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投资咨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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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为: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设立独资企业、参与合资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
3、以技术、资金、产权等形式参股、兼并或收购已有企业;
4、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的各类基金;
5、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1、合法性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适应性原则: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3、组合投资优化原则:
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投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4、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
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六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公司整体的改革发展思路与目标,坚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公司的综合效益、改善职工的生活水平,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资与资金浪费。
第七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切实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资产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对外投资项目与投资规模,确保各项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第八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认真、详细的市场调查与研究论证,充分合理评估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与风险,保证对外投资行为的合理收益。
第四章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及原则
第九条为充分行使出资人权利,其所进行的各种对外投资行为必须按规定程序,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总经理审议决策,重大投资项目报股东审批。
第十条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或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有重大影响的对外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总经理运用公司资产对外投资权限为:
单项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在经审计的前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5%以下。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项目投资额以其累计数计算。
应有股东审批的资产对外投资权限为:
单项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在经审计的前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5%以上。
第五章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须经过投资立项、评审过会、授权签批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机构设置及管理职能的有关规定,对外投资的相关职能部室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考察和必要的尽职调查后,提出投资项目建议书,其内容包括:
投资项目的名称、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介绍、拟投资方式、预计投资金额、预计投资回报率或投资收益等,报公司综合部,申请立项;
并发起合规审查。
第十四条公司综合部对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查立项(同意、修改、暂缓或否决)。
第十五条公司合规部进行合规审查,并给出合规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正式立项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立项批复意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核。
并给出审查意见(同意、修改、暂缓或否决)。
第十八条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公司总经理或股东决策。
未通过项目,退回原职能部门修改或否决。
第六章对外投资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认,应当交由综合部负责具体实施;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并向总经理或股东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作出长期投资决定后,根据被投资单位的章程、有关投资的协议等,由公司股东决定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并推荐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公司委派人员应积极参加被投资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全面了解被投资方的经营情况,保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所有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投资后评价。
一般在项目运行一年后三十日内,由综合部组织相关单位完成项目投资后评价报告,并报总经理或股东备案。
投资后评价重点包括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回顾、项目投资效益评价和影响评价、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持续能力评价、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司长期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为综合部。
综合部的职责为:
1、建立长期投资资信档案;
2、跟踪反映被投资单位的变动情况和利润分配情况;
3、年末编制投资项目分析报告;
4、负责与本公司派出的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系。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二十三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或相关基金运营不善,造成清盘;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投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时。
第二十四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违背;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对外投资收回或转让过程中,应组织专人进行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操作,不容许违法、违规事宜发生。
第八章对外投资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
对每一投资项目,项目相关人员或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所有原始资料及应提供的资料(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决议等)整理交经营管理部归档。
第二十七条公司必须加强对投资行为的全面管理,各投资企业的重大资产处置、兴债规模、对外担保等行为应得到有效控制,保证投资资产安全与合理收益。
第二十八条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各投资行为进行必要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审查,并出具相应的审查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