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白沙村何时征收土地拆迁.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452279 上传时间:2022-10-22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1.4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宁白沙村何时征收土地拆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南宁白沙村何时征收土地拆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南宁白沙村何时征收土地拆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南宁白沙村何时征收土地拆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南宁白沙村何时征收土地拆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南宁白沙村何时征收土地拆迁.docx

《南宁白沙村何时征收土地拆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宁白沙村何时征收土地拆迁.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南宁白沙村何时征收土地拆迁.docx

南宁白沙村何时征收土地拆迁

南宁白沙村何时征收土地拆迁?

南宁白沙村何时征收土地拆迁:

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时候,征收单位往往会作出征收的公告和出具征收方案,村民可以留意村委的通知和公告。

  政府的征收土地拆迁行为所带来的社会矛盾纠纷一直是民众和社会媒体关注的焦点,这个问题如果处理的不当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不会是一两个人那么简单,而是一群一连串的纠纷,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南宁白沙村何时征收土地拆迁备受南宁村民的关注,当地政府的行动将对村民产生深刻的影响。

  ▲一、南宁白沙村征收土地拆迁的时间

  白沙村位于南宁市郊区。

目前白沙村的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已经列入了南宁市政府的年度计划之中,各项准备工作也在同步进行着,但是其具体时间还未确定,大家可以随时关注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最新消息。

  ▲二、南宁市征收土地拆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南宁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三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并按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制订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并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总额的90%存入指定在本市金融部门开设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专项帐户。

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拆迁人方可使用。

  第五条凡需在本市从事专营房屋拆迁业务的,必须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第六条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并经公安机关办了入户手续的户主,应持户口簿到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由于拆迁当事人就补偿安置问题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等原因,不能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进行拆迁而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期限延长手续。

  第八条

拆迁人整个项目房屋拆迁完毕后,应书面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告房屋拆迁完成情况,经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拆迁人持证明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九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许可证》又未明确规定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

  

(一)用红砖砌墙体、石棉瓦或红机瓦盖顶的,扣除50%作为旧料复用,余下50%按两年使用期折旧计费;

  

(二)采用无法复用的材料(油毡、竹席等),根据总价按两年使用期折旧计费;

  (三)采用其他材料能复用的,扣除复用部分,然后按两年使用期折旧计费。

  第十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书所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基本价格(附件一)+地段价格(附件二)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装饰价格按附件三结合成新计算。

  第十二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商品房价格是指拆迁人根据房屋的结构、功能、质量、用途及地段等提出具体的价格方案,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物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审核确定的房屋价格。

  第十三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征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征购价格=被拆除房屋基本价格(附件一)×成新(附件四)+地段价格(附件八)

  第十四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营业铺面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按每段级差递增5%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五)。

  第十五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被拆除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内(含100平方米)的,按每段级差递增5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六);被拆除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段级差递增5%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五)。

  非住宅房屋以住宅房屋补偿的,按附件七的调换系数折算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拆迁属于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由被拆迁人自建的,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作价补偿的金额;

  

(二)因异地迁建而发生的征地所需费用;

  (三)按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所需费用和设备安装费用;

  (四)被拆迁企业停产期间内停工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补贴。

没有执行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企业,按职工本人停工前三个月平均工资收入(除去奖金和加班工资)支付。

停工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按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

离退休人员工资按下列计算公式支付:

  应支付人数=(被拆迁企业在岗停工职工人数/被拆迁企业全部在职职工人数)×被拆迁企业全部离退休人数

  应支付金额=(被拆迁企业全部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及政府规定补贴津贴总额/被拆迁企业全部离退休人数)×应支付人数

  第十七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附属物,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

  

(一)拆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私房自搭阁楼(不含在原房屋顶上加建的住房),阁楼的补偿可根据高度和质量按每平方米100元-200元结算;被拆迁人要求按原面积60%安置的,按重置价格结算,由被拆迁人支付

  1、住宅:

以被拆除住宅房屋的租赁凭证为计算单位,租赁凭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按每段级差递增5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六);租赁凭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段级差递增5%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五)。

  2、非住宅:

营业铺面按本细则第十四条的标准补偿,其他非住宅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十八条依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常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设施的最低标准是:

  

(一)临时安置房的居住房屋层高在2.6米以上,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砖砌墙、内墙批灰、瓦屋面或混凝土屋面、水泥地坪、有隔热层;

  

(二)临时安置房屋应配备厨房、厕所,供水、供电和排水设施良好;

  (三)临时安置房道路畅通,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临时安置房的治安、卫生、房屋维修等工作。

  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屋离原居住点路线距离在4公里以上(含4公里)的,拆迁人应解决交通工具或参照公共汽车月票价格每人每月付给交通补助费。

  第十九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房屋搬迁补助:

  1、住宅房屋按户口簿常住人口为计算单位,1-3人户每户300元/次,4人户(含4人)以上每增1人增加50元/次。

  2、非住宅房屋按实际搬迁的货物及里程计算,依据本市运输价格规定付给搬迁补助费。

  3、搬迁误工费每户100元/次。

  不属拆迁人要求,被拆迁人自行增加搬迁次数的,拆迁人可不付搬迁补助费。

  

(二)其他搬迁补助:

  1、电话迁移费,由拆迁人按搬迁次数并依据电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付给被拆迁人;

  迁移营业性电话,被拆迁人要求继续营业的,按以上标准执行;被拆迁人不要求继续营业且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停机的,由拆迁人支付原电话安装费用;

  2、有线电视安装费,按广播电视部门规定的原安装收费标准,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

  3、三相电源的安装费,按供电部门的规定标准,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

  4、被拆迁户子女需要转学的,由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入学就读,拆迁人按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付给接收入学的学校,学校不再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临时过渡补助费,依据原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并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4-6元;

  

(二)非住宅(不含营业铺面)房屋:

办公仓库用房每平方米8-12元/月,其他用房每平方米2-6元/月;

  (三)营业铺面按实际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

一级地段为每月4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为每月35元/平方米,三级地段为每月30元/平方米,四级地段为每月25元/平方米,五级地段为每月20元/平方米,六级地段为每月15元/平方米。

原雇请的临时工要清退的,由拆迁人按劳动合同或劳动部门规定的工资标准,付给每人一个月的工资。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自行将住房改作营业铺面且经营手续齐全的,可由拆迁人按本条第三款的标准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三个月的补助费,但补偿仍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用途和面积补偿。

  已按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领取企业停工职工工资的,不再付给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属落实政策回城户,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居住满十年且他处无住房的,拆迁人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按原住房的面积结合常住户口人数给予安置,房屋使用人按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向拆迁人交纳租金或一次性按重置价格购买。

  第二十二条

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2平方米,房屋所有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由拆迁人按人均12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超出按规定应补偿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安置面积超过人均12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因家庭成员结构要求分户安置的,拆迁人应视应安置的建筑面积和其家庭成员构成情况,给予分户安置。

  第二十三条

依据《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安置房屋内装修最低要求是:

内墙刮腻子,楼地面水泥或花砖,设有独立厨房、卫生间。

卫生间设蹲式便器,卧室、客厅安置日光灯,每套住房配有水、电表。

  安置房竣工须经质检部门验收,质量标准达到合格以上和装修标准达到上述规定后,方能交付使用。

在使用期间,保修期内的房屋维修费由拆迁人负责,人为损坏属使用人责任的,其房屋维修费由房屋使用人支付。

  凡用旧房作为安置房的,须经市拆迁办审核,室内装修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禁止将危房用作安置房。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依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而擅自拆迁的,责令拆迁人停止拆迁,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按已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10元-50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的单位拆迁的,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别按已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5元-10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按补偿、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5元-10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四)擅自扩大或缩小已依法确定的拆迁范围的,按扩大或缩小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1元-5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按应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1元-5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六)对违反《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其罚款按被拆迁房屋的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