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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正街东片土地储备试点项目房屋拆迁

安置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房屋面积、权属及用途的认定

第一条被拆迁人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房屋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确定(有证面积)。

对于无产权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由房产测绘部门测量,专班审核确认;房屋建造年限由街道城管部门出具证明,专班审核确认,参照武规拆字【2003】9号文件精神办理。

第二条被拆迁人的房屋,私房和自管房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筑用途为准;直管房用途根据租赁凭证确定。

第三条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时,被拆迁人采取协议分割方式对房屋进行析产的需经公证书或生效司法文书确认。

第四条直管、自管房的合法承租人以公有房屋住宅租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为依据,一证一户;私有房屋所有人以独立房屋产权证为准,一证一户;共有产权人因家庭关系、继承或共建等原因办理了共有房屋产权证、共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共有产权人均按独立户实施补偿。

第二章拆迁补偿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一)房屋有证面积补偿款按照评估的区位价加房屋重置价(以下简称双价)乘以证载建筑面积计算。

对直管、自管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按前述规定标准支付货币补偿款的20%,对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款的80%。

直管、自管房屋承租人在参加完房改结清房租后凭产权单位开具的收款凭据,按产权房屋实施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人房屋补偿标准:

1、有证房屋及历史遗留三层以下(含三层)房屋按双价100%执行。

2、三层以上历史遗留房屋与主体结构一致时按双价的50%-80%予以补偿,顶楼简易搭盖按每平方米100元-500元予以补偿。

3、对返城户或道路扩宽建设拆建的房屋等特殊情况由专班、指挥部参照本条第1点进行补偿。

4、原已办证,因多种原因造成实际面积大于登记面积的私有房屋,由城管部门出具相关建成年份证明,其证载面积按双价的100%计算补偿。

超出证载及三层以上面积部分的补偿标准由专班、指挥部参照武规拆字【2003】9号文规定确定。

5、被拆迁人无法提供相关合法建造依据的非历史遗留房屋,参照本条第2点进行补偿。

(三)符合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并在本市他处另无住房,未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被拆迁人,且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其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有证建筑面积加已认定历史遗留建筑面积)的,按30平方米保底补偿。

(四)住改非补偿办法:

住改非房屋的补偿参照市人民政府130号文执行。

住改非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回购新建房屋的,补偿按以下优惠方式执行:

1、证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历史遗留房屋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房屋区位价参照该房屋同区域商业区位价的60%—80%予以补偿;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事实经营的房屋,区位价参照同区域商业区位价的50%—70%予以补偿。

2、直管房使用人在与房屋管理部门签订了非住宅租约并向房管部门支付协议租金的,按同区域商业区位价的100%予以补偿,面积按非住宅租约上核定的面积计算。

3、住改非经营用房形成专业市场的,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按同区域商业区位价的70%—90%予以补偿;未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按同区域商业区位价的60%—80%予以补偿。

专业市场:

鞋业、辅料、厨具、毛线、童装、香烛等。

4、无证房屋用于事实经营的,参照武汉市人民政府130号文件规定,由专班、指挥部据实酌情审定。

5、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房屋因租赁经营与租赁户形成拆迁补偿纠纷,视其经营规模及特殊性参照同区域商业区位价及经营面积给予被拆迁人适当补偿,自行解除与租赁户的租赁关系。

(五)附属设施补偿

1、暗楼、夹层补偿:

(1)净空高度在2.2米以上(含直管住房租约上载明的租户)且可以住人的,按住宅双价的70%-90%予以补偿;净空高度在1.7米以上2.2米以下且可以住人的,按住宅双价的50%-70%予以补偿。

(2)净空高度在1.7米以下的,每平方米按100-500元予以补偿。

2、其它构筑物的补偿: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原房屋基础上搭建的结构简易且不具备完整使用功能的简易建筑,如铁皮棚子、活动板房、花房、鸽子笼等,一律给予每平方米100元-500元材料补偿。

3、室内附属设施补偿(以有效凭证为准)

费用名称

单位

标准

自来水表(地表)

元/台

1500

自来水表(单元入户独表)

元/台

240

电表(独)

元/台

480、(分时表500)

电表(家用三相表)

元/台

900(凭安装凭证补偿)

水、电分表

元/台

水表100、电表150

管道煤气迁移费

元/台

按现定报装价补偿

有线电视迁移费

元/台

380

宽带网迁移费

元/台

308

空调移机

元/台

500(柜机)、300(分体)、200(窗机)

固定电话迁移

元/台

216

公用电话

元/台

780(凭公用电话单据)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元/台 

300

防盗门

 元/个

按品质好坏,补偿500-1000元

防盗网

 元/㎡

补偿20-40元/㎡

无烟灶台

元/个

补偿500-1200元

备注:

上表中未列入的设备设施可按现行报装价补偿或按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进行补偿。

(六)房屋搬迁补助费

房屋搬迁补助费:

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300元补偿,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增加不到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助费增加100元,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

1、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时对被拆除房屋有证面积给予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

被拆迁人申请签订选购新建房屋的补充协议的,临时安置期限暂定四年,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补充协议书约定的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标准支付两年;超过两年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补充协议书约定的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2、拆迁商业经营用房的,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时对被拆除房屋有证面积给予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

被拆迁人申请签订选购新建房屋的补充协议的,临时安置期限暂定四年,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补充协议书约定的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支付两年;超过两年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补充协议书约定的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3、拆迁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的,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时对被拆除房屋有证面积给予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

被拆迁人申请签订选购新建房屋的补充协议的,临时安置期限暂定四年,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补充协议书约定的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标准支付两年;超过两年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补充协议书约定的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4、直管、自管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房屋合法承租人支付,私有房屋(含房改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房屋所有人支付。

(八)房屋装修补偿:

由拆迁公司、专班视其装修成新结合年限,按每平方米50元—300元给予补偿。

对于达不成协议的由有资质的房屋装修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拆迁人按评估报告结果给予补偿。

(九)困难补助

1、对生活困难的被拆迁人,专班核实认可并由社区出具证明,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

2、对被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户及生活特困家庭,每户给予20000元困难补助(凭低保证)。

3、对有身体残疾人的被拆迁户,每户给予20000元困难补助(凭残疾证)。

4、对既被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及生活特困家庭,又有身体残疾人的被拆迁户(以伤残证、低保证为依据),每户给予40000元困难补助。

5、困难补助的办理流程为:

困难户提出申请,经社区、专班、街道办事处审核,按程序办理。

第六条按期搬迁奖励:

1、从正式实施拆迁工作之日起(另行公告通知),六十日内搬迁的按20000元/户给予搬迁奖励。

2、六十一日至一百零五日内搬迁的,按15000元/户给予搬迁奖励。

3、一百零六日至一百三十五日内搬迁的按10000元/户给予搬迁奖励。

4、第一百三十六日以后搬迁的无奖励。

5、本着先签协议先受益的原则,被拆迁人将按照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选购新建商业及住宅用房。

第七条回购原则

1、本项目回购房屋优惠售价原则上定为:

住宅:

7200元/平方米;

一层商业:

32500元/平方米;

二层商业:

22000元/平方米;

三、四、五层商业:

14000元/平方米。

安置区域为:

RC-2、R52、CR-2三个区域的一至五层。

2、被拆迁人在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后按面积就近靠档的原则回购新建住宅、商业用房,原住宅被拆迁人可以回购住宅或商铺(限二层-五层商铺),原商铺被拆迁人可以回购商铺,不可回购住宅。

3、被拆迁人选择回购商业的,可以享受以优惠价增购建筑面积10平方米,超出10平方米的按市场价结算。

4、被拆迁人选择回购住宅房屋的,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补足建筑面积35平方米。

计算原房补偿综合价时,综合单价不足7200元/平方米的,由拆迁人补足到7200元/平方米。

5、被拆迁人选择回购住宅房屋的,在选房时应按补充协议书确定的面积为基数,根据安置房设计户型进行靠档,补充协议书确定的面积超出设计户型面积少于1平方米以内的,应向下靠档,其少于的面积按7200元/平方米退款;补充协议书确定的面积超出设计户型面积1平方米以上的,向上靠档,其增加面积按优惠价7200元/平方米交纳购房款。

不允许跨档选(购)房。

6、对于选择回购安置的自管、直管公房的被拆迁承租人,其用于购买20%部分产权的房改费用,由拆迁人出资,该费用计入拆迁成本。

7、对托、代管产和文革产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对产权人和承租人均按100%进行补偿,费用计入拆迁成本。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八条对于积极配合拆迁工作或主动放弃保障性房源的被拆迁人,视拆迁工作需要分别给予以下特殊奖励:

一、购房奖励

(1)以正式实施拆迁工作之日起(另行公告通知)六十日内搬迁的,按5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奖励;

(2)以正式实施拆迁工作之日起(另行公告通知)第六十一日至一百零五日内搬迁的,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奖励;

(3)以正式实施拆迁工作之日起(另行公告通知)第一百零六日至一百三十五日内搬迁的,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奖励。

二、放弃保障性房源奖励

对选择货币安置并放弃购买动迁安置房的被拆迁人,另按房屋评估区位价和重置价格合计的10%给予奖励。

第九条凡已获得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单位、个人必须顾全大局,积极支持硚口区政府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拆迁安置工作。

对经说服、教育仍不改正者,视其情节,由执法部门将予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项目指挥部及拆迁公司另行制定补充细则。

第十一条行政裁决

对在拆迁过程中争议较大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人和本中心均有权依法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其他补偿细节由拆迁公司会同专班、街道办事处、指挥部酌情商议拟定,其他事宜按拆迁相关法规政策执行,本细则由硚口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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