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全表格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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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总监办、各监理组、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监理组与所辖项目部,项目部与其下属单位,监理组与监理人员分别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严格考核、奖惩,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条领导小组、项目办、总监办、监理组、施工单位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决定。
第五条发生较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权调度全线物资、人员和设备,实施应急救援,所有参建单位和员工都有服从指挥、听从安排、保持联系、积极参与处理各类突发安全事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领导小组及安全办主要责任
第六条领导小组组长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七条负责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和奖惩。
考核具体工作由安全办负责。
第八条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全路段安全生产形式,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适时召开全路段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管理例会可与生产管理例会合并召开。
第九条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按规定审定并及时拨付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量审核由项目办质量安全部负责。
第十条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排除事故隐患;
抓典型,加强经验交流,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求相关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暂时停止施工,以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按规定报告伤亡事故,依法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处理事故善后,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审查批准安全生产年度监理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各项目部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审查各标段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负责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生产技术方案的审批,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的项目部有权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各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和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对有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的,有权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完成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决定。
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是总监办安全监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总监办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
监理组长是监理组安全监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监理组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
其他监理人员按照“管生产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负责对本专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依法编制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框图及保障体系框图。
制定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并监督检查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认真审核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三查报备”制度,认真检查施工中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整改措施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并检查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有权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检查标段项目经理、分管安全的副经理以及专、兼职安全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考核,是否持有安全资格证书;
检查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是否持有该工种的岗位操作合格证和安监等相关部门要求的安全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检查岗位工人是否经过培训教育,未经过培训教育的,不得让其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每次工地例会中,应将安全生产列入议题,在监理月报中,要详实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按照要求填报安全监理日志。
第二十五条认真审核标段的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六条按规定报告伤亡事故,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协助处理事故善后,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完成领导小组和安全办交办的其他安全监理工作。
第四章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领导小组和安全办及监理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决定。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部,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项目经理是合同段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安全生产部和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安全生产部设部长1名,专职安全员2~3名,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不足5000万元至少配备1名,各施工区、队设专职安全员。
第三十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监理组和安全办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第三十一条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参加法定培训,持有效安全资格证方可上岗,严禁无证或持无效证件上岗。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严格执行。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对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和重要路段,实现全天候、全方位和全过程旁站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十三条建立安全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争创安全文明施工工地。
第三十四条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批制度、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以及安全设施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第三十五条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不低于造价的1%的额度设置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专项安全费用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为从业人员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
安全专项费用的计量和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必须在有较大有害、危险因素的施工现场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重大危险源和易发事故现场的安全管理要建立监管整治制度,对出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排除,整改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建立完整的隐患整改台帐和专项记录。
第三十七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九条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自行式架设设施等特种设备前,应当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设备机具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验收后应按要求进行报备登记工作。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以下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安全办审查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的土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及桥梁上部结构安装和现浇;
(四)桥梁支架、便桥等架设与拆除;
(五)与地方道路或高速公路的交叉拼接;
(六)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三查报备”制度,发生事故,要及时如实报告,项目经理不得逃离,积极妥善处理事故善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十三条认真落实领导小组和安全办、监理组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评比,通报检查考核评比结果,提出工作要求。
第四十五条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施工安全实行动态监管,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和不定期的进行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
总监办和各监理组要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巡视制度,发现安全隐患、“三违”情况,都应及时处理并跟踪督查。
第四十六条各项目部在严格执行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的基础上,按照业主、监理的要求,结合本标段工程施工的需要,制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做到日常巡视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
第六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严格按照国务院2007年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项目部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时间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并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瞒报事故。
第四十九条监理组、总监办、项目办和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调好事故现场的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五十条事故发生后,按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迅速上报,由于隐瞒事故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事故单位负责,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事故调查按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有关单位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并制定出预防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每季度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未发生死亡事故的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日常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与处罚,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取消当季度考评奖励资格,同时每死亡1人,处罚项目部10万元,监理组1万元;
对瞒报死亡事故,每瞒报1人,处罚瞒报单位10万元,单位负责人清退出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处施工单位1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的罚款: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或施工队无专职安全员的;
(二)项目经理、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安全部长和专(兼)职安全员无有效安全资格证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操作人员和新从业人员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