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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教学文案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

中国法制史—张晋藩—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1元

客观题请见在线作业题

一、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 (2.1)

•折杖法 (5.3)

•枷号(8.4)

•春秋决狱(3.2)

•领事裁判权(9.6)

•廷杖(8.4)

•九卿会审(8.5)

•五听 (1.7) 

•五权宪法(11.4)

•六法全书(11.4)

•八议(4.2)

•三司推事(5.6)

二、简答题

•1.简述《北齐律》的基本内容。

(4.1)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原则和立法特点。

(11.3)

•3.简述唐律中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

(5.3)

•4.简述《法经》的基本内容。

(1.8)

•5.简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3.1)

•6.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

(7.4)

•7.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和基本内容。

(10.5)

•8.简述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

(1.5)

•9.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

(11.1)

三、论述题

•1.试述明初重典治国成效和后果。

(8.1)

•2.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哪些历史和现实意义?

(本书未涉及)

•3.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

(3.1)

•4.试述古代中央司法体系的特点。

(本题综合)

•5.试论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8.1)

•6.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

(3.1)

•7.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影响。

(5.4)

•8.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

(5.4)

•9.试述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原因。

(10.2)

•10.试述唐律中有关违律为婚的规定。

(书中未涉及)

•  封建法律规定:

①同宗共姓不准通婚。

唐律规定: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封建婚姻制度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

②严禁良贱通婚。

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官户、奴婢。

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

良贱通婚为违律婚。

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

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

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

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

”良贱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11.清末法制改革评析。

(10.2)

•12.试述唐律中对贵族、官吏的等级特权保护制度。

(5.3)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2.1)秦简中的一种法律文书,是对秦律某些术语及律文的立法意图、诉讼程序中某些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折杖法(6.3)宋朝的刑罚制度,是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四刑,体现了省刑从轻的精神,但不适用于死刑及反逆、强盗等犯罪。

该法纠正了刑罚越来越严酷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

枷号(8.4)明代增加的刑罚种类,即将犯人颈套木枷,置于监狱门口或指定的官府衙门门口示众羞辱。

其执行时间有一至三个月,甚至永远枷号。

木枷重量规定二三十斤。

春秋决狱(3.2)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领事裁判权(9.6)鸦片战争之后订立了许多不平等条约,在这些不平等条约中,列强们无不要求享有领事裁判权。

对于这种领事裁判权,开始清政府并没有认识到是什么屈辱,然而,随着列强的军事渗透和领事裁判权的扩大,西方人的傲慢使中国人感到极大的耻辱。

一些蛮横的西方人,利用军事力量和领事裁判权来欺侮中国人,向清政府的权威提出挑战,而清政府迫于列强的势力,只得顺从列强,上下官吏唯洋人马首是瞻,列强在与中国的冲突中,西方的民族、国家和主权的观念也影响中国,领事裁判权变成了中国国家和民族的耻辱,各阶层的顽强抗争遂无可避免。

廷杖(8.4)是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

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从朱元璋开始,经常于殿廷之上,由太监监刑、锦衣卫行刑,对冒犯皇帝的大臣施以笞杖。

轻者血肉模糊,重者立毙杖下,这种极其残忍的的刑责羞辱朝臣的做法,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

九卿会审(8.4)九卿会审”是中国古代一种会审制度,明朝称其为“九卿圆审”,清朝称其为“九卿会审”。

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件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五听(1.7)中国古代在审讯过程要求尽量应用技巧,“用情讯之”,使用“五听”之术。

“五听”: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周礼·秋官·小司寇》郑玄注)。

这种原则还写入法律。

五权宪法(11.3)在孙中山的思想体系中,五权宪法与三民主义经常处于并列地位,孙中山之所以独辟蹊径提出五权宪法,其深层次原因在于他始终希望中国能在政治上“驾乎欧美之上”。

五权宪法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

六法全书(11.3)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以制定各项法典为主,逐步形成了“六法”体系。

所谓“六法”,一说是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

一说是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

前者是根据《六法全书》勒定以后,后者是根据《六法全书》制定之前的说法。

可以说《六法全书》是以六法为体系,把所颁布的一切成文法和判例和解释例汇编的法律全书,但它没有包括300余种单行的法规,尤其是由党务、行政、军事机关颁布的,具有很高法律效力的法规。

 八议(5.3)唐代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制,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作了减免处罚的规定。

“八议”一指“议亲”,即皇帝的亲戚;二指“议故”,指皇帝的故旧;三指“议贤”,即品行达到封建道德最高水准的人;四指“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五指“议功”,即功勋卓著者,六指“议贵”,即封建大贵族大官僚;七指“议勤”,即勤于为封建国家服务的人;八指“议宾”,即前朝皇室后代被尊为宾者:

按照唐律规定,上述八类人犯罪,如是死罪,官吏必先秦明皇帝,并“议其所犯”,交皇帝裁处。

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

但犯有“十恶”罪的,不包括在此范围。

三司推事(5.6)这是唐朝审理大案时的一种审判制度。

唐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机关重审,或迳行复审;死刑案件,则移交大理寺重审。

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每逢大案,常常由皇帝特诏,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由于案件情况不同个,三司组成人员可以变化,审判地点可在京城,也可在地方。

二.简答题

•1.简述《北齐律》的基本内容。

(4.1)

北齐代东魏后,便着手制定律令,制成《齐律》,史称《北齐律》。

与律同时修定颁行的还有令、格等,但以《北齐律》对后世影响最大。

《北齐律》共十二篇,其篇目为:

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及杂律。

北齐律》集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北齐律》合《刑名》、《法例》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将律典的篇目减为十二篇,这种体例也为隋、唐、宋所沿用;还确立了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原则和立法特点。

(11.3)

孙中山关于政权建设的一系列理论,其主要原则体现

(一)从“以党治国”到“一党专政”

(二)从“权能分治”到“五权宪法”(三)从“建国三时期”到“训政保姆论”。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频繁,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体系庞杂,表现出“二重性”特征:

1.从法律内容上看,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

2.从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3.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看,也表现了明显的“双重性”。

•3.简述唐律中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

(5.3)

老幼废疾之人犯罪减免处罚是中国古代的一贯做法,唐律的规定更加规范。

唐律将老、幼、残疾人分为三等:

第一等为年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允许收赎;第二等为年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皇帝裁决;盗及伤人,允许收赎;其他犯罪勿论。

第三等为年90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亦不承担刑事责任。

在年龄的计算及确定疾病的时间上,唐律还规定,犯罪时没有达到老、疾而事发时老、疾的,按老、疾对待;犯罪时幼小而事发时长大者,则依幼小论。

唐代立法还将残疾人分为残疾、废疾、笃疾三等。

•4.简述《法经》的基本内容。

(1.8)

战国时魏国的李悝(公元前455—前395年)编定《法经》,是一部有体系的法典著作。

由于《法经》早已经失传,我们现在所能够知道的仅有盗、贼、囚(一为网)、捕、杂、具六篇的篇目。

《盗法》:

主要是指偷窃和抢劫。

《贼法》:

贼与盗有一定的区别,贼是以害人为主,其危害与盗相同而更加过之,所以后世常常把贼盗并列,而以贼为首。

《囚法》:

亦称网法,从篇目来看,这应该是关于关押囚犯方面的规定。

《捕法》:

应该是关于缉捕的法律。

《杂法》:

是针对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六种犯罪行为。

《具法》:

其内容应该是量刑标准。

《法经》是一部以刑为主的法典,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秦而变法的,因此秦律的许多内容都承袭《法经》,汉代的《九章律》也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定而成的,由此可见《法经》对后世立法模式的深远影响。

5、简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3.1)

汉文帝十三年批准进行刑制改革,主要内容是:

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劳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汉文帝致辞改革刑制,本意是要废除肉刑,宽缓刑罚,但实行起来却有明显缺陷,“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需要进一步改革。

汉景帝即位后,经过两次改革,斩左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

至此,中国刑罚史上存了两千年的肉刑,在法律上基本上为其他刑罚所取代。

同时,为避免用刑过重,景帝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做了具体规定。

此外,文帝在废除肉刑的同时,对劳役刑做了改革,决定将终身服役的劳役刑制度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度。

•6.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

(7.3)

元代刑事立法体现了民族特色,与前朝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

1)笞杖刑以“七”为尾数,徒刑附加杖刑

2)凌迟成为惩治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犯罪的常刑

3)五刑之外设立黥、劓等肉刑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劓鼻、割舌、断手足、剥皮、抽筋、跪磁芒碎瓦、葅醢、磔等十数种酷刑。

另外。

元代还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与唐宋相比,元代的刑罚制度无异是一个倒退。

•7.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和基本内容。

(10.5)

西方法文化的输入和中国传统封闭的法文化状态的被打破,使中国人由传统的法观念向近代的法观念转型。

正是在这样的思想认识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接受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诸法分立”的新体系,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经过四年的时间,于宣统三年九月完成,这是中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资本主义民法原则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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