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阳区秋长维布片区QCWB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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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法定文件由文本和图则构成,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三十七条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文件有关规定,本文件未包括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惠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文件是进行下一层次规划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规划范围:

北至新秋路,东、南、西三面以自然山体为界,总用地面积约191.27公顷。

第九章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第三十四条发展目标:

布局合理,配套完善,生态环境优美,集生产、生活、展览、娱乐、特色观光为一体,产业发展与生活居住两相宜的城市新功能片区。

功能定位:

以新型加工制造业、特色产业配套服务、珠宝产品研发生产和居住为主要功能,以良好山体和生态林地为景观特色的惠州市高端珠宝产品研发加工和营销基地。

第三十五条发展规模:

本次规划范围总用地面积为191.27公顷,其中建设用地面积为123.96公顷,占规划总用地的64.81%,规划区居住人口规模为2.3万人。

第一十章地块划分及编码

第三十四条主要根据道路界线进行规划区的地块划分,编号的顺序依次为从西至东、由北至南。

地块编码采用二级编码方法,由编制区代码-地块代码组成。

第三十五条结合道路界线、自然界线、土地权属情况和出让要求,在地块内进行地块细分。

细分地块编码采用三级编码方式,在地块编码的基础上增加细分地块代码,即由编制区代码-地块代码-细分地块代码组成。

第三十六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或细分地块界线,在详细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第一十一章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性质:

本规划土地使用性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分至中类,个别地块分至小类。

依据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确定规划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规划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图则。

第三十五条规划用地构成:

规划区总用地面积191.27公顷,由建设用地(H)和非建设用地两(E)大类构成。

建设用地为123.96公顷,即城市建设用地123.96公顷;

非建设用地为67.31公顷,包括水域面积11.89公顷,农林用地面积55.24公顷。

本区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7类,分别为:

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第三十六条土地使用兼容性:

法定图则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不宜改变,如实际开发需要进行调整,必须符合管理文件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兼容要求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并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一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的相关规定:

地块的土地使用强度以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为控制指标,各地块开发建设时的土地使用强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图则规定的指标。

第三十五条绿地率和公共绿地面积:

除工业用地外法定图则规定的各地块绿地率均为下限控制指标,绿地率指标数值只能提高,不能降低。

工业用地内绿地率为上限指标。

本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是指面向公众公共开放的绿化用地,在城市开发建设时须严格保障其不受侵占。

第三十六条规划中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控制为上限,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容积率按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不同行业特点所制定的建设标准确定。

第三十七条在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任一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土地腾挪后,贡献少量土地给道路、绿地、广场或公共配套或市政设施的。

(3)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第一十三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三十四条规划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通道为新秋路。

第三十五条规划区道路系统由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支路二级道路组成:

(1)城市次干路

规划区中北部东西向沿河路。

规划道路红线控制宽度18米,双向4车道。

是规划区内东西向的主要道路;

规划区中部沿公共配套服务区进入一类居住用地的主干路,即中央大街。

规划道路红线控制宽度20米,双向4车道。

是规划区内南北方向的主要通道;

规划区西北部的交通性主干路,即宝石大街。

规划道路红线控制宽度24米,双向4车道。

是工业区的主要通道。

(2)支路:

支路是规划区内最基本的道路,是连接规划区内部各个组团的道路,规划支路道路红线根据实际交通需求分别控制宽度为12、9米,均为双向2车道。

第三十六条规划区内道路都为平面交叉,其控制管理方式主要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渠化、减速板控制和标志标线管理。

第三十七条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沿城市主干路,除规划设置的道路,严格控制在城市主干道上直接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2)从道路红线的交点算起,向主干路方向延伸80米,向次干路方向延伸60米及向支路方向延伸40米的范围内,是禁止设置机动车开口的路段。

(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路两侧,如确需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第三十八条规划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

停车位配建标准:

居住用地按1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工业用地按1个车位/500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三十九条规划区设1个集中公交首末站,位于06-05地块,总用地面积2590.3平方米。

公交停靠站按照500~800米的间距布置港湾式停靠站。

具体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第一十四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

第三十四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模: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按2.3万人口规模配置。

本规划中的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规划人口一定限度时,应对本规划进行必要的检讨。

第三十五条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本片区内设置社区居委会1处,位于22-02地块;

警务室2处,位于18-01,22-02地块;

社区服务站1处,位于22-02地块。

第三十六条教育设施:

本片区内设置30班小学处,位于06-03地块;

幼儿园3处,其中06-04和22-03独立占地,28-01地块与居住区合建。

第三十七条文化娱乐设施:

本片区内设置居住小区级文化室1处,位于22-02地块。

第三十八条体育设施:

本片区内设置社区体育活动场所3处,位于22-02,24-01,28-01地块。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设施:

本片区内设置门诊部1处,位于18-01地块。

第四十条供应设施:

本片区内设置邮政所1处,位于18-01地块;

变电站所1处,位于26-11地块;

消防站所1处,位于26-09地块;

给水加压泵站所2处,位于21-03、26-03地块;

污水泵站所1处,位于26-08地块。

第四十一条环卫设施:

本片区内设置垃圾转运站1处,位于01-04地块;

垃圾收集点5处,位于18-02、22-02、24-01、26-02、28-01地块;

环卫工人作息站4处,位于18-02、22-02、26-02、28-01地块;

公共厕所4处,位于18-02、22-02、26-02、28-01地块;

再生资源回收点4处,位于18-02、22-02、26-02、28-01地块。

第一十五章城市“三区四线”控制

第三十四条本次方案依据《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充实完善》、《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惠州市近期建设规划修编(惠阳中心城区)(2011-2015)》及《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草案)等相关要求,结合本片区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和细化,划定“三区四线”土地管制范围。

第三十五条“三区”规划控制体系包含禁止建设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

“四线”控制体系包含城市黄线、蓝线、绿线、橙线。

第三十六条禁止建设区——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耕地、园地、林地、牧业用地、河流水域用地,以及长远发展必须控制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然灾害防护绿地以及城镇各类绿地、绿廊等基本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用地。

总用地面积76.0公顷,规划期内禁建区必须保持土地的原有用途,除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与服务设施外,严禁在区内进行城镇建设开发活动。

第三十七条限制建设区——规划期内不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域为限建区,一般为远景发展备用地。

限建区近中期应保持现状土地使用性质,非经原规划批准部门的同意,不得在控制发展区内进行非农建设项目的开发。

总用地面积10.0公顷,主要集中在水体周边。

第三十八条适宜建设区——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的城镇各项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区、工业区、休闲度假区、乡村居民点及村镇道路,是城镇建设的重点开发区域。

该区域建设按城乡规划法及配套法规实施管理和控制。

总用地面积105.27公顷。

第三十九条城市黄线——是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

响、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本次规划所划定的城市黄线,包括:

变电站1处;

消防站1处;

污水泵站1处,垃圾转运站1处。

第四十条城市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建设部2002年第112号令执行。

本次规划所划定的城市绿线,包括:

布仔河一侧绿带,水域周边防护绿带以及多处社区公园绿地。

第四十一条城市蓝线——是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建设部2005年第145号令执行。

本次规划所划定的城市蓝线,包括:

布仔河控制线及规划区内其他水域界限。

第四十二条城市橙线——是指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的风险水

平,对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或限制的安全防护范围的界线。

本次规划所划定的城市橙线为沿布仔河的输油管道控制线。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划文本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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