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住房分配管理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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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分配楼栋计划中一层、二层楼房根据移民具体情况和户数优先安置持有肢体一级、二级残疾证的保障家庭和6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家庭,在隆德县移民乡镇、村进行张榜公示。
其余楼房号(楼栋、楼层、房号)采取摇号方式进行。
2、摇号分配。
优先安置的房源除外,其余分配的楼房号(楼栋、楼层、房号)打印在与所分配楼房同等数量的即开型卡片上,在隆德县移民搬迁主管部门的组织下,提前通知抽房人员在摇号地点按排队先后顺序等候,现场按程序摇号分配。
由隆德县移民搬迁主管部门核实人员情况后发确认单,摇号当天,安置户户主持确认单、身份证摇号,如本人不能到场,写出书面委托书,受委托人必须持委托书、确认单、本人身份证到场摇号。
安置户经资格认定后,到现场随机抽卡定房,抽出的卡片不再放入票箱。
抽房人确定抽取的楼房号后,现场即开、登记、签字确认。
3、办理相关手续。
依据摇号结果,所有安置户现场核发《大武口区劳务移民安置住房租赁证》,签订《大武口区移民安置住房租赁合同》和《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入住安置
安置移民户凭迁安两地移民办签发的《搬迁通知书》,统一到移民安置区对号入住。
安置房全部实行“五个一统一配置”:
统一配置两张床;
统一配置并安装一套实用橱柜、饭桌及灶头;
统一配置安装三副窗帘(客厅及两个卧室);
统一配置一套实用衣柜(一个电视柜、一个衣柜);
协调电信企业统一为每户安装一部电话(争取免除当月市话费)。
四、房屋租金
移民安置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市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结合隆湖开发区同等地段房屋租金,以及安置住房特殊的性质、分配对象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政府投资等因素,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住房保障、物价等部门备案。
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012年移民安置住房租金基本标准初步拟定为2.7元/平方米(隆湖六站住宅楼市场平均租金的60%,4.5元/平米x60%=2.7元/平米)。
各楼层租金系数为:
一楼1.0,二楼1.2,三楼1.3,四楼1.0,五楼0.8,六楼0.7。
楼层租金为:
一楼2.7元/平方米,二楼3.24元/平方米,三
楼3.51元/平方米,四楼2.7元/平方米,五楼2.16元/平方米,
六楼1.89元/平方米。
五、安置房监督管理
成立社区物业服务中心。
隆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向辖区民政局登记成立具有法人性质的社区物业服务中心。
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产权管理和租金收支管理。
劳务移民安置房的产权属区人民政府,由区财政局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
日常租赁经营由隆湖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社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大武口区劳务移民公共租赁房的租金收取,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安置房维护和管理支出。
定期向区政府上报并公示安置房租金收支使用情况,区审计局要做好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
租赁安置房由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安置房合同文本由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二)房屋管理。
安置房的用途为住宅,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
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和房屋结构、设施,要保持内墙、顶棚、地面、门窗、阳台及室内厨卫设施完好。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负责维修或赔偿。
安置户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安置房水、电、暖、气、有线电视等费用按专业部门标准收取。
合同期内安置户应按时交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气及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拖欠各项费用的,社区物业管理中心收取滞纳金。
对连续半年以上不缴纳各项费用的,将强制退房。
(三)物业服务管理。
社区物业服务中心为公益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对移民小区提供低偿物业服务,隆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业务主管部门。
小区物业管理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物业服务中心岗位纳入社会公益岗位,重点安排“4050”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交纳社会保险保险。
争取市政府给予公益岗位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区政府负责审核、认定和发放。
(四)监督管理。
隆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定期组织人员对劳务移民安置房居住情况进行调查。
租赁期间住房未发生变化的,续签安置房租赁协议;
已购住房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按规定退出安置房;
发现有转借、转租及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的,收回安置房进行重新分配。
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同时,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安置房分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优惠政策
根据自治区政府(宁政发[2012]2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的若干政策意见要求,劳务移民5年内享有周转房廉租权,5年后自愿核转户籍、拆除迁出区原住房及附属设施、解除原土地承包合同者,迁入县(区)政府根据自治区相关政策,帮助解决住房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附:
大武口区劳务移民安置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隆湖开发区管委会 (出租人)
乙方:
(承租人)
根据劳务移民住房安置工作相关规定,乙方符合劳务移民安置住房的条件。
现甲、已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安置住房的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双方需共同遵守。
一、甲方按政策规定将坐落在大武口区隆湖开发区新民小
区号楼单元室的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租赁给乙方。
乙方愿意承租该房屋作住房使用。
二、租赁期限:
壹年,自2012年6月日起至2013年月日止。
三、月租按元/平方米计收(建筑面积),月租额计人民币 元。
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应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月租额。
四、租金交纳方式:
现金。
五、交租时间:
乙方应按季交纳租金,无故拖欠租金时,甲方加收月租额%的滞纳金。
六、租赁期间甲方不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拒不腾退的,甲方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将承租的房屋私自转租或转让的;
2、将承租的房屋作价投资,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4、私自调换住房的;
5、外迁、外调、新购住房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施和用途的。
八、乙方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
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乙方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九、上述房屋因政府需要另作他用时,双方均应服从,合同终止。
乙方的住房由政府或甲方负责解决。
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
隆湖开发区管委会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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