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设计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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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1.4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5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2.1工程名称:
基坑支护工程
2.2设计项目内容:
基坑支护设计
本项目开发用地约16612m2,计划开发住宅,项目设一层地下室,本次设计内容为针对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下室施工的基坑支护设计。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用地方案图
合同签订后
2
基坑周边地下管线图
3
本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
总平面图
5
地下室结构平面图或基坑开挖平面图
6
桩基础(承台)平面图
7
现状地形资料
8
其他与本项目基坑设计相关的资料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文件及设计周期:
供发包人内部评审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图
设计资料齐全后10日内
供专家评审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图
发包人确认设计方案后10日内
送第三方审查的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图及计算书
专家评审通过后10日内
是否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根据地方规定。
正式基坑支护施工图
通过施工图审查后10日内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费为120000元人民币(大写:
壹拾贰万元),该费用包含一次专家评审费(评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超过5000元部分由发包人支付),该费用不含施工图审查费用。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金额
付费时间
第一次付费
设计费的10%,计1.2万
合同签订后10日内
第二次付费
设计费的70%,计8.4万
通过专家评审后10日内
第三次付费
设计费的20%,计2.4万
基坑开挖至底后
设计人应提前向发包人提供等额有效的合法发票,因设计人怠于或迟延提供发票的,发包人有权顺延相应付款时间,且设计人工期不顺延。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1.2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含15天),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超过规定期限15天之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但应与发包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条款。
6.1.3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发包人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员设计需返工且返工工作量超过30%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员增付设计费及增付的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相应的设计费已包括在本合同的总设计费之内;
发包人无须再行支付。
6.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员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5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广东省标准《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条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并不得影响设计工期,超过设计工期未完成的,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以及其他按照发包人要求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进行现场指导与监督。
如有违约,发包人有权视设计人责任大小扣除设计费。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以保密方式处理发包人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任何资料,以及因本项目研究工作所直接或间接取得、处理或解除的任何其他资料。
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的资料或成果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泄露、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6.2.7设计人应保证提交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著作权等。
6.2.8设计人应做到所有设计方案经济合理,并做到认真计算,如发包人认为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经济上的不合理现象,有权提出质疑,设计人需在3日内提供诸如计算书、计算模型等技术资料,作出合理解释并积极配合。
设计人还应配合发包人进行优化设计,达到最佳经济效果。
6.2.9设计人各阶段所提交的设计成果、资料,在发包人支付相应阶段的设计费用后,该设计成果、资料的知识产权由发包人享有。
6.2.10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项目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设计人将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做出的一切经济处罚,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阶段设计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
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在30天以内(含第30天)时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如非因设计人的原因,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应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如因设计人的原因,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无须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三。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将已收取的设计费全额返还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支付已收取的设计费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设计人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发包人的规章制度,服从发包人管理,因其自身不当行为造成的一切事故、或给发包人或第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设计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8.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9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备案。
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行以下无合同正文)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