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对银行业的影响及对策正文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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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OnFebruary15,2006,MinistryofFinancehaspromulgatednewenterpriseaccountantthecriterionsystem,ExecutesfromJanuary1,2007intobelistedscope,Encouragesotherenterprisestocarryout.Newaccountantthecriterionsystemestablishment,constructedforthefirsttimeadaptedwithourcountrysocialistmarketeconomy,hastenedwiththeinternationalstandardswith,coveringenterpriseeacheconomicwork,butimplementedindependentlyenterpriseaccountantthecriterionsystem,wasourcountryaccountantinthehistorythenewmilestone.Thisarticleunifiesfinancialindustrynewoldaccountantthecriterionchangetherelatedcontent,afteranalyzedhasimplementedthenewcriteriontheinfluencewhichtobankingindustryaspectsandsoonprofitlevel,riskmanagementproduced,hasdiscussedwhentheimplementationmetthedifficulty,andattemptedputsforwardintheimplementationcorrelationproposal.
Keywords:
Accountantcriterion;
Bank;
Influence;
Countermeasure;
Suggestion
引言
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正式发布了由1项会计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组成的一整套新会计准则体系,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对于银行业来讲,这次会计制度改革的深度和宽度远远超过1992年的“两则”、“两制”,向商业银行会计标准的国际化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对我国银行业的经济管理将产生深远影响。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也对会计人员的水平、信息化建设水平、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等诸多方面提出了挑战。
我们既要积极主动地适应、融合、接轨“国际惯例”,又不能不顾自身实际一味盲从,而是要认真研究、采取妥当的应对之策。
一、新会计准则的出台背景
(一)国际背景: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征求意见稿)》原则22——会计处理和披露指出:
“银行要根据国际通用的会计政策和实践保持完备的记录,并定期公布公允反映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的信息”.2005年8-9月,中国财政部先后发布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套期保值准则》、《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和金融会计四项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为国内商业银行积极遵循将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奠定了准备。
与此同时,其对国内银行业机构的影响也是全方位的。
商业银行必须积极遵循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构筑银行风险管理战略。
(二)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演变进程
交易和贸易的经常化、跨国公司的不断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市场、消费、生产、投资国际化,进而不可避免地导致资本和金融的国际化,这又使得世界性的会计标准化成为历史的必然。
会计国际化的基本特征是趋同化,在趋同化的过程中,必然地要经历比较、借鉴、协调到标准化进而进一步趋同的几个过程.
我国1992年《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发布所掀起的会计改革,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相关方面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中国会计标准与国际准则存在较多差异,并且形式上也是以会计制度为主,而不是国际上通用的会计准则形式。
在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立以前,中国银行业的会计业务遵循着三种不同的会计规范: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1993年-2000年,商业银行会计业务主要遵循1993年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2001年-2003年,2001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采用;
2004年,财务重组之后的中行和建行也采用了2001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股份制商业银行中,除中信、光大、广发行外,其他行都采用了2001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从2005年起,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采用2001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并且,已经上市的五家银行,还需要根据证监会要求,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调整;
同时,在海外上市或准备上市的商业银行,已经全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年报。
二、银行业业新旧会计准则主要的变动内容
在旧会计准则下,银行会计政策有很多缺陷,其主要缺陷有:
银行业金融机构备抵科目设置较少,可能导致虚增资产,影响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对其资产质量状况的准确判断;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及时如实预计或有事项损失,可能虚增利润,影响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对其盈利能力的判断;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编制反映重大事项的会计报表附注,影响中小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对其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
对比旧的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在理念、内容、准则体系和国际趋同等方面都有较大创新。
其中,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
外币折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金融工具列报》。
这五项准则规范了金融工具的分类和会计核算,对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外币交易和金融资产转移等业务进行了全面梳理,填补了这些业务领域的空白。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内容变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工具的分类基础不同
新准则延续了2005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的做法,将金融性资产和负债统一定义为金融工具,在分类上改变了以往按期限划分资产、负债类别的做法,而是将金融资产按照交易目的区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类;
将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两类。
同时,计量属性亦相应发生变化,其中: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其他金融负债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二)计量属性不同,强调公允价值的概念
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允许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等计量属性,新会计准则特别增加并强调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
新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交易性金融资产直接按公允价值计量,其他三类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加上交易费用计量。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基本分为两类: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后续计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按照实际利率后续计量。
也有采取成本法计量的例外情况,如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相挂钩和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大部分情况按照实际利率法和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除了个别情况采用公允价值和成本法计量。
而原《制度》规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均用历史成本法。
与历史成本法相比,公允价值随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频繁变动将导致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波动性上升;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相关市场的发展还不成熟,市场交易不够活跃,许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可能会发生人为操纵计量结果的情况。
(三)贷款减值准备的确认不同
1.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不同。
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
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新会计准则明确了贷款和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进行账面价值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2.减值测试的方法和程序的不同。
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贷款减值测试的方法,在具体操作中,各金融机构减值测试的方法也不尽相同。
新会计准则明确了减值测试的方法和程序,规定对单项重大的金融资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确认减值损失;
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可以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汇总进行减值测试。
(四)确认各期利息收入的方法不同
1.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不同。
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贷款结息日确认利息收人,贷款结息日往往在每季末月21日(或每月21日)。
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新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予以确认。
2.确认方法不同。
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利息收人是按贷款合同本金和合同利息计算确认的。
新准则规定“利息收人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即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人。
由于摊余成本不等于合同本金、实际利率也不等于合同利率。
因此,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是存在差异的。
3.贷款划分标准不同导致利息收入的确认不同。
新准则没有划分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而以摊余成本为依据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利息收人。
对于一笔现行标准下的非应计贷款,原《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将不再确认利息收入,但在新会计准则下,如该笔贷款的摊余价值不为零,仍需按照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五)改变了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方式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彻底改变我国衍生金融工具表外核算的方法,新准则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衍生工具要在表内予以确认和计量,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会直接影响损益变化。
这与现行制度只要求表外披露相比,在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金融工具的风险头寸、衍生金融工具计价方法、回购证券等等,具有相当大的变化,将衍生金融工具放在资产负债表内,以公允价值反映,可以更加容易地评价银行业通过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六)金融工具披露的深度和广度发生显著变化
新准则既要求披露金融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又要披露金融资产负债的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确认条件,特别是在金融管理的信息披露方面,不仅要求披露金融工具管理的目标和政策、风险控制流程、工具分析过程及其估值模型,而且要求金融工具对资产负债的影响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