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监测巩固工作实施意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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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监测巩固工作实施意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一)指导思想

  “十三五”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十三五”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健康XX”建设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的方针,巩固本市持续消除血吸虫病工作成果,促进全民健康。

  

(二)工作原则

  坚持源头管控原则,降低本地传播风险;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各项监测措施;

坚持部门合作原则,协同开展综合防治。

  (三)实施策略

  实施以查灭残存钉螺和防控输入性传染源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

  一是加强钉螺控制。

在历史有螺区、可疑有螺环境分类开展监测,及时发现、处置残存或输入性钉螺,不断压缩钉螺面积,巩固防治成果。

对于生产生活区的有螺环境,要重点整治,加大灭螺力度。

  二是加强血吸虫病输入疫情监测。

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重点对来自或往返尚未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县的人群、家畜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处置输入性传染源。

  三是加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定期开展血吸虫病传播风险评估,强化部门协作,结合水利、农业、林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加大有螺地区环境改造力度,采取源头控制、环境改造、生态防控、宣传教育等综合措施,改变适宜钉螺孳生的环境。

  (四)工作目标

  继续加强监测,巩固血吸虫病消除成果,无本地新感染血吸虫病病人(畜)、急性血吸虫病人和感染性钉螺。

  (五)具体指标

  按照《“十三五”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的要求,到2020年,本市应完成以下主要工作指标。

  1.人群血吸虫病筛查率(实际筛查人数/应筛查人数)不低于90%。

  2.家畜血吸虫病筛查率(实际筛查家畜头数/应筛查家畜头数)不低于90%。

  3.疫点处置率(处置疫点数/疫点总数)达到100%。

  4.有螺地带禁牧率(禁牧有螺地带数/应禁牧有螺地带数)达到100%。

  5.有螺环境螺情处置率(实际处置有螺环境数/应处置有螺环境数)达到100%。

  6.有螺河道治理任务完成率(实际完成治理有螺河道数/计划完成治理有螺河道数)不低于90%。

  7.有螺地带粪便无害化管理率(实际粪便无害化管理的有螺地带数/应粪便无害化管理的有螺地带数)达到100%。

  8.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户数/流行村户数)达到98%。

  9.中小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5%。

  10.监测任务完成率达到100%。

  三、重点任务

  

(一)坚持开展消除本市残存钉螺工作

  认真开展春秋两季的查螺工作,加强对历史有螺地区的重点监测,要依据螺情监测镇、监测村基线调查结果,以螺情监测镇为单位,原则上每镇分五年对辖区内的二类村轮查不少于一遍,三类村轮查不少于两遍,四类村每年查螺至连续5年未查见钉螺;

对未纳入当年查螺计划,但与毗邻村当年有螺环境水系相通的螺情监测村,需于当年或次年的查螺季节安排对对应的有螺水系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钉螺调查。

  重视查灭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查灭螺工作水平。

一旦发现钉螺孳生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血防技术规范,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措施开展灭螺工作,力争做到一般螺点,当年发现,当年消灭;

较大螺区,当年发现,当年控制;

环境复杂难灭螺区,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工程项目综合治理,改变适宜钉螺孳生的环境。

  

(二)加强人畜血吸虫病的查治工作

  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开展精准监测查病。

在螺情监测村和有螺村的周边村对来自或往返血吸虫病未传播阻断县流动人员以及家畜开展血吸虫病主动筛查;

在有螺村及其周边村对往返血吸虫病未传播阻断县沪籍常住居民主动筛查;

会同教育部门对螺情监测镇来自或往返血吸虫病未传播阻断县的中小学生和全市各高校入学新生及暑期返校学生开展血吸虫病主动筛查;

督促医疗机构对往返血吸虫病未传播阻断县且嗜酸性粒细胞增高的就诊对象开展血吸虫病被动监测。

同时,要做好病例诊治、个案调查和管理,对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进行随访管理和相关医疗费用补助。

  (三)完善监测预警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应按照《XX市血吸虫病监测方案》等要求加强血吸虫病疫情报告与管理,设立监测点,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流行因素变化情况,开展传播风险评估、疫情研判和预警。

完善本市血吸虫病突发疫情与疫情预警应急处理预案,形成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血吸虫病应急管理体系,提高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为采取针对性预防控制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发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应启动《XX市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四)强化血吸虫病防治能力建设

  重点加强基层血吸虫病防治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开展医疗、疾病控制和实验室检测等专业人员的素质教育与技术培训,建立与防治任务相适应的医疗、检测和现场防控工作队伍。

加强卫生、农业等血吸虫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

加强血吸虫病防控相关科研和信息化建设,开发适宜的防治技术,保障各项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开展查灭螺工作社会化服务试点建设,提高专业化程度和工作效率。

  (五)大力推进群防群控和联防联控

  通过基层组织培养血防骨干,逐步形成群众血防基本队伍,营造浓厚的群众性血防氛围;

大力开展血防健康教育,加快普及血防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会同青浦区开展“XX任屯血防陈列馆”功能升级工作,建成XX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基地、血吸虫病防制实践基地;

积极参与粤、沪、闽、桂、浙、滇、川、渝等八省(直辖市、自治区)血吸虫病联防联控和沪、浙、苏毗邻八县(市)血防联防联控,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交流,推动共同进步。

  四、责任分工

  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本部门承担的血防工作任务,全面落实综合防治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

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研究编制血吸虫病防治的相关政策和工作计划、方案;

协调组织查灭钉螺、查病的组织工作;

统筹做好血吸虫病联防联控工作。

组织疾控部门做好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

统筹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做好对各地区查灭钉螺的技术指导,制订“春查秋会”等活动的技术方案;

协助做好血防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织预案演练;

加强对卫生应急管理人员的血吸虫病防控培训;

收集汇总血吸虫病防治人员、技术和物资储备信息;

协调做好急性血吸虫病爆发疫情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负责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做好血吸虫病的早期发现、诊断、治疗等;

将专业人员参加血吸虫病防治培训纳入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负责组织血吸虫病防治的科研工作。

  农业部门:

组织做好家畜血吸虫病查治,开展自血吸虫病未传播阻断县引入家(种)畜和有螺地带敞放家畜的血吸虫病查治和处置工作;

做好有螺地带螺情消除前的禁牧工作,有螺镇推行家畜集中圈养;

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同步开展疫点处置、突发疫情和疫情预警应急处理中的家畜血吸虫病查治和处置工作。

结合现代化农田建设,加强螺情监测地区灌溉沟渠工程养护和环境治理,控制适宜钉螺孳生环境;

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做好钉螺沿渠系扩散的防控工作。

  水务部门:

加强螺情监测地区各级河道整治和水利工程维护工作,重点对高出常年水位线且有大量植被覆盖的滩涂采取降滩措施,使其低于常年水位线,消除河道适宜钉螺孳生的环境。

开展有螺河道螺情控制工作,防止钉螺沿水系扩散,对易造成钉螺扩散和反复有螺的重点河道,水务部门要结合河道整治计划给予优先安排,采用适宜的血防水务工程改变适宜钉螺孳生的环境,确保螺情得以控制。

结合河长制的全面实施,推动本市血吸虫病消除成果巩固与河道生态保护共同进步。

  绿化市容部门:

做好农村地区公共厕所的管理,指导和督促农村地区清除小粪缸及外来人口集居地的旱厕,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率。

开展有螺镇、有螺村、有螺环境及其周边区域环境卫生整治和粪便无害化处理,消除粪便直接入水隐患。

配合做好大型绿化用苗木来源地信息筛查和检疫,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公益林、湿地等螺情监测工作。

  教育部门:

做好郊区各螺情监测镇中小学生预防血吸虫病的健康教育,指导全市各高校做好暑期前高校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工作,防止在校学生暑期外出疫区感染血吸虫病。

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对郊区各螺情监测镇来自血吸虫病未传播阻断县的中小学生、全市各高校入学新生以及暑期自疫区返校学生开展来源地信息筛查和血吸虫病监测查病。

  财政部门:

依据本区域血吸虫病监测巩固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各部门相应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是本市公共卫生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血防工作联络员,建立血防工作年度会议机制,构建信息交换平台,共同推进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原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血防工作的长期性、经常性和科学性,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加强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血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推进各项防治工作,规范防治行为,协助做好辖区内农户卫生厕所管理、郊野公园螺情监测及来自血吸虫病未传播阻断县流动人员信息筛查,及时协调解决巩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确保血防工作职责任务到位、政策措施到位、经费投入到位。

  毗邻地区要按照血吸虫病流行特点,制订区域联防工作计划,开展联防联控。

根据各区域间的实际情况,分类分片确定联防联控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

  

(二)经费保障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各级政府分级负责落实所辖地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日常运转和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

  各级政府在编制或审批水利、农业、林业等工程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有关血吸虫病防治的工程措施。

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三)技术保障

  加强消除血吸虫病的科学研究,组织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创新,开展传染源控制、监测预警、快速诊断技术、灭螺技术、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研究和信息化建设,开发适宜的防治技术。

加强合作与交流。

  组建血吸虫病监测巩固专家队伍。

及时制定、修订相关技术方案,指导各项监测巩固工作的开展,为巩固本市血吸虫病消除成果提供技术支撑。

  (四)机构和人员保障

  强化血吸虫病防治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血吸虫病监测和应急处置体系。

重点加强基层血吸虫病防治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开展医疗、疾病控制和实验室检测等专业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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