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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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部署,从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3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第5项、第6项)
(一)审批部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
同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3.推广应用工程造价职业保险,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
4.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二、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第37—43项)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2.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二级、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一级、部分二级、部分三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4.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劳务):
5.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
1.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许可事项的告知承诺审批流程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2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87号)有关要求执行。
自2019年12月1日起,将自由贸易试验区纳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实施范围。
3.各省级、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参照上述文件制定本地区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1.完善和落实《建设工程企业业绩实地核查工作办法》(试行),核查企业申报工程业绩是否真实有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第44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1.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
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的,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2.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相关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并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强化事中监管。
通过信息系统电子化核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等措施,对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其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2.强化事后监管。
严格开展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对事故责任主体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并对其建筑施工活动实施重点监管。
3.强化信用监管。
依法公开许可审批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信息,鼓励社会监督,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将违法失信主体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四、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第45项)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
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
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构建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
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第152项、第153项、第154项、第155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精简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及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在建项目进度说明等。
对于能与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
2.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按照“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工作,全面实行电子化评审。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六、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第156—159项)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特级、部分一级、部分二级和专业承包部分一级、部分二级):
2.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甲级,海洋勘察甲级、乙级):
3.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甲级、部分乙级):
4.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认定(综合,除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外专业甲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要求,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数据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对群众举报问题突出的地区企业业绩开展专项核查。
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者撤销其资质。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优化审批服务(“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第160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二)具体改革举措。
1.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托有关政务信息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数据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八、燃气经营许可证优化审批服务(“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第161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燃气管理部门。
1.县级以上地方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有关政务信息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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