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前期管制工作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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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二)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标准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对前期工作考核结果和奖励方案进行审议;
(四)负责前期工作经费的统筹和保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前期办),前期办设在市发改局。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项目前期工作的决定;
(二)组织编制五年期项目规划,建立完善储备库;
(三)制定和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四)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日常管理、督查考核和问题协调上报;
(五)负责暂未落实业主单位的项目的前期工作;
(六)负责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审核。
第六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相关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前期计划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应首先申报列入储备库,政府投资储备项目是指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酝酿提出拟在5年内或本届政府任期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八条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库中选取。
前期工作计划每年组织申报一次,需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应制定项目建设初步方案报分管市长审核同意后,向前期办提交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建设初步方案,由前期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初步方案(重点是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进行联合会审,通过联审项目上报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后下达当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建设标准,充分考虑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的县市区同类型项目建设规模,并按适度超前的原则进行控制。
第九条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可将选址意见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讨论,确定选址后可进入项目报批程序;
优先推荐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争取国家和省对项目的要素支持;
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
优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新建项目,原则上从上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中选取,并要求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四章审批流程及要件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其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到XX万元以下(不含XX万元)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兼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
总投资在XX万元以上(含XX万元)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报批要件:
(一)申请报告及项目建议书文本;
(二)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要件:
(一)申请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二)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意见;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六)财政部门和其他出资方的出资承诺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要件:
(一)申请报告及初步设计文本;
(二)项目总投资概算(含分项工程概算明细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市发改局在批复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前可组织由相应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或中介机构就项目规模、标准和概算进行咨询评估。
市发改局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须向市发改局重新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由省级及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报市发改局备案。
第五章前期工作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前期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在每年的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
前期工作经费由市前期办按照“总额控制、及时归还、滚动使用”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根据前期工作经费的收回和使用情况,每年度财政安排预算予以补充,保持前期工作经费不少于500万元的规模。
第十七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项目储备库、基础规划等;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等报告研究、勘察测量、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咨询评估等费用;
(三)前期工作的招投标代理费;
(四)经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前期工作经费需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根据下达的前期工作计划向市前期办提出书面申请,市前期办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可供安排的资金进行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
第十九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计划下达后,项目责任单位根据下达的前期工作经费预算计划编制经费使用计划,报前期办、财政审核。
项目责任单位应在审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与前期办签订建设项目前期建设工作责任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财政局办理前期工作经费预算指标的调剂下达到业主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条项目前期工作启动时,前期工作经费首期拨付30%,剩余经费应严格按照前期工作经费预算和前期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下达后,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于符合招投标范围和内容的前期工作,项目业主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并签订合同。
签订的合同作为拨款的依据。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拨付后三个月内仍未开展前期工作的,由市前期办、财政局收回资金并缴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户,待项目前期工作启动后另行安排。
对确定实施,但因项目前期工作未达到相应深度而未通过审查的项目,按审查的结论意见,由原前期工作项目责任单位继续完成,增加的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转入项目实施时,项目业主应及时将已发生的前期工作经费转入基建账户,并将结余的前期工作经费交回市财政,收回的资金用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其他项目。
经批准同意撤消的前期项目应及时报市发改局、财政局办理账户内已发生费用的资金核销手续。
前期工作经费不足时,市财政应及时给予补足。
凡属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形成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或引进资金联合建设时,实行有偿转让。
转让资金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收回并缴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户,统筹安排用于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当年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可结转使用。
第二十四条前期工作经费是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工作经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
第六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前期工作考核参照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办法,与重点建设项目一并进行考核,对考核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政府投资项目争取到国家、省用于项目建设资金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项目前期工作特别是争取上级项目建设资金作出贡献的协作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以上奖励资金,由前期办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后,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从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中支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项目前期工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前期工作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因失职造成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