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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辩护》读后感Word文档格式.docx

所有的法官和辩护律师都知道规则四。

规则六:

许多检察官毫不迟疑地鼓励警察,当他们被问到是否用违反宪法的手段给有罪的被告定罪一事说谎。

规则七:

所有的法官都知道规则六。

规则八:

大多数进行审判的法官,都会假装相信明明在说谎的警察人员。

规则九:

所有上诉法院的法官都知道规则八,可是有许多法官仍会假装相信那些假装相信说谎警察的原审法官。

规则十:

大部分的法官并不相信被告对他们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陈述,即使他们说的是真的。

规则十一:

大多数法官和检察官不会故意给他们都不相信有罪(或者较轻的罪行)的被告定罪。

规则十二:

规则十一不适用于犯罪组织的成员、毒贩、职业杀手或潜在的告密者。

规则十三:

没有人追求正义

我相信任何一个行业和职业,都有其运作的潜在规则,以达到这个圈子人与事的生态平衡。

这也是最近即将毕业,在面临职业选择的我所深思的问题。

一些被理应认为是“龌蹉”之举,却是行业运作时理所应当遵循的规则。

在职业的道路上,玻璃心和美好的愿景必须摒弃。

毕竟小孩子才分善恶,成年人的世界是利弊。

对于律师这个职业,一旦接下案件,则是要打赢官司。

律师会尝试用所有公平合法的方法让其当事人无罪开释,而不去想到后果如何。

就好像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哪怕这个病患会是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犯,作为医者,也不应为此而后悔。

在刑事流程所采取的双方当事人论争的诉讼制度里,所有的参与者,包括刑事被告、辩护律师、检察官、警察和法官,都在寻求他们自己和职业利益的极大化。

讽刺的是:

在这个体系中似乎没有人对正义感兴趣,但最终的结果却正好是一种粗糙的司法正义。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已经腐化了:

有赖于参与者越来越普遍地不诚实。

这制度并不公平:

它歧视贫穷的人、未受教育的人,还有少数民族成员。

但是它并不是大体上不准确的:

大量的无辜被告并未充斥于我们的监狱,我们的制度也不应该被不公平地形容成是“迫害”。

我们能有现在的自由,我们能有一个即使腐化不公、仍能疏而不漏的司法正义,部分原因要归功于我们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论争的刑事诉讼制度:

通过这一程序,每个被告都可以挑战政府。

我协助有罪的被告或为被人看不起的人辩护,甚至还使其中的一些人无罪开释,我有理由相信这是我们会如此自由的一个小小代价。

这就是辩护律师的工作,特别当他代表有罪的被告时,他必须利用所有合法的方法来防止“全部真相”被发现。

虽然检察官比辩护律师更有义务发现“全部真相”,但是他们也通常必须加以隐瞒,至少对社会大众是如此。

在普通法系列的刑事审判中,法官的不诚实可能真是天生的。

有时歪曲法庭记录是让有罪的人被定罪而不至于开创恶劣判例遗患无穷的惟一方式。

法官霍尔姆斯曾评论道:

“难以处理的案子,就像那些恶名昭彰的案件,使法律徒具虚名。

”一些法官为了避免陷入这种困境,他们会将这些案件的复杂事实加以歪曲简化,让它们变得容易些。

借简单事实取代复杂真相的方法,法官可以确定这些恶名昭彰的罪犯会进监牢,而不用创设危险的判例,因为这个判例可能会滥用到没那么恶毒的被告身上。

这样的司法诈伪通常会被称为“法官的政治艺术”。

为何法官这种不诚实被允许,甚至是被赞扬的,这个是非常重要却无法回答的问题,它直接冲击着美国的法律体系。

2、第一部分无罪推定,第二章人只会死一次——读后感

这是让我印象十分深刻的一个案例,乍眼一看这是一个看似很荒谬的命题。

然而在法律和现实中,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作者遇到了这样一桩案件:

有这样一个假定:

当一个被告在射杀一个他看来是活着的人时,实际上那是一个尸体或者是人偶,那么被告是否会构成杀人未遂?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在案发时被另外一人胁迫向被害人开抢,在此之前,这个人已经向被害人开了致命的几枪。

问题在于,在被告人开枪时是否意识被害人已经死亡。

这个尸体被杀两次的案件启发我们思考,在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中,注重主要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性是很重要的。

犯罪人主观的意愿在法官判定罪行时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法院认为:

“无论如何,射杀死尸并非谋杀”、“人只会死一次。

”但是法院却认定被告构成杀人未遂,因为有充分的证据显示,被告在开枪时“相信”受害人还活着。

法院开始讨论“杀人未遂”,并指出,在大多数的司法管辖区中有个一般性规则:

“‘法律之不能’是有效的抗辩,但是‘事实之不能’则不是……”法院提出许多例证来说明“法律之不能”,包括:

被告射杀填充鹿偶;

或是有人企图贿赂陪审员,结果他根本不是陪审员。

然后法院又举了好几个“事实之不能”的例子,这些是无法抗辩的:

有个人朝着屋子里射击,那是他的目标通常睡觉的地方,但是很偶然的,该目标当晚正好睡在别处;

有个被告同意对卧底的女警探进行堕胎这种犯罪行为,但是该警员其实并没有怀孕。

“不能未遂”的分类可以是如此怪诞,这告诉我们,“法律之不能”和“事实之不能”之区分,经常只是为了某些结果而在事后的辩解:

当法院想无罪释放被告时,就会把“不能”归类为“法律之不能”;

而如果想对他定罪时,就称该“不能”是“事实之不能”。

在美国有好几个州,已经修改了未遂罪的条文,删除了法律和事实不能的区别。

根据修正后的法律,法律或事实之不能都不足以构成有效的抗辩,因为只要附带的情况符合行为人所相信的,那么它就可能犯下故意的“犯罪行为”。

根据这个条文,所有布偶射击者都有罪,因为他们的子弹会杀死活着的目标。

但是新的条文也造成了一些颇具争议的案例,例如有个无知的人相信巫术,于是做了一个娃娃象征他的敌人,并且以针刺它,他还相信这样会杀了他的敌人。

处罚这些未遂犯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未遂罪的立法是为了惩处“坏人”,他们企图达到他们所相信的犯罪结果,而且也清楚地表现他们的意图。

那确实是纽约州法条的本意。

就像巡回上诉法院所指出的:

这项条文的基本前提是,到底行为人的心中想的是什么,这是决定他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标准,以及是否故意进行犯罪的倾向。

在这个案件中,凸显了“法律”认定和“事实”认定之间的差别,也可以看到,法律不是绝对正确和公平的,正是在这样的纷争中,法律体系才能得以进一步完善,正是子这样的讨论过后,社会司法体系才得以进一步加速构建。

3、第二部,第五章解聘斯坦福大学教授——读后感

在斯坦福大学中,反战团体的领导人是英国文学的教授布鲁斯·

法兰克林。

因为他的演说和所参与的活动,斯坦福大学校方决定撤销他终身教师资格并解聘他。

作者代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接下这桩案子。

法兰克林被解聘后作者开始撰文叙述本案始末。

德萧维奇批评该判决没有区别“主张”和“煽动”的差别,前者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的,而“煽动”则不是。

作者提出:

主张是思想的传达,是诉诸理性,提供听者反省的机会。

另一方面,煽动是驱策不自觉的行动,回避理性思考的过程。

这完全不同于“在拥挤的电影院里大喊失火”这种过度简化的例子。

大叫“失火”并不是在传达提供反省的想法;

它和火警的“警铃”大响的意思是相同的。

它只是有意要鼓动不自觉的行为反应。

在国家安全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的确存在。

在关心国家安全更甚于公民自由的社会中,必定会产生这种对立,然后被解决。

就这方面而言,情况和所谓猥亵物品的检查所引起的冲突是不同的:

在大部分的猥亵案件中,“冲突”是被设计出来的,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

多元而自由的社会有很宽大的空间,可以让想自黄色电影中得到快感的人们和需要受到保护以防止被可憎的东西侵犯的人们之间,彼此调适。

指导的原则是“你挥拳的权利只能到我的鼻尖为止”,这是可以运作的方法,但是仅仅规范那些令人可憎的东西。

在言论自由和国家安全的调适中,就没有简单的规则可循,某种言论表现有可能足以让我们的国家陷入真实的危险之中。

然而还是有些准则可以适用。

第一,绝大多数被认定危及国家安全的言论表现,其实并不是真的;

大多数这样的说法,可能连自己都这样宣称的政府官员本身都不相信。

“国家安全”这个护身符常常是为了便利而加上的透明外衣,为了政治上的利益,用来保护个人或政治上的难堪困窘的事情。

每个国家安全(或“公司安全”或“大学安全”或任何组织的安全)的主张,都应该受到严格的质疑,设计内容的人和认定判断的人必须是来自不同的立场。

但是这样仍不足以终结所有冲突。

在安全和自由之间仍会有些真实而难以处理的冲突案例。

我们的宪法意义是要保护个人基本自由,但是仍有些案例无法以这个原则去解决问题:

也就是当真正的国家安全主张高于言论自由的推定。

在网络时代发展迅速的今天,身边不乏这样的案例。

网络世界为大众提供了更加开阔自由的言论平台和发言空间,同时个人言行在网络上也可以被无限放大,网络语言暴力、网络语言攻击、次生文化的产生充斥在网络环境中,并且这样的氤氲还会蔓延到现实生活。

在这样的环境下,可以把个人推到特定群体乃至国家的对立面。

我们仍然应该坚信,社会主流民众持有正确的政治导向;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也迫在眉睫。

写在最后:

作者德萧维奇在他与学生交流的过程中曾经提问道:

何谓最好的辩护?

他自己的观点:

“说出真相,全部的真相,而且只说真相,别无其他’,然而在法庭中这句誓词只适用于证人。

辩护律师,检察官及法官并不适用这个誓词,他们并不能用。

美国的司法体系是建筑在不说出‘全部真相’的基础上,这就是辩护律师的工作,最好的辩护即是把这项工作做的极致,他必须利用所有合法的方法来防止‘全部真相’被发现。

这是正当的而且义不容辞的,辩护律师必须拒绝采用一些即使是真实,但用不正当方法取得,或是存有偏见的证据。

不要太过于重视自己的利益甚于对当事人的责任。

读完此书我最深刻的感受即是:

人们都认为法律是公正的,是正义的,其实是在一定范围的公正和正义,实则没有人想要绝对的正义,绝对的公平,人们都是自私的。

故而德萧维奇这样告诫那些想要在这领域做出些成绩的后辈:

法律不是一个完美的专业,不牺牲某些原则往往难以取得成功。

有学法学的同学曾向我抱怨,他怀揣着追求正义公平的中的司法世界,让它失望。

而现实正是如此,各个行业有各个行业的规则,当你为他人和为自己做事时,正义的含义是不一样的,道德冲突在所不免。

但既然怀揣了梦想,不如遵循内心最初的想法,试着去成为这样的人。

无论做什么职业,都应该对得起这份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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