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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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Word格式.docx

1.依法享有原土地改良和生产设施投入的补偿权;

2.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

4.甲方负责建造一座小桥。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及产品处置收益权;

2.流转期满,在该上地上投入而提高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3.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乙方因经营需要可以建设厂房及生活设施。

三、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土地流转价格每年每亩元,土地流转期间乙方向甲方支付价款共计元。

(二)支付方式:

(三)经营使用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标的按时兑现。

四、违约责任

(一)合同期间,甲乙双方应服从国家建设征用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该土地的需要,并均不负违约责任。

(二)合同一经签订,所有条款双方应严格认真履行,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元。

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由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裁定。

五、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动而变更,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坏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土地采取转让的方式流转,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变更原承包关系。

如乙方经营破产,甲方土地不能作为清偿资产。

土地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土地流转的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平等协商可在补充栏目中(附后)完善合同内容,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发包方和签证机关各一份。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发包方:

签证机关:

签证人:

签证日期:

补充栏目:

注:

本合同如有变更或未尽事宜在此栏目作补充完善。

篇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务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

法》、《陕西省实施办法》规

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甲方受本镇村农户委托,与乙方以出租的方式流转承包地。

经甲乙双方协商,

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

原土地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为年,合同到期后续约年,

合同内容依照原合同继续执行。

二、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流转土地的价款采取浮动形式,第一年每亩地租金元,

每五年上浮递增%。

第一年土地租金在合同正式签订后日内

付款,。

除上述费用外,乙方无需向甲方或农户支付其

它任何费用。

三、流转土地用途

流转土地限于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等农业用途。

对土地进行改造和建长期建筑物,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四、甲方将枣树渠原大队部所在的土地无偿给乙方做为办公用地。

五、移交土地

该项目用地流转合同正式签订后,五日内由甲方负责协调移交给乙方符合乙方要求的土地。

六、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1、确保委托人权限益,管理好土地流转清册,按约定及时全部兑现土地承包人流转租金;

2、甲方需按照乙方种植要求对耕作不便的土地进行准备和整理,并对土地表面附属物进行清理。

3、监督乙方按照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4、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5、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土地。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维护合同约定乙方的土地使用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7、甲方农户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乙方流转土地的正常经营和使用;

8、保障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土地的正常经营和使用,协调乙方与相关农户组织的关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梁山镇域内普通果农享受国家各项政策补贴的权利。

例如:

免费提供树苗、水泥杆、铁丝、灭虫灯、粘虫板、农药、地膜、反光膜、滴水灌溉等相关设施及物品。

2、依照合同约定享有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依法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臵产品;

3、享有代替甲方按村集体制度使用公用道路和农田水利等设施的权利;

4、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基本的生活基础设施除外),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对土地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5、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干预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不按约定支付流转报酬,按月承担应缴资金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三个月未支付的,甲方催缴无效可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3、乙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对土地造成损害和擅自再流转,甲方制止无效可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造成的损失和承担土地恢复费用;

4、任何一方如有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约行为处理有规定的,同时从其规定。

十一、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时,可申请县镇村相关机构调解解决;

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2项处理:

1、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或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原土地承包合同剩余期限期满后,乙方要继续承租土地,应于期满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同意自收到惭方续期通知后,本合同自动续期,流转期延至三十年,甲方与乙方依照原协议相关内容另行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汉转合同。

》2、甲方承诺签订本合同已取得享有相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委托授权,甲方签订本合同对农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承诺甲方农户行为可直接视为甲方行为,甲方应当对其农户行为向乙方承担合同责任。

4、国家和集体有关土地的补贴以及国家政策调整带来的土地直接受益归甲方享有。

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占用土地和规划调整占用土地不属于违约,征地安臵补偿归甲方享有,单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在相关资金中给乙方相应补偿。

5、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须双方协商一致。

如遇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征得对方同意可提前终止合同,相关补偿双方协商解决。

承包期满地面附着物移交的相关事项双方到时协商解决。

篇三: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20XX)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20XX年12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XX年12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涉及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由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无偿开展流转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有条件的地方,按照上述原则,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发展规模经营。

第八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给谁以及何时和以何种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境内农业企业、事业法人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可以是境外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业科研推广单位。

第九条承包方可以在承包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十一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十二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

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可以是现金,可以是以实物计价、货币兑现,也可以是粮食等农产品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物品,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当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

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

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十四条除不超过1年的委托代耕外,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由流转方分别报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合同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者将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承包经营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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