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将惩罚性赔偿引入知识产权立法的必要性硕士学位论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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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签名:
导师签名:
日期:
上海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姓名:
魏光耀
导师:
王勉青
学科专业:
法律硕士
上海大学法学院
2010年12月
ADissertationSubmittedtoShanghaiUniversityfortheDegreeofMasterinlaw
TheNecessityofUsingthePunitiveDamagesin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Law
M.D.Candidate:
WeiGuangyao
Supervisor:
WangMianqing
Major:
JurisMaster
LawCollege,ShanghaiUniversity
December,2010
摘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东西方许多国家在早期的法律中都曾有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萌芽,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并在美国被发扬光大。
近几年,我国法律学者开始有意识地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包括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历史沿革、作用、法理依据等,他们的论述很多涉及到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我国立法的必要性,但是专门就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惩罚性赔偿立法的必要性进行论述的文章还不多。
本文意在从知识产权这一更小的范围内,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全面赔偿的民事保护的局限性着手,结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积极作用,详细阐述惩罚性赔偿立法的必要性,希望是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研究的一个新的声音,能为立法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全文除结语之外,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惩罚性赔偿的概述,介绍了惩罚性赔偿的经典定义,惩罚性赔偿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尤其是惩罚性赔偿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包括对侵权人的功能,对权利人的功能和对第三人的功能。
第二部分是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梳理了我国法学界和立法机构对惩罚性赔偿的认识过程,及其立法体现,说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民法理论的不断创新完善,惩罚性赔偿必然成为民事赔偿领域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三部分是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原则,指出我国目前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赔偿原则采用的是全面赔偿原则,法定赔偿是例外,且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有着显著的区别,由此得出我国目前知识产权领域尚未采用惩罚性赔偿的侵权赔偿原则的结论。
第四部分是将惩罚性赔偿引入知识产权立法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刑事、行政和民事三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救济手段所存在的不足之处,结合惩罚性赔偿的积极作用,来说明将惩罚性赔偿引入知识产权立法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立法界已经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解禁,但是真正要想使之为我所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积极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保护
ABSTRACT
Thepunitivedamagesisanoldsystem.Eithernationsofeastorwesthaveelementsofpunitivedamagesintheirearlierlaws.Buttheactualpunitivedamagesappearsinmiddle-centuryBritain,beingdevelopedinAmerican.Recentyears,Chineselawresearchersbegintostudythepunitivedamagesconsciously,includingitsconcept,history,function,andsoon.Mostoftheirstatementsrefertothenecessityofusingthepunitivedamagesinourlaw.Butthediscussspecializingin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canbecountbyhands.Thearticleissuethenecessityofusingpunitivedamagesinth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basedonthelimitationofpenallaws,executivelawsandcivillaws,combiningtheactivefunctionsofthepunitivedamages.Ihopetheissuingmethodisanewsoundintheresearchofth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Therearefourpartsofthisarticlebesidestheforewordandepilogue。
PartⅠthebriefofthepunitivedamageswhichintroducestheconceptanddevelopmentofthepunitivedamages,especiallythepositivefunctionofit.
PartⅡourrulesofthepunitivedamageswhichshowsthedevelopmenttrendofthepunitivedamageswiththedevelopmentofthemarketeconomy.
PartⅢtheprincipleofourIPtortiouscompensationisgeneralcompensation,butthelegalcompensationisanexception,whichobviouslydifferentfromthepunitivedamages.
PartⅣthenecessityofusingpunitivedamagesinIPlawsthroughanalyzingtheshortageoftheprotectionofpenallaws,executivelawsandcivillaws.
Althoughweunfreezethepunitivedamagesinoursystemoflaws,weshallspendlongtimeonusingitwell.
Keywords:
punitivedamagesprotectionofIP
目录
第一章惩罚性赔偿的概述……………………………………………………1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1
(二)惩罚性赔偿的历史……………………………………………………………………1
(三)惩罚性赔偿的积极作用………………………………………………………………2
1.对侵权人的功能……………………………………………………………………2
2.对权利人的功能……………………………………………………………………3
3.对第三人的功能……………………………………………………………………4
第二章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规定………………………………………………6
(一)理论界对惩罚性赔偿的认识…………………………………………………………6
(二)惩罚性赔偿在法律条文中的体现……………………………………………………7
第三章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原则…………………………………8
(一)全面赔偿是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主要原则……………………………………8
(二)法定赔偿及其与惩罚性赔偿的区别…………………………………………………9
第四章将惩罚性赔偿引入知识产权立法的必要性…………………………13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各界人士的共识………………………………………………13
(二)将惩罚性赔偿引入知识产权立法的必要性…………………………………………14
1、知识产权刑事处罚具有局限性……………………………………………………14
2、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具有局限性……………………………………………………15
3、全面赔偿原则不能有效遏制侵权人和激励权利人………………………………19
第五章结论………………………………………………………………………………21
参考文献……………………………………………………………………………………22
作者在功能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23
致谢…………………………………………………………………………………………24
第一章惩罚性赔偿的概述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损害赔偿及名义的赔偿之外,为惩罚极端无理行为之人,并为吓阻该行为人及他人于之后从事类似的行为而给予的赔偿。
这是《美国侵权法重述》给出的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在我国被学者广泛引用,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二)惩罚性赔偿的历史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渊源于古代法。
由于惩罚性赔偿能够满足人类的惩罚和报复心理,能够弥补国家执法力量的不足,古代的中外各国法律中有大量的惩罚性赔偿条文。
如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规定,自由民窃取牛或羊,或驴,或猪或船舶,如果这些是神的所有物或宫廷的所有物,则应处以30倍之罚金。
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中规定,若损害皮革或者皮袋、木制或者土制家具、果实等物品,罚金应该五倍于其价值。
我国《唐律疏议》卷四第33条“以赃入罪”部分提到“‘盗者,倍备’,谓盗者以其贪财既重,故令倍备,谓盗一尺,徵二尺之类”。
除了上述列举的法典外,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和我国的《宋刑统》等法律典籍中也有惩罚性赔偿规定。
近代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
英国联邦和英国殖民地(如加拿大、爱尔兰、新西兰、澳大利亚、印度等国)都引入了这一制度,并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
美国当初作为英国的殖民地,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而且经过几个世纪的实践成为惩罚性赔偿发展的最完善的一个国家,1868年该制度被写入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
近几年,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中,出现了类似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表现出逐步接受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趋势。
(三)惩罚性赔偿的积极作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所以长盛不衰,原因在于它具有许多积极的作用。
DorseyEllis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七项功能:
(1)惩罚被告。
(2)特别威慑,即防止被告再为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