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汇票本票和支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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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
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
我国的支票同汇票的不同,其区别主要有:
(1)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不限于金融机构;
(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当事人关系的共同的特点是:
第一,票据由出票人签发;
第二,由付款人(或是委托他人或由出票人自己)按照票面金额支付;
第三,票面金额的支付是无条件的;
第四,票面金额的支付必须有确定的日期或应在法定的期限内;
第五;
票面金额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
汇票的一般知识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对汇票记载的付款日期和付款地的要求: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汇票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汇票的背书: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
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商业汇票
中国常熟(2004-1-1814:
31:
57)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可以流通转让。
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是由出票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其开户银行承兑的票据。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并将汇票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收妥后入帐。
承兑人为异地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承兑人和承兑人开户银行挂失止付。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
银行受理挂失止付,按票面金额千分之一向挂失止付人收取手续费;
手续费不足五元的,按五元计收。
本票的一般知识
(一)本票概述
本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证券,其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
在出票人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承担了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不需要在到期日前进行承兑。
依照不同的标准,本票可以分为,记名式本票、指定式本票和不记名本票;
远期本票和即期本票;
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等。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票和即期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本票作为票据的一种,具有与其他票据相同的一般性质和特征,因此,《票据法》总则中的内容均适用于本票。
(二)出票
本票的出票行为是以自己负担支付本票金额的债务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本票出票人出票,必须按一定的格式记载相关内容。
包括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1)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2)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
1、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三)见票付款
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依照前述规定的期限提示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这与汇票的出票人的地位不同。
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负有向持票人绝对付款的责任。
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由于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除票据时效届满而使票据权利消灭或者要式欠缺而使票据无效外,并不因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使其责任得以解除。
因此,持票人仍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是丧失对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
(四)对汇票有关规定的引用
《票据法》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这里主要说明以下内容:
(1)背书。
本票的背书与汇票的背书完全相同。
(2)保证。
本票的保证可以准用《票据法》关于保证之规定。
(3)付款。
本票的付款可以准用《票据法》关于付款的某些规定。
(4)追索权。
本票的追索权可以准用《票据法》关于追索权的有关规定。
支票的一般知识
支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与汇票、本票相比,具有二个显著特点:
一是付款人有资格限制;
二是见票即付。
正因为此,使支票具有使用方便、清算及时的优点,目前我国支票已成为人们经济活动乃至日常生活中一种普遍使用的支付手段。
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转帐支票只能用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