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委办公室职能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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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禁止在办公室喧哗、打闹,说粗话、脏话。
第五条爱护办公室的公共财产,随时保持办公室干净、整洁、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六条禁止携带零食进入办公室,严禁在办公室吃零食、吸烟等一切影响学生干部形象的行为,不得在办公室进行私人会客。
第七条不准私自携带办公室物品外出,如需应向办公室申请并做好领取记录。
第八条办公室全部工作由书记、副书记全面负责,办公室协助副书记共同管理。
第三章办公室职能
第九条协助副书记共同管理整个团委。
第一项团委所有部门必须听从书记、副书记的统一安排调遣,在调遣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抱怨,如有异议,事后进行交流解决。
第二项在副书记不能到场时,办公室能够对大家进行统一的调配,统筹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三项对于不能按时到会、值班的人员,办公室会做好相应记载并向副书记及时反应。
第十条协调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保证团委工作顺利运转。
第一项监督各部门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副书记、校团委反映。
第二项根据校团委的精神传达,办公室会监督各部门进行材料整理,并随时抽查各部门的材料整理情况。
第三项各部门需在每月月底上交本月工作总结以及本月工作的相应材料到办公室。
第十一条负责红头文件的制作,其他任何部门禁止私自做红头文件。
第十二条负责团委办公室内的日常工作安排以及财产管理。
第十三条领导支部团支书搞好支部建设工作。
第一项对团支书定期召开会议,对支部建设提出相应要求,并对其支部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项负责每月支部流动红旗的评比。
第十四条办公室不定期检查其他各部门的工作。
第一项对工作优秀的在例会上进行表彰,不合格的将在例会上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章日常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例会制度。
第一项参加会议者,需做到不迟到、不早退,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需提前请假,同意后方有效。
第二项与会人员,务必做好会议记录,以便及时安排和布置工作。
第三项办公室将对例会进行严格考勤,并不定期抽查会议记录,考核结果与五四评优挂钩。
第四项会议开始2分钟后到者,按迟到处理,5分钟及以上者,按旷会处理。
第十六条值班制度。
第一项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办公室,禁止早退,同时应做好签到工作。
第二项值班接待过程中必须本着热情、礼貌、认真的原则。
第三项各值班人员于当日,在值班记录本上详细记录值班情况,办公室将定期对记录本进行抽查,未签到者经发现按缺勤处理。
第四项各值班人员,须保持办公室安静、清洁,并做好卫生工作。
第五项值班结束,须切断电源,锁好门窗后才能离开,若有财产损失,不追究其他除当天值日外任何人的责任。
第六项值班人员禁止请假,如遇急事,只可换班,必须保证有人值班。
第七项若值班人数不够或者值班人员未到者,不追究除当天值日表上值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的责任。
第五章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团委办公室所有物资归团委所有。
第十七条团委物资旨在方便办公、各组织举行活动,非图个人方便。
第十八条团委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及其他非私人物品。
第一项办公用品包括笔、尺子、订书机、文件夹等常用办公用品。
第二项办公设备包括饮水机、桌子、椅子、柜子等设备。
第三项其他非私人物资指团委办公室存放的所有物资,包括板凳、各类纸等物资。
第十九条团委财产一般一律不私自外借,如需借出,必须在《财产外界登记表》上登记。
第一项若借出未记录,又未归还物品,则按损坏公共财产处理,追究其负责借出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物资使用与保管
第一项办公用品的使用要以勤俭节约为原则,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项所有办公设备使用权属团委所有,其他组织或个人不享有使用权。
第三项所有办公用品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放回原位。
第四项办公设备若有损坏,需及时报修,以保证正常的办公室运作。
第五项所有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恶意损坏或丢失现象,需作出相应赔偿。
第二十一条物资清点与整理
第一项办公用品每两个月清点一次,详细记录库存数量、损耗情况,汇集所有已经损坏或无法使用的办公用品,根据实际情况,由办公室相应负责人统一处理。
第二项办公设备每月清点一次。
如有丢失,追究相关责任人并作相应惩罚。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不得随意翻阅保密文件。
第二十三条可以翻阅非机密文件,但查阅后应及时放回原位。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所有文件一律不得调出办公室,若需调出,必须经办公室同意,并及时归还。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不得私自翻阅非本部门未正式发文的文件内容。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应定期清理办公桌,及时归档文件,保持办公室整洁。
第七章组织纪律
第二十七条坚定地在思想上同团组织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坚持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维护整个团委的团结和统一,反对任何形式的派性和派别活动。
第三十条严守组织机密,泄密者将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上级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组织提出。
第三十二条办公室钥匙禁止外借,或转与他人,一经发现,取消其钥匙使用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章解释权归团委办公室所有。
第三十四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办公室
201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