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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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慎重,力求内容具体、全面、严密,正确选择示范文本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

三、签订合同前发包人(甲方)要验看承包人(乙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

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除验看其《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外,合同应加盖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合同专用章。

四、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及共用管线和设施。

五、甲、乙双方经济来往均需开具收据。

六、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名录可在广西建筑装饰网(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广西建筑装饰协会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姓名):

民族:

住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施工负责人: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施工地点:

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1.3工程户型:

1.4工程内容及做法,见《工程报价单》(附件三)和施工图纸。

1.5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附件二)。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供应其余部分材料(附件一、二)。

(3)乙方只包工。

1.6工程期限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1.7工程款和报价单

(1)工程款:

(人民币)(¥)。

(2)设计费:

(3)代购材料款:

(人民币)(¥)。

(4)《工程报价单》(附件三)应当参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双方本着优质优价原则约定。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甲方应当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职称、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第三条施工图纸

3.1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的,应当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应当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3.2开工三日前,甲方应当协助提供施工地点的原结构、水路、电路施工图。

3.3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予以签收确认。

3.4对施工图纸的变更应当以甲方签字确认为准。

3.5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四条甲方义务

4.1开工三日前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包括:

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并按乙方公司的保护标准进行保护,否则无权追究损失)。

4.2开工三日前对水电工程量予以确认。

4.3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4.4办理物业部门开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押金(除施工队出入证工本费外),如因乙方施工原因引起物业部门扣款的,责任由乙方负责,并在结算中予以扣除。

4.5遵守物业部门的规章制度,并告知乙方。

4.6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7不得强制乙方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加大楼地面荷载,影响主体稳定性;

(4)破坏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

(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4.8凡必须涉及4.7款所列内容的,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再由房屋管理部门批准。

4.9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应当配合乙方做好安全及消防工作。

4.10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中期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4.11甲方委托他人进行其他施工项目的,需由乙方完成该装修工程,完成结算后方可进行。

乙方不对他人施工项目负有任何责任。

第五条乙方义务

5.1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5.2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墙体开裂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

(4)协助甲方搬运材料商或快递运至小区楼下的装修材料。

如需施工人员外出搬运材料,甲乙双方另行商定价格。

乙方自带施工所需工具和工具所产生的易耗品(如钻头、锯片等),并保证工具的安全性和良好使用性,乙方自行承担工具维修费。

负责施工材料、施工半成品和成品、施工设备的保护(涉及到甲方原有家电家具物品保护产生的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清洁;

(6)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清运施工垃圾(不包括专业保洁及甲方委托它方交叉作业的垃圾);

(7)乙方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明火做饭、取暖及住宿(甲方特殊许可除外)。

5.3遵守物业、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工程变更

6.1施工期间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6.2甲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提出减项时,如该项目已开工,甲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备注:

减项不减少工期)。

6.3工程增项时,甲方应当根据工程量适当延长工期,并在工程变更协议中予以注明。

6.4甲方不得与乙方设计师或施工人员私自确定工程变更内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材料供应

7.1按乙方编制的《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附件一、二)约定的供应方式、内容提供。

(1)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

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由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

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3)双方供应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如自然灾害、政府禁令;

(3)如果遇到梅雨季节下大雨、空气潮湿会影响工程质量时,乙方应该根据甲方的要求暂停施工,工期顺延;

(4)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家或物管部门禁止施工或小区停电、停水四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一天以上(每次连续半小时以上)、电梯停运检修半天及以上等情况影响施工的。

8.2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未能保证施工需要而影响进度的;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4)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8.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

因乙方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要返工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质量标准

9.1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的标准执行。

9.2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执行:

(1)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住宅内部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规范》(DB45/T853-2012)

(2)。

9.3验收时双方对材料、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的,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认定;

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工程验收及保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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