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市政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五清理情况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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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黔江区市政办《行政征收清理情况》
5.黔江区市政办《行政处罚清理情况》
6.黔江区市政办《行政执法文书清理情况》
7.市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市黔江区市政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一)机关全称:
市黔江区市政管理办公室
(二)法定依据
1.《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黔江区编委《关于印发市黔江区市政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黔江编发[2004]35号)“根据区编委《关于调整区建委机构设置的通知》(黔江编发[2004]17号)精神,设置“市黔江区市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办”)。
主要负责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和行业管理工作。
”
(三)其他容
1.法定代表人:
谭华祥
2.办公地址:
黔江区城西八路58号
3.联系方式(邮编、、网址):
409000,79238110
附件2
黔江区市政管理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情况
黔江区编委《关于印发市黔江区市政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黔江编发[2004]35号)“根据区编委《关于调整区建委机构设置的通知》(黔江编发[2004]17号)精神,设置“市黔江区市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办”)。
附件3
行政许可清理情况(共7项)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道费或控制修复费,办理许可证”。
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
三、下水道接沟许可
《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接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接沟许可证后,方可接入,并负责排水设施完好。
《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新自建的排水设施确因生产、生活需要须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备齐相关资料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接沟手续后,方可接入,并保证排水设施完好。
四、停车楼(场)办证审批
《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因特殊情况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道费或控制修复费,办理许可证。
五、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六、城市建设项目绿化方案审批
《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在规划方案的总平面图上按规定指标明确绿地围,在初步设计时应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图及说明书,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给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持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树木移植、砍伐临时、永久占地审批
《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
《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超过两年”。
因特殊需要超过两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4
行政征收清理情况(共3项)
一、生活垃圾处置费
法律依据
1.《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单位和人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2.《市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5号)第八条“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按月将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缴入辖区财政专户”。
3、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黔江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实施办法》(试行)(黔江府发[2005]12号)“我区城市规划区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办法》的规定必须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
《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2004年42次常务会议决定、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722号);
黔江区政府《关于按新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黔江府发[2006]8号);
黔江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黔江物价发[2006]16号)。
三、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临时占道经营的,应当缴纳临时占道费。
临时占道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附件5:
行政处罚清理情况(共2项)
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围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
(一)处罚种类:
罚款,暂扣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二款“罚款”;
五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2.《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第一款“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围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
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2.《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第二款“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2.《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第三款“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2.《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第四款“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2.《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第五款“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2.《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第六款“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2.《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第七款“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八、未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经营
罚款,撤销许可
2.《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款“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经营。
九、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2.《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二款“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十、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2.《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三款“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十一、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2.《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四款“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十二、危害公共安全
2.《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五款“不危害公共安全。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
强制拆除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十四、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围挡存放。
罚款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十五、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低于人行道路面二米。
罚款,强制拆除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