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正式样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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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

  产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防范矿井主要灾害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二级涉煤公司及矿井必须建立矿井主要灾害

  预防组织机构,对矿井灾害预防进行全面监督、分级管理。

  第三条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

  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经矿设计、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

  程师审查批准,报所属二级涉煤公司批复。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矿井财务、供应计划。

  第二章矿井顶板事故预防

  第五条各矿井采、掘工作面及井下所有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

  规程》及有关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

采、掘(包括开拓)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

  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

  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作业。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

  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

  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

  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

  护材料。

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第十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好退路。

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第十一条采掘工作面要坚持有组织地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定期对顶板管理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十二条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等临时支护。

严禁空顶作业,

  严禁超作业循环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要加强巷道贯通、巷道交叉口、长距离独头巷道等薄弱环节的顶板管理。

遇地质构造变化、掘

  进巷道贯通要及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

  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第十四条各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第三章矿井瓦斯事故预防

  第十五条各矿应按规定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所属二级公司审定后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审查批复后上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六条每个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审阅、

  签字。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

  积聚。

遇地质构造导致的瓦斯异常,应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瓦斯排放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分级进行。

  第十九条矿井要制定瓦斯超限后的应急处置措施。

井下各处瓦斯

  或二氧化碳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正确选择通风设施的位置,按标准构筑通风设施,确保通风设施稳定、可靠。

  严格按照矿井配风计划进行配风,确保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够的风量,消除无风、微风区域,防止瓦斯集聚、超限。

  第二十一条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按规定及时封

  闭并挂上警示牌。

  第二十二条煤层倾角大于120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通风,

  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第二十三条加强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治理。

  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区域防突为主、局部防突补充的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健全防突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

  

(一)采掘抽衔接正常。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

  采掘衔接中长期规划。

充分考虑瓦斯抽采因素,做到“四量”平衡;

坚决执行“以风定产”和“以抽定产”;

严格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二)瓦斯抽采量、利用量和抽采进尺要作为年度安全目标考核指

  标;

  (三)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基本建设矿井

  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

  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

  (四)建立健全完善的瓦斯地质技术体系和区域突出性预测方法、

  指标体系;

预抽防突钻孔等必须全部、均匀的覆盖整个采掘区域的突出煤层;

积极开展保护层开采和区域预抽。

  第四章矿井水灾事故预防

  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建立健全水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治理等规章制度,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矿井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管理人员和防治

  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第二十六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并上报所属二级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物探。

加强可疑区、构造区和采动影响区的物探工作。

  第二十八条矿井必须收集井田范围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资料。

  田范围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资料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二十九条带压开采矿井要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实时对地

  下水进行动态监测。

  第三十条带压开采的矿井必须完成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采用

  物探、钻探方法,对构造陷落柱的导水性进行探查,并采取防治水措施。

下组煤开采前,必须对上部采空区积水进行疏放。

  第三十一条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等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二级涉煤公司、煤矿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

  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安全程度评估。

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矿井必须坚持以“一定、二查、三专、四探、五保障”

  为核心防治水工作体系,切实制定和落实好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真正实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模式,并严格执行防治水管理“十个严禁”:

  

(一)必须根据矿井采掘衔接安排,编制和审批防治水中长期规划、

  年度计划以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二)必须对地表河流沟谷的裂缝、塌陷情况进行调查治理,对井

  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三)采掘活动区域必须采取地面三维地震、瞬变电磁法等物探手段,查明构造、老空区及其积水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等水害情况,

  划分出相对安全区、过渡区、危险区,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四)必须实行防治水工作的“三专”管理(专业防治水管理机构、

  专业技术管理、专业探放水队伍和专用探放水设备),保证对水害进行有效探测,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五)所有开拓、掘进都必须实行井下超前物探加钻探的综合探测,

  并严格执行“探掘分离”;

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清并消除水害隐患。

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六)探放水施工必须按照经总工程师审批的探放水设计进行。

  格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并进行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七)采掘活动区域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必须通过专门的水文地

  质补充勘探,编制水文地质报告,进行带压开采可行性论证,划定安全开采区域,制订承压水安全开采方案。

否则,严禁在承压区进行采掘活

  动。

  (八)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人。

水害威胁解除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九)矿井排水系统能力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十)严禁“超层越界”和在防隔水煤(岩)柱中从事采掘活动。

第三十四条地面防治水:

  

(一)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

  渠、疏通水路。

  

(二)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三)受滑坡威胁的地段,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四)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五)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六)报废的井筒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封填。

  (七)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

  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河道沟通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八)严格执行暴雨停产撤人制度。

  第三十五条矿井探放水必须做到:

  矿井探放水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一)根据采掘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

  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二)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三)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操作规程。

  (四)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

  (五)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

  第三十六条井下防排水必须做到:

  

(一)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

  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

  量。

正常用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用量应满足V=2(Q+3000)的要求,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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