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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团体只能按照一类申请登记,到社团联合会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大学学生团体登记表》。

第十条成立学生团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团体活动所有必备的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学生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学生团体名称应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学院开出发起人的现实表现情况。

(四)有一名团体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及其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五)《**大学学生团体登记表》。

第十二条学生团体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内容、范围、方式;

(三)学生团体类别;

(四)团体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团体终止的程序;

(一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学生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筹备之日起3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

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团体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团体筹备以外的活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以批准:

团体宗旨,活动内容、范围、方式不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相关规定;

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没有必要成立;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学生团体会员大会召开后,向学生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提交正式成立申请书,学生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其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学生团体登记管理部门

自行制定。

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以公告或其他方式于批准之日起5日内宣布成立。

由校团委统一刻制必要的公章,学生团体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三章学生团体的管理

第十五条社团联合会作为执行机构对学生团体进行直接指导、管理,并进行年度检查。

第十六条社团联合会行使对学生团体的指导和管理主要通过学生团体代表大会方式,学生团体代表大会由各学生团体代表组成,学生团体代表可通过推荐及选举产生。

学生团体代表大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由校职能部门发起成立的学生团体,要按照本方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校团委委托发起部门对所属学生团体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学院内部学生团体,要按照本方法相关规定由学院履行审批手续,到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各学院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对所属学生团体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团体应当每年到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注册。

第二十条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划拨的经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学生团体的自筹经费的使用情况由校团委监管,学生团体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可向校团委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细的预算报告。

各学生团体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的会费,收取标准由校团委视具体情况决定。

各团体可以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损害学校和团体的形象和利益。

第二十一条对于会费的管理,各团体必须制定专人负责,并制定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

团体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得用于与团体无关的方面。

校团委将不定期对各学生团体的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学生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私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财产,亦不得在团体成员中分配。

学生团体接受捐赠和资助必须由校团委审核同意赞助协议,按具体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赞助经费和物资的使用和管理,并向全体团体成员公开。

一旦发现非正常使用,将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学生团体在换届或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四条学生团体活动必须围绕学生培养目标和学校中心工作开展。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团体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艺术、文娱、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团体无关的活动。

各团体活动应自觉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服从学校全局工作的安排。

第二十六条学生团体在开学之初应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或填写工作计划表。

学生团体开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社团联合会递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报告,并填写大型活动审批表,经校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社团联合会将视具体情况给与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及场地支持。

第二十七条凡组织跨校际的团体活动,必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各团体活动应有书面材料,并交社团联合会存档。

学期末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报社团联合会,以上材料将成为学生团体考核中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学生团体可以创办内部刊物及网站,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及网站的发布必须由校团委审查通过。

校团委有权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刊物及网站进行停刊和整改。

第四章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学生团体执行机构;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团体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团体章程;

(五)监督团体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三十二条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团体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团体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执行机构是指学生团体正副会(社)长以及各相关职能部(组)的部(组)长。

学生团体的正副会(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学生团体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间如果有违反校规、校纪或严重损害团体或团体成员利益的行为,社团联合会有权报请校团委同意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有特殊情况的,可由团体指导教师广泛征求团体成员意见指定临时负责人,报校团委批准。

第五章学生团体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我校学生可以按照本方法的规定,自由的组织和参加团体,并有权按照团体章程自由的加入或退出该团体,学生在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三十六条团体成员有权了解其所在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七条学生团体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团体和成员的利益,团体成员有权向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八条团体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团体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学生团体的成员有义务每年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注册。

第四十条团体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团体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就团体的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团体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学生团体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一条学生团体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员大会之后7天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团体修改章程,应当在会员大会之后7天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四十二条学生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违背学生团体章程规定和团体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团体被指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三条学生团体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团体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并写出清算报告书。

清算期间,学生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学生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社团联合会上交校团委,由校团委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十六条学生团体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批准后由校团委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学生团体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七条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学生团体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出校级优秀学生团体。

第四十八条校级优秀学生团体实行挂牌和淘汰制度。

社团联合会应当定期对全校学生团体进行评估,评出校级优秀学生团体,并对学生团体和负责人进行奖励。

具体评估办法由社团联合会自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方式、内容与团体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办法规定及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团体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五十条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

(一)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团体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团体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学生团体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六)学生团体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社团指导教师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导师是从我校在籍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干部中选聘,特殊情况条件可以放宽。

第五十二条 专业、特长、学校需要等原因,社团导师也可以从其他有关教育、科研、行政机构中选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相应技术职称。

第五十三条  社团导师的产生,采用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团聘导师,导师选社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由人事处和团委联合考核。

由人事处、教务处和团委共同聘任,发给聘书。

导师工作一年,经考核合格,学校承认其相应工作量。

第五十四条  社团导师任期至少为一年,一年后,根据需要再进行重新聘用。

经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导师职务者,团委有权报请人事处、教务处进行解聘处理,另行选聘社团导师。

第五十五条  社团导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选择在每学年的开学两周之内完成。

第五十六条  社团导师要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社团的学生负责人,搞好学生社团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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