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托拉斯法的现代化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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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旧世纪交替之际,欧盟开始了反托拉斯制度的现代化进程,开始了欧盟反托拉斯制度的根本改革。
这一进程于2004年初结束,2004年5月1日在欧盟扩大至25个成员的这一天,正式实施新的制度。
一、第17号条例确立的反托拉斯法执法制度及其问题
欧共体条约第81条含有三个款项,第1款禁止与共同市场不符的限制竞争性协议,第2款规定该类协议自动无效,第3款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宣布第1款不适用。
第3款实质上是第1款的例外。
但由谁宣布、依据什么条件宣布第1款不适用,第81条并没有规定。
在该条款谈判、制定之时,来自各国的代表都支持以禁止性原则为基础的制度,但在具体界定解除第1款所含的禁止的条件上遇到了困难。
谈判者面临着两种选择:
一种是豁免制度,另一种是直接适用例外制度。
在豁免制度下,只有经过适当授权的公共机构,通过必要的决定予以宣布,才可以解除第1款所施加的禁止。
在没有经过有关机构的豁免之前,限制竞争性做法一律无效。
根据直接适用例外制度,禁止性规定对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限制性做法不适用。
这样的条件视为禁止性原则的例外,只要符合了这些条件,限制性协议自始就是有效的。
共同体条约第81条第3款是上述两种主张妥协的产物。
最后条文采用了否定式用语,“第1款的规定可以宣布不适用”,给予了立法机构从两种制度中选择的自由。
第83条紧接着规定,由欧盟理事会根据欧共体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实施第81条和第82条的条例或指令,制定适用第81条第3款的详细规则。
鉴于统一适用竞争规则的必要性以及提供充分的法律确定性和向监管机构提供必要信息的要求,欧盟理事会于1962年制定的实施竞争法规则的第17号条例,建立了预先通知基础上的欧盟委员会集中豁免制度。
尽管没有强制性要求向欧盟委员会通知限制竞争性协议,但欲获得欧盟委员会豁免的企业,则必须向欧盟委员会通知,作为欧盟委员会豁免的条件。
欧盟委员会可以认定相关协议不具有第81条第1款的条件,或者认定符合第81条第3款的例外或豁免。
欧盟委员会授予豁免的决定是决定性的,其效力可以追溯至通知日。
该条例将宣布第81条第1款不适用的权力排他性地授予了欧盟委员会。
尽管各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一样,有权适用第81条第1款和第82条,但一旦欧盟委员会发起程序,各成员国即不再享有管辖权。
因此,第17号条例规定的制度,是建立在第81条第1款和第82条由成员国直接适用、第81条第3款由欧盟委员会排他适用基础上的一种体制。
第81条第1款和第3款正反两方面规定的适用,被割裂开来。
为了获得第81条第1款不适用的裁定,通知是必须的。
豁免制度确立的是一种事前控制制度。
随着成员国的不断扩大,处理通知的负担增大,欧盟委员会的能力和资源明显不足。
通知处理程序繁杂、耗时,在协议获得豁免前,企业的相关利益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也损害了法律的确定性。
这些都反映出这一制度的局限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欧盟委员会采取了措施。
首先,欧盟委员会引入了“对竞争的明显影响”这一概念,发布通告,指出竞争影响微不足道的协议,不属于禁止的范围。
欧盟委员会还发布公告,澄清通常不具有限制竞争目的或效果因而不为第81条第1款所禁止的限制性做法的条件。
这类公告涉及商业代理的指令性交易合同、企业合作协议、分包协议、契约式合营企业。
这些都大大降低了通知数量。
为了降低申请个别豁免的数量,经欧盟理事会授权,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的集体豁免条例,界定了符合第81条第3款的条件,宣布在某些情形下第81条第1款不适用。
这样的条例涉及排他性经销协议、排他性购买协议、汽车经销与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技术转让协议。
上述协议主要为纵向协议。
集体豁免条例涉及的横向协议有专业化合作协议、研发协议。
其他还有保险业的某些协议等。
欧盟委员会通过发放安慰信的非正式方式,处理通知。
但由于这种形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决定”,不具有约束成员国法院的法律效力,其作用受到大大的限制。
欧盟委员会还寻求与成员国当局合作,在国内法院、国内竞争当局和欧盟委员会之间分配案件,邀请企业多多利用国内程序,实施第81条第1款和第82条。
为此,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法院、国内当局合作通告。
但一方面,企业仍需要取得欧盟委员会的豁免,另一方面,企业通过通知欧盟委员会来中断国内程序。
欧盟委员会做出的非集中化/分散化的努力存在障碍。
二、欧盟委员会的立法建议及实施条例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改革反托拉斯法的努力。
欧盟委员会据此在白皮书中提出了现代化方案,主要包括三个因素:
结束通知和豁免制度,分散适用竞争规则,强化事后控制。
按严格的经济学意义上的方法,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
改革的目标是确保有效监管、简化管理。
为此提出了两种选择模式。
第一种,完善现有的豁免制度。
具体方法是:
其一,在第81条第1款中纳入合理规则进行解释。
但第3款本身就含有合理因素,这一方法除了耗时外,还存在分割现有法律的危险。
其二,分散适用第81条第3款,由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共同适用该款。
但该方法只是分配案件,并不降低通知数量。
另外分配案件的标准也不易确定。
其三,扩大第17条条例规定的豁免事先通知的协议范围。
但该规定的对象主要是涉及一国的协议,而且限制了欧盟委员会集中于严重限制竞争活动的范围。
其四,简化通知程序。
但该程序的简化并不减轻欧盟委员会的负担。
欧盟委员会提出的第二种选择,也是欧盟委员会建议的选择,是由集中豁免制度转向直接适用的例外制度,由原来的事先控制,转为事后控制。
根据这一方法,所有的成员国法院和竞争当局,在审查第81条第1款时,都可以适用第3款。
第81条成为确定一般禁止原则和例外条件的统一规范。
整个第81条都可以直接适用,任何企业都可以向法院或竞争当局直接引用整个第81条的规定。
被第81条第1款所禁止但符合第3款例外条件的限制竞争性协议,自签订时起合法,无需再做出事先的决定。
一旦不符合第3款的条件,即为非法。
欧盟委员会准备使用新的一种集体豁免条例,促进这一改革的实施。
新条例不再基于将豁免限于条例中指明的某些具体协议和条款的方法,而是对某一类别的所有协议和条款规定一般性豁免,但列有限制性协议的禁止性名单和其适用的具体条件,另一方面通过市场份额这一标准,限制一般性豁免所带来的利益。
这一豁免安排,能为更广范围的协议提供更大的法律确定性,恢复企业更大的缔约自由,同时继续保障具有重大市场力量的企业签订的协议有效竞争性。
因而,新一代条例,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有助于简化适用的规则。
欧盟委员会还将发布通告,澄清第81条对集体豁免条例没有包括的案件的适用条件。
采取直接适用例外制度和事后控制,有助于应对今后竞争政策所面临的挑战。
根据这一制度,被授予必要权力的行政当局或法院,可以对限制性做法进行全面的评估,既根据第81条第1款审查其限制性效果,也根据第3款审查其经济利益。
该制度取消第17号条例赋予欧盟委员会适用第3款的排他权力,促进竞争规则的分散适用。
该制度也消除通知对企业的纯行政性限制,因为满足第81条第3款的做法,已不再要求豁免赋予其法律上的执行力。
根据这一制度,第81条的适用,与第82条类似,欧盟委员会、国内当局和法院可以平行、共同适用。
2000年9月7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第81条和第82条的实施条例的立法建议。
该建议主要是根据白皮书及后来的反馈意见。
该建议所确立的制度的特点是:
更有效地保护竞争,更多的执法者参与执法,调整欧盟委员会的行动重点,增加欧盟委员会的调查权力;
为公司的商业活动提供更公平的机会,包括竞争法的更多适用,欧共体竞争法的统一实施;
提供更大程度的法律确定性,降低纯行政性要求。
2002年12月16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第1/2003号条例,《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实施条例》。
该条例废除了第17号条例和第141号条例,并对其他相关条例做出了修改。
欧盟委员会提出的立法方案包括十一部分。
第一部分是原则,第二部分是权力,第三部分是欧盟委员会的决定,第四部分是与成员国竞争当局和法院的合作,第五部分是调查权,第六部分是罚则,第七部分是时效,第八部分是听证和保密,第九部分为豁免条例,第十部分为一般性规定,第十一部分为过渡性条款和最后条款。
就具体规则而言,立法建议包括了下述内容:
竞争规则的直接适用;
欧共体竞争规则的排他适用;
欧盟委员会的权力,包括通过条例规定必须登记的协议类型的权力;
成员国竞争当局的权力;
成员国法院的权力;
违法的认定和终止,包括实施结构性救济;
临时措施;
欧盟委员会基于企业的承诺做出终止程序的决定;
第81条和第82条不适用的裁定;
欧盟委员会与竞争当局的合作;
信息交流;
程序的中止或终止;
欧盟咨询委员会;
与国内法院合作;
欧共体竞争法的统一适用;
调查权力;
对部门经济的调查;
寻求信息;
谈话调查的权力;
欧盟委员会的检查权;
成员国当局的调查;
罚款;
时效;
听证和保密;
豁免条例;
一般性规定;
过渡性及最后条款。
理事会最终通过的实施条例,在结构上与立法草案没有区别,但在具体内容的某些方面,做出了重大变更。
实施条例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直接适用性。
属于第81条第1款的范围同时又不符合第3款规定的条件的协议等,属直接禁止之列;
属于第81条第1款的范围但符合第3款的条件的协议,不被禁止。
滥用支配地位,为第82条所禁止。
上述效果都无需另外做出决定来实现。
该规定表明,第81条第3款中所包含的例外规定直接适用。
它废除了原第17号条例所确立的仅由欧盟委员会认定是否满足例外的要求。
欧盟委员会的立法建议中,该条直接使用了“直接适用性”这一名称,正式实施条例虽然使用了“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适用”这一名称,但没有本质的变化。
关于国内竞争法与第81条和第82条的关系问题,草案建议第81条和第82条排他性适用。
在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的范围内,适用欧共体的竞争规则,不适用成员国的竞争法。
新条例没有采取这一建议,对这一建议做了重大修改,规定国内竞争法与欧共体竞争法共同适用,但国内法的适用不得导致禁止不属于第81条第1款范围的限制、符合第81条第3款条件或者为适用第81条第3款的豁免条例所包括的协议。
该条例不禁止成员对企业采取的单方行为采取更严格的国内法。
第81条涉及限制竞争协议的内容。
因此,当成员适用国内合并控制法时,上述规定不适用;
上述规定也不阻止成员国适用国内法实现第81条和第82条的目标之外的目标。
权力这一部分,规定了欧盟委员会、国内竞争当局和国内法院各自的权力。
欧盟委员会享有条例所赋予的一切权力。
草案中原规定了欧盟委员会通过条例认定需要登记的协议的权力,但这一内容在正式条例中被删除,从而拒绝赋予欧盟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