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管的通知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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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管的通知文档格式.doc

 

为进一步深化人防部门“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家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57号)、《关于进一步抓好问题查处整改加强人防防护设备质量和企业从业行为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147号)、《关于使用人防防化产品信息查证系统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管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宽阀门类防护设备市场准入条件。

根据国人防〔2017〕57号文件精神,各地人防部门要按照标准规范引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放宽阀门类防护设备市场的准入条件,经国家人防办批准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手动双连杆密闭阀门、手电动双连杆密闭阀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超压排气阀门、不锈钢防爆地漏等阀门类产品均可在我省销售安装。

在我省销售此类防护设备前,外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需到省人防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登记。

二、推行竣工备案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国务院审改办等九部委《关于取消25项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明确规定,“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各地人防办要根据文件精神,积极推行竣工备案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和竣工备案资料核查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

三、加大对防护设备质量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防护设备质量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合理安排检测经费,科学设置检测内容,创新检查模式和方法,提升检查次数和比例,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人防检测机构的设备和力量,加强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厂区和工地的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查中要做到标准统一,公平公正,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要责成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跟踪督导和落实;

对问题较为严重、整改落实不到位、存在生产安装假冒伪劣产品现象的,要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全面使用防化产品信息查证系统。

全面使用防化产品信息查证系统是阻止假冒伪劣防化产品流入防化设备市场的重要抓手,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务必要认识到当前使用查证系统验收防化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务必要认真贯彻国家人防办《关于使用人防防化产品信息查证系统的通知》明确规定的“2017年7月25日起,各地统一登录中国人民防空网防化产品信息查证系统,确认过滤吸收器产品信息,不得进行查证系统外的产品验收”要求,确保防化产品质量。

五、开展竣工项目防化设备专项检查。

针对近期出现的防化设备编码重复、合格证编码与实物编码不一致等问题,省办拟组织开展对近年来竣工项目已安装的过滤吸收器进行专项检查(具体检查方案附后),重点检查过滤吸收器编码重复、合格证编码与实物编码不一致、产品假冒伪劣等问题,必要时对存在问题的过滤吸收器进行破拆检测,确保防化产品质量。

附件1

防化设备专项检查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人防办防化设备监管有关通知精神,针对近期我省防化设备出现的相关问题,省办拟组织开展对近期竣工项目已安装的过滤吸收器进行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对2017年1月1日至8月31日竣工的项目安装的过滤吸收器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检查过滤吸收器实体编码和合格证编码是否一致;

2.检查过滤吸收器编码是否与其他项目安装的过滤吸收器编码重复;

3.检查2017年7月25日后的竣工项目是否登录中国人民防空网对防化产品信息进行查证和确认,是否存在查证系统外产品验收。

三、组织方式

2017年9月下旬至2017年10月中旬各市自查,并于10月25日前以设区市为单位将检查总结报告和相关表格等材料上报省人防办。

省办拟于2017年11月对各市进行抽查。

-4-

附件2

防化设备专项检查表

填表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竣工时间

过滤吸收器实体编码

过滤吸收器合格证编码

合格证与实体编码是否一致

是否与其他项目安装的过滤吸收器编码重复

是否登录查证系统确认产品信息

存在的其它问题

填表时间:

填表人:

注:

“过滤吸收器实体编码”栏填写项目安装的所有过滤吸收器的实体编码;

“过滤吸收器合格证编码”栏填写项目安装的所有过滤吸收器合格证上标注的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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