,共涉及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1995年全国排放SO2约2370万t,“两控区”的SO2排放量约1400万t,占全国的59%。

国家以此为基础制定了两控区内SO2排放量的长远控制目标,即15年内增加排放源而不增加排放量,具体要求是到2000年,两控区内排放SO2的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SO2排放量控制在1400万t,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环境空气SO2浓度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污染恶化的趋势得到缓解。

到2010年,两控区内SO2排放量控制在1400万t,全部城市环境空气SO2浓度达到国家环境标准。

为了落实“两控区”的目标,降低SO2的排放量,我国还制定了《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计划中特别对火力发电厂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减排方案,即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及近郊区新建燃煤火电厂;

新建、改造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必须建设脱硫设施;

现有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要在2000年前采取减排SO2的措施;

在2010年前分期分批建成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具有相应效果的减排SO2的措施。

火力发电行业在国家“两控区”规划的大框架下,认真采取减排措施,取得了相当的成绩。

2007年全国环境公报指出:

全国装备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占全部火电机组的比例由2005年的12%提高到了48%,SO2的排放首次出现了“拐点”。

7.排污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运用市场机制控制污染物排放的一项制度。

排污权交易依据“科斯定理”,即只要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无论初始产权配置状态如何,通过交易总可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因此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其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地区的环境容量。

然后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

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如公开竟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

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排污权交易的主体是污染者,而与受害者无关,客体是排放减少信用(即剩余的排放许可)。

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l3223-2003)

标准中关于火力发电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见表2-1。

SO2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见表2-2和表2-3,标准分三个时段,对不同时期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排放控制要求,这三个时段为:

①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1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②1997年1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前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2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③自2004年1月1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含在第2时段中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在本标准实施前尚未开工建设的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3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表2-1火力发电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时段

第1时段

第2时段

第3时段

实施时间

2005年

1月1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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