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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损险还应查询维修保养记录、岗位操作规程、操作日志和设备使用手册等材料,调查标的以往是否存在类似的问题或隐患:

4.在整个的查勘过程当中,应对每个过程分别拍摄照片以便日后进行印证和核对。

在查勘工作结束后,对存在疑点的部分应请被保险人提供进一步的依据,安排好后续处理事宜。

在离开现场后,应尽快将当日的查勘工作汇总成书面的查勘报告。

(三)查账

查账的目的主要在于确认受损标的是否在投保资产范围内、投保资产原始价格、以及是否足额投保等。

企业财产险的投保方式一般有二种:

根据清单投保和根据某时点的资产负债表投保。

无论哪种方式,保险金额一般按账面值投保或按估价,有时也有加成投保的方式。

按照资产负债表投保的情况下,查阅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保单上的固定资产项目(明细表)和保险金额是否与投保时账面余额或按规定加成后的金额一致,查明是否是足额和全部投保。

在投保前入账的固定资产,视做已经投保。

其明细账中的入账金额即是该标的的保险金额。

在投保日期后入账的,除非保险协议另有约定,均视做该标的未投保。

不在账面的,同样按非保险标的处理。

机损险在根据某时点资产负债表投保时,首先应调阅截至该时点的设备清单,检查受损设备入账时间是否在该时点之前,随后核对保险金额是否参照账面原值投保。

在明确投保方式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比较原值和最新报价的方式来确定保险金额是否足额。

保单中约定视同足额投保除外。

按照清单投保的情况下,需要查阅被保险人的固定资产总账或台账、原始购置发票或者采购合同分清哪部分是投保财产,哪部分未投保,详细核对保险金额是否一致,查明是否是足额投保。

如果是按照估价投保,则需要调查投保时的估价人是谁?

估价的基础是怎样?

以此确定估价是否接近重置价值等等。

查勘时,必须尽快查看被保险人的会计账册和有关资料,掌握投保时和出险当日的各项账面数据。

对于重要的账册,应立即复印作为赔案证明材料,以防止被保险人更改账册,弄虚作假。

1.财务查账

要求:

核对客户提供账面情况的真实性,采集与赔案有关的财务数据。

原则:

完整参与查账过程。

内容:

投保情况及财务状况分析。

财务查账需根据投保情况选择性查实如下信息:

资产负债表、相关明细账页、原始购置发票、出险当日存货清单、出险前后出入库记录。

查账要依据投保状况来决定查账项目。

财务账册信息应以照片、复印的方式采集。

固定资产必须核实客户投保时作为承保依据的固定资产原值或净值或估价清单的依据,并复印有关单据(固定资产账页、原始发票等),注意折旧方式。

存货必须核实出险时的账面余额,若企业无法提供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可结合出险上月账面余额和当月仓库进出表计算。

在核实存货账面余额时,必须核对原材料原始发票。

注意要点:

(1)按照清单投保的,须查实出险标的是否在投保清单上,特别要注意需要查实该出险同类标的共计有多少,如与投保清单有出入,需将所有同类标的财务明细表详细记录;

(2)核实出险财产的入账时间,确定是否在承保的时间之前入账,从而确定是否为保险标的;

(3)核实出险固定资产标的是否已计提完折旧;

(4)客户提供的账面是否是真实的,手工账要比较前后账页,电脑账必须在现场监视人员采集;

(5)如存货的保管账册已烧毁,可以考虑查阅往年的保管账册,根据企业产值的增减幅度进行推算。

同时,调查了解企业存货的去向,多方调查,多方对照。

核算被保险人的库存减少情况。

从企业日常的进货渠道,了解被保险人的存货进货情况。

建议尽量以能够查阅到的账册为主;

(6)查明受损财产的出险过程,会计科目归属,是否属于保险财产,查清出险当日的库存额;

(7)查清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是怎样摊销的,其实际价值是多少,查清受损财产有无长期滞销积压商品,又无来料加工和代购代销等有物无账情况。

2.实物查账

核对财务账面和现场实物情况,保证“账物一致”。

认真、细致。

区分并核对保险标的类别和数量。

对于存货、账外代管财产、成品、半成品、原料等,实际数量和损失确定难度较大,除了核对财务账,要进行实物查账。

实物查账采用以出入库台账、库存管理台账、生产报表、成本利润表与实物核对的方式进行。

(1)存货损失必须核实存货相关管理账册;

(2)应查清并区分存货中的账外财产和代管财产;

(3)成品、半成品损失必须收集最近期的成本利润表

信息;

(4)半成品损失必须采集生产报表。

查账具体情况请填写《非水险查账笔录》。

二、索赔资料

保单、投保单、投保清单、批单、承保协议、保费收据或保费到账证明等资料可以从理赔系统中抄单打印以及向保户确认来收取复印件;

受损标的清单、查账笔录、现场查勘记录、现场询问笔录、照片等主要由理赔人员负责完成;

此外,保户需要提供的资料除《出险通知/索赔申请书》外,还应根据情况提供如下资料:

(一)责任证明

1.自然灾害类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性文件,暴风、暴雨等必须有县级及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

2.火灾必须有县级及以上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和责任认定证明;

3.对于一些特殊性的事故,比如雷击,还要采集必要的辅助证据,如被保险人的电磁数据等;

4.其他意外事故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如:

报警回执(盗窃抢劫)、三个月案件未侦破证明、贸易单证(合同、发票)、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意外事故类提供的材料必须能够支持事故发生原因,被保险人举证不足,查勘人要及时提出,要求被保险人进一步举证相关证据;

5.机损险需被保险人提供技术鉴定书、损坏程度鉴定书、损坏部件鉴定书、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历史维修记录、每年巡检记录、(政府的行业安全技术部门、公证、公估机构等)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公估报告、事故证明等认定事故责任。

科研、学术部门的事故分析也可作为责任认定依据。

(二)数量证明

1.固定资产类

固定资产明细表、固定资产卡片、相关账(表)结合修复方案及需要更换零件清单/维修或新购合同或发票、项目概预算书、项目决算书等确定损失数量;

2.存货类

销售合同、进货发票、购入原料的合同、库存表,日常的领用记录,生产记录,保管帐或进出库单等资料。

资料收集齐全后,用数码相机调成微距,对卷宗内纸质资料进行拍照,然后上传至理赔系统中。

三、责任审核和定损

(一)根据现场查勘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分析事故原因,按照相应的险别条款、保险协议等判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是否涉及向第三者的追偿;

(二)核查被保险人的有关财务账表,以确认保险单承保财产是否与损失清单所列财产相符,从而剔除保险责任外的财产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注意的情况:

1.房屋、建筑物全损后,地基能利用的,扣除地基价值后赔付;

地基不能利用的按全损赔付。

地基能否利用须以有关部门鉴定证明为依据;

2.在保险单生效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时,如未办理增加保额的批改手续或未附加“增加资产条款”时,不属保险财产,不予负责;

3.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材料物资,虽然同属于材料,但由于是用在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并不属于存货,理赔时应予以剔除。

另外,企业的特种储备以及按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资产也不属于存货的范畴,不应在存货范围内赔付;

4.已支付货款,但尚未到达企业的在途存货,应办理其它保险(货运险)或由运输部门办理保价等,不应在财产保险中负责。

计算账单尚未到达,货款尚未支付,但实物已到达企业的存货,如果按存货合同价格或暂估价格已入账,予以负责。

否则不予负责;

5.保险财产地址转移,但未办理批改手续,不予负责;

6.委托加工材料,委托代销商品受损,如承保了本科目并在承保坐落地点出险,可予以负责;

7.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前已损坏的保险标的,如因保险事故发生后增加了新的损失,只负责新增加部分的损失,如两者不易划分时,可与被保险人协商按比例赔付;

8.机器设备运转所需的更换性质的消耗物品应予除外,如各种传送传动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印模、可调换的工具、印剂滚筒、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上述物品的损失如果是由于保险事故引起,而且是修复受损设备所必须消耗的,可予以赔偿;

9.机器设备因保险事故受损后,被保险人在对机器设备进行修复时,可能在修复过程中按行业最新的规定或自行对保险机器设备按较新的规格或设计方案进行技术改造和性能更新,因此,修复后机器设备规格性能已超过设备受损前的状况,违反了设备受损后“恢复”的原则。

对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应在赔款时予以扣减;

10.政府或主管部门限期应予修理的房屋、建筑物、被保险人没有如期修理,因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事故造成倒塌的,一般不予负责;

11.物资存放地点并未进水,或物资虽未直接受水浸泡,因与周围的洪水、暴雨、积水靠近以致受潮变质,不予赔付。

但对于有些物资如棉花,底层被水浸泡,上层虽未直接浸泡,但因毛细管作用,其受潮与进水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上层棉花施救整理费用及受潮变质的损失也可以予以赔付;

12.流动财产凡属未列明承保的财产均应剔除。

如代购、代销、代保管物资、待报废物资、基建物资、已摊销完尚未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以及账外陈列的展览商品等。

赊出商品如混在总商品库存内,应予以剔除;

13.存货的价值根据企业的进货发票、凭证计算。

原材料按照进货发票扣除增殖税计算;

产成品、半成品根据产品成本核算表计算。

如企业不能提供产品成本核算表,产成品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售货发票,扣除同行业的平均利润后计算。

半成品可查阅被保险人的生产费用科目,按照完工程度计算原材料转换为半成品的增值部分的金额。

(三)根据“合理、有效”的原则审核施救、保护、整理、修复等费用,以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为目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支出的费用为界限。

可以参照以下情况进行审核:

1.保险财产因抗洪抢险而搬动,事后堆放地点又确实被洪水所淹,其搬走和搬回的费用都可负责;

2.抢救保险财产搬运至最近安全地点的临时存仓租金,包括“以船代仓”的租费,可以负责。

但是在危险状态消除后应及时搬回,否则对延期存仓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自负;

3.对因施救保险财产造成的施救工具的损坏,灭失和直接用于施救的物资消耗,可以负责,但不包含各种器材装备的折旧费用,也不包括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时,消防器材的损害、灭失,燃烧、灭火剂的消耗;

4.在抢救保险财产过程中,因抢救所必须而无法避免损害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可以酌情负责;

5.被抢救出的保险财产临时存放、摊晒、整理、监护等各种合理费用及因整理需要临时搭盖简易货棚的工时费用,可以负责;

6.为了使受损保险财产减少损失而支出的整理分档或改装、包装费用等可以予以负责;

7.洪灾后,为整理保险财产而支付清理淤泥的合理费用,可以酌情赔付。

但其清除范围应限于保险财产本身。

如洪灾后为了生产、交通、环境卫生等需要清除淤泥的费用,不予赔付;

8.在施救保险财产过程中,本单位职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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