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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3条 公路等级的选用

  公路等级的选用,应根据公路网的规划,从全局出发,适当考虑远景发展的交通量,结合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综合确定。

  对于现有不符合等级的公路,应根据发展规划,有计划地改善线形,改建危桥,改渡为桥,加铺路面,增建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防护设施、停车设施等,使其逐步提高使用质量和通过能力,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采用分期修建的公路,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设计车辆

  公路设计所采用的各种设计车辆的基本外廓尺寸,一般规定如表2.0.1.设计车辆外廓尺寸

  表2.0.1(见附件1)

  注:

自行车的外廓尺寸为宽0.75米、高2.00米。

  第2.0.2条 计算行车速度

  各级公路的计算行车速度,一般规定如表2.0.2.(见附件2)

  按不同计算行车速度设计的路段长度不宜过短,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20公里;

二级公路不小于15公里;

三级公路不小于10公里;

四级公路不小于5公里。

  各级公路通过不同地形地区需要改变计算行车速度时,应设过渡段。

  计算行车速度变更点的位置,应选择在驾驶人员能够明显判断情况发生变化的地点,如村镇、车站、交叉道口或地形、地物变更等处,并应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2.0.3条 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

  第2.0.4条 公路抗震设防标准

  公路工程以设计烈度表示的设防起点,一般为8度,对以下情况应为7度:

  一、修建于地震时可能发生大规模滑坡、崩塌地段的公路工程。

  二、修建于软弱粘土层、可液化土层上的公路工程。

  三、连续梁、钢构等桥型的桥梁。

  四、板式桥和梁式桥的防止落梁措施。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三)

  第三章 路线

  第3.0.1条 路线设计的基本要求

  路线设计,应根据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合理利用地形,正确运用标准,保证线形标准的均衡性。

在条件许可时,应论证地选用较好的技术指标,以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

  公路的平、纵、横三方面应进行综合设计,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

线形设计,应考虑车辆行驶的安全舒适、驾驶人员的视觉和心理反应、引导驾驶人员的视线、保持线形的连续性,注意与当地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并避免采用长直线。

为保证和提高公路使用质量,对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以及风景区公路的个别路段,应采用透视图法进行检验。

  越岭路线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采用隧道或展线方案。

当采用展线方案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布线,确需采用回头曲线时,应尽量避免在同一山坡上布置较多的回头曲线。

  路线应尽量避免穿过地质不良地区。

  干线公路应避免穿过城镇。

  路线设计,应少占田地,少拆房屋,方便群众,不损坏重要历史文物。

  第3.0.2条 行车道宽度

  各级公路的行车道宽度,一般规定如表3.0.2.

各级公路的行车道宽度表(略)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一般为4个车道,必要时车道数可按双数增加。

  二级公路,平原、微丘区慢行车很少或将慢行车分开的路段,行车道宽度为7米,并设路缘线;

有一定混合交通的路段,行车道宽度一般为9米;

混合交通量大,并且将慢行道分开又有困难时,其行车道宽度可加宽到12米,并划线分快、慢行道。

  四级公路,平原、微丘区的行车道宽度,当交通量较大时,可采用6.0米。

  第3.0.3条 爬坡车道和变速车道。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当纵坡大于4%时,可沿上坡方向设爬坡车道,爬坡车道的宽度一般为3米。

  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车站等处,应设置变速车道。

变速车道的宽度一般为3米。

  第3.0.4条 中间带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设置中间带。

  中间带由两条左侧路缘带及中央分隔带组成。

路缘带的构造应起到诱导视线的作用。

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和防眩、导向设施。

  中间带的宽度,一般规定如表3.0.4.

中间带宽度表(略)

  长度≥100米的隧道、总长≥50米的桥梁或高架桥、或受地形条件及其它特殊情况限制时,可采用表3.0.4的低限值.

  在中央分隔带上设置路上设施时,其宽度应符合设置该设施的要求。

  因受条件限制未能设置中间带的一级公路,必须划出路面标线或设分隔器。

  第3.0.5条 路肩

  与行车道连接部分应设路肩。

各级公路的路肩宽度,一般规定如表3.0.5.注:

各级公路肩宽度表(略)

  高速公路和设中间带的一级公路,行车道左侧不设路肩;

当为分离式断面的路基时,行车道左侧路肩可适当减窄,一般宽度为:

高速公路平原、微丘区≥1.25米(0.75)米,山岭、重丘区≥1.00(0.50)米;

一级公路平原、微丘区≥1.00(0.50)米,山岭、重丘区大于或等于0.75(0.50)米。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路肩,除加固处理部分外,应设有不小于0.5米的土路肩。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硬路肩,在受地形限制及其它特殊情况的路段,可采用本条和表3.0.5括号内的减少值。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在路肩宽度内设右侧路缘带。

其宽度一般为0.5米。

  四级公路路肩宽度,当采用单车道路面时,一般为1.50米;

其余情况下为0.50米。

  二、三、四级公路在村镇附近以及混合交通量大的路段,路肩应予加固,以充分利用。

  在路肩上设置路上设施时,应增加设置路止设施所需宽度。

  第3.0.6条 紧急停车带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当右侧硬路肩的宽度小于2.25米时,应设紧急停车带。

紧急停车带的设置间距,平原、微丘区为300米左右,山岭、重丘区为500米左右;

紧急停车带的宽度包括硬路肩在内为3米,有效长度≥30米。

  第3.0.7条 错车道

  四级公路,当采用4.5米的单车道路基时,应在适当距离内设置错车道.错车道应设在有利地点,并使驾驶员能看到相邻两错车道间驶来的车辆.错车道的路基宽度≥6.5米,有效长度≥20米。

  第3.0.8条 慢行道

  为保证公路交通安全和良好的交通秩序,有必要分隔汽车和其它车辆及行人的路段,应将快、慢行道分开。

快、慢行道分行的条件一般规定如下:

  一、不允许慢速车辆与汽车混合行驶的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

  二、汽车及其它车辆的交通量都很大的二级公路,当混合行驶相互干扰较大的路段;

  三、城镇附近混合交通量较大的三级公路。

  当沿行车道设慢行道时,应以足够尺寸的外侧分隔带分开;

专供自行车通行的慢行道,行车道与慢行道可用分隔器分隔或用路面标线分开。

  通行拖拉机或兽力车为主的慢行道,其宽度应根据当地行驶拖拉机或兽力车车型及交通量而定。

当沿公路一侧设置时,应不小于双向行驶要求的宽度。

  一个自行车道的宽度为1.0米。

自行车道数应根据自行车交通量而定,当单独设置自行车道时,一般不应少于双车道的宽度。

  人行道的宽度为0.75米或1米,大于1米时按0.5米的倍数增加。

  第3.0.9条 视距

  各级公路在平曲线和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不小于表3.0.9的规定。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停车视距,应按表3.0.9的规定采用。

其它各级公路的视距应不小于两倍表3.0.9规定的视距的长度。

  对向行驶的双车道公路,根据需要,应结合地形设置保证具有超车视距的路段。

  第3.0.10条 平曲线半径

  各级公路的最小平曲线半径,规定于表3.0.10.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大于或等于表列一般最小半径,以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

当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时,方可采用表列极限最小半径。

各级公路的最小平曲线半径表(略)

  改建公路利用现有公路路段,二级公路山岭、重丘区的极限最小半径可采用50米;

三级公路山岭、重丘区的极限最小半径可采用25米。

采用以上极限最小半径时,宜相应增加超高横坡度。

  为保证行车安全,位于平地或下坡的长直线的尽头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平曲线。

  第3.0.11条 平曲线超高

  当平曲线半径小于表3.0.10规定的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时,应在曲线上设置超高。

超高的横坡度按计算行车速度、半径大小,结合路面种类、自然条件等情况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超高横坡度不超过10%,其它各级公路不超过8%。

  在积雪、寒冷地区、最大超高横坡度不宜大于6%。

  当超高横坡度的计算值小于路拱坡度时,设置等于路拱坡度的超高。

  第3.0.12条 平曲线加宽

  平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250米时,应在平曲线内侧加宽。

双车道路面的加宽值规定如表3.0.12.单车道路面加宽值按表列数值折半。

平曲线加宽表(略)

  四级公路和山岭、重丘区的三级公路采用第1类加宽值;

其余各级公路采用第3类加宽值,对不经常通行集装箱运输的半挂车的公路,可采用第2类加宽值。

  第3.0.13条 缓和段

  当平曲线半径小于表3.0.10所列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时,应设缓和曲线。

四级公路的缓和曲线可用超高缓和段代替。

  缓和曲线采用回旋曲线,缓和曲线的长度应等于或大于表3.0.13的规定。

  行车道的超高或加宽应在缓和曲线内进行。

  第3.0.14条 回头曲线

  回头曲线各部分的极限指标规定如表3.0.14。

  第3.0.15条 纵坡

  各级公路的最大纵坡,应不大于表3.0.15的规定。

  在海拔2,000米以上或严寒冰冻地区的山岭、重丘区四级公路,最大纵坡应不大于8%。

  各级公路的长路堑路段,以及其它横向排水不畅的路段,均应采用不小于0.3%的纵坡。

  第3.0.16条 纵坡长度

  山岭、重丘区的公路,当连续纵坡大于5%时,应在不大于表3.0.16所规定的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

缓和坡段的纵坡应不大于3%。

  第3.0.17条 平均纵坡

  为了合理运用最大纵坡、坡长和缓和坡段的规定,以保证车辆安全顺利行驶,二、三、四级公路越岭路线的平均纵坡,一般以接近5.5%(相对高差为200-500米)和5%(相对高差大于500米)为宜,并注意任何相连三公里路段的平均纵坡不宜大于5.5%。

  第3.0.18条 合成坡度

  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与纵坡的合成坡度值不得超过表3.0.18的规定。

  三、四级公路,在山岭、重丘区的工程特别艰巨路段,合成坡度值可适当增大。

各级公路在积雪严寒地区,合成坡度值应不大于8%。

  第3.0.19条 高原纵坡

  在海拔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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