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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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四、将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中的“一年以上”修改为“三年以上”。
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国防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
六、第三十条修改为: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
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
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0个。
七、第四十四条修改为: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相关评审组的委员或者经科学技术部认定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
具体人选由评审委员会秘书长提名,经相应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八、删除第五十条第二款。
九、第五十三条修改为: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
十、删除第五十四条中的“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
十一、第五十六条修改为:
“经评定未授奖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十二、第五十九条修改为:
“符合奖励条例第十五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单位或推荐人。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如被发现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推荐的情形的,不提交评审。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经奖励办公室公告受理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推荐单位(推荐人)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以上进行。
十五、将第七十三条调整为第六十三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十六、删除第七十四条。
十七、将第七十七条调整为第六十六条,并修改为“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十八、将第七十八条调整为六十八条,并修改为: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
“初评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奖励办公室负责制订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
“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国家科学技术奖有关评审组织的评审委员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二十一、将第六十二条调整为第七十七条,并将其中的“初评结果”修改为“评审结果”。
二十二、将第六十六条调整为第七十九条,并将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
(一)初评以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初评和评审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0项。
其中,每个奖种的特等奖项目不超过3项,一等奖项目不超过该奖种奖励项目总数的15%。
“
二十五、将第七十一条调整为第九十一条,并修改为:
“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分别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
已经授奖的,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科学技术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
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部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四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科学技术部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
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五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科学技术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
“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
对违反前款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做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下面是具体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国家自然科学奖
第十一条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二条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三条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五条国家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推荐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
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十六条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