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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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二)
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三)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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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四)
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五)
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二
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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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应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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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所属矿井有专门机构负责通风、抽采、地质测量、安全监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
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二
(一)项分值合并计算.
所属矿井两个及以上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职能部门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1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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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技术人员,1个专业达不到标准扣2分,扣完为止。
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可与所属矿井合并设立瓦斯防治专门机构,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2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所属矿井组建通风瓦检、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
应抽采矿井组建抽采打钻专业队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组建防突专业队伍。
专业队伍人员数量应满足瓦斯防治要求,上岗前通过业务培训,在岗期间每年按有关规定定期复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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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组建通风瓦检、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扣1分;
应抽采矿井未组建抽采打钻专业队伍扣1分;
突出矿井没有组建防突专业队伍扣1分;
专业队伍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瓦斯防治要求扣1分;
上岗前没有通过业务培训每人扣0.5分;
在岗期间没有按规定定期复训的每人扣0.5分;
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的每人扣0.5分,扣完为止。
三
系统设施
所属矿井生产系统完善,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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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及以上矿井的煤矿企业1个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保护层开采工作面、专用瓦斯治理巷道掘进工作面不计入矿井采掘面个数)不符合要求扣2分,采煤方法不符合要求扣2分。
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个数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所属矿井应具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等规定的要求。
井下没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的,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安装和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不得分;
应设置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检查发现1处不得分;
采区进、回风巷没有贯穿整个采区,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发现1处不得分。
检查发现其他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
应抽采的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要求。
任一矿井应建未建抽采系统的,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所属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并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数据。
未按要求联网的不得分;
甲烷传感器数量不足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每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
按规定已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禁止使用设备和工艺的,不得分。
四
规范管理
煤矿企业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严格按鉴定结果进行矿井管理。
企业不按鉴定结果进行管理,即可认定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决策机构审查批准瓦斯防治规划,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和资金计划,工程计划和保障措施。
防治规划没有批准文件的扣1分,没有下达年度瓦斯防治目标文件扣1分,没有瓦斯防治资金计划、工程计划的扣1分,没有制定保障措施的扣1分,扣完为止。
煤矿企业年度目标:
产量计划应根据通风能力、抽采能力(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增加防突能力)、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表3要求。
所属矿井瓦斯超限控制目标月均不超过2次。
应确定年度瓦斯抽采专用巷、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钻孔工程量,实现抽掘采平衡。
年度产量计划与通风能力、抽采能力、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不匹配的,不得分;
制定的瓦斯抽采率目标不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表3要求的,不得分;
所属矿井制定的控制目标月均每矿超过2次的,不得分。
未按照抽掘采平衡的要求安排瓦斯防治工程的,不得分。
煤矿企业应建立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和矿井安全生产负责人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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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不明确的,发现1人扣0.5分,扣完为止。
瓦斯防治方案、设计、措施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企业有关要求,由煤矿企业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分级审批。
煤矿企业和矿井技术负责人,未按国家及企业规定的权限进行瓦斯防治方案、设计和措施审批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六)
煤矿企业应对所属矿井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瓦斯防治工程、瓦斯利用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严格奖罚和问责。
没有检查考核管理办法的不得分;
办法中没有奖罚和问责规定的扣2分;
没有兑现奖罚和问责的扣2分。
(七)
瓦斯事故和瓦斯超限实行企业和矿井分级追查处理,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处理有关责任人。
没有分级追查处理规定的不得分;
瓦斯事故或瓦斯超限没有分级追查处理的每次扣1分,没有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每次扣1分,没有处理有关责任人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五
防治方案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分矿井、区域(煤层)制定瓦斯防治方案,高瓦斯矿井应抽采区域或煤层应制定瓦斯防治方案。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分矿井、区域(煤层)制定瓦斯防治方案的,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治理技术方案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企业未审批或未上报备案均不得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治理技术方案涉及区域或煤层水文地质、瓦斯赋存、瓦斯参数等基础资料齐全。
基础资料不齐全,每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
所属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和煤层应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预抽卸压瓦斯。
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采用底(顶)板巷道通过穿层钻孔和顺层长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未选择保护层开采的扣3分;
不具备开采保护层开采条件,又未采用底(顶)板巷道通过穿层钻孔和顺层长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不得分。
所属矿井高瓦斯应抽采区域和煤层应针对煤层瓦斯赋存条件,选择先进适用的抽采工艺,合理布置钻孔,充分发挥抽采设备能力,提高瓦斯抽采率和煤层瓦斯预抽量。
应当抽采区域和煤层未进行抽采的不得分。
煤矿企业建立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重点评价所属矿井瓦斯防治规划和方案执行效果、区域性防突和瓦斯抽采效果等内容。
未建立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不得分。
检查发现矿井瓦斯防治规划执行效果、方案执行效果、区域性防突或瓦斯抽采效果没有评价,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六
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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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企业未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应保障瓦斯防治资金投入,同时足额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年度资金安排不能保证瓦斯防治工程需要的不得分;
未足额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得分。
高瓦斯矿井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用于瓦斯防治的比例不低于30%。
达不到比例不得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用于瓦斯防治的比例不低于50%。
合计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