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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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Word文件下载.doc

 

   

一、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是具备相应执业资质、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和不盈利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合同),利用城乡规划专业信息和专业知识,向委托方提供规划论证、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规划咨询、工程测量等服务时间向委托方收取的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1、城市规划技术论证:

提供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论证服务及《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报告书》、《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各一式两份。

收费标准为:

高层建筑:

1.2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多层建筑:

0.8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无法按建筑面积计收的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0.1%计收。

每个报规建设项目只能够按此标准收取一次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服务费。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无法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的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0.1%计收。

每个报规建项目只能按此标准收取一次城

  2、日照分析:

提供建设项目咨询日照分析、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审批阶段日照分析服务及《日照分析报告书》一式两份。

按每平米地上建筑面积0.2元收取。

每个报规建设项目只能够按此标准收取一次日照分析服务费。

  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按国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要求,提供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交通现状调查、现状分析、交通模型与需求预测、交通影响评价等服务,出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收费。

  4、工程竣工测量、市政工程测量。

按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0%执行。

建筑物定点放线:

按实际定点数收费,每点不超过400元。

一个建筑物放线点超过4个点的,可在4个点收费1600元的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20%的幅度,由委托双方根据增加的测量工作量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5、规划咨询。

口头咨询不得收费。

书面咨询: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300元,难度大、情况复杂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6、报告书工本费(仅限报规单位等要求补制报告书):

每份30元。

  7、规划依据图彩图打印费(向报规单位提供原图不得收取打印费):

A2(594*420mm)图纸50元/张,A1(840*594mm)图纸100元/张,A0(1188*840mm)图纸200元/张。

  二、本通知未列入的新开展的不具备强制性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部门年末应将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汇总上报至我局,由我局根据各地新项目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规划信息技术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各规划信息服务机构开展业务范围内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服务项目。

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

  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规划服务费,严禁借助报规审批等行政职能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三、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的生产性、经营性工程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中小学校、托幼所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有关部门开办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用房,办公绿地及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免收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每件可收取技术资料费100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

  四、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规划信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不得由服务单位承担服务费用,应当委托单位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

  五、划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规范服务,确保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本文的各项规定,不得价格歧视;

未经当地价格部门同意,不得减免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

要严格按规定在服务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并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变更手续,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三年。

我局《关于规范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7]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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